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同事近期要離職,還在和新單位聯繫應聘事宜,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打聽情況,同事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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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健

,有海的地方,就有濤聲海韻...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同時準備離職到新的單位應聘,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打聽情況,這個是很正常的,也是很普遍。通常,用人單位在招聘新員工,從發布招聘、初挑應聘人員、面試、審核應聘人員到最終錄取,即求職、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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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同時準備離職到新的單位應聘,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打聽情況,這個是很正常的,也是很普遍。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通常,用人單位在招聘新員工,從發布招聘、初挑應聘人員、面試、審核應聘人員到最終錄取,即求職、面試、審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序,需要一個完整的過程,因此,對於應聘者的嚴格把關,是企業選拔和錄用合格員工的最重要環節。

其中,對於應聘者在之前單位的表現和情況,新的單位需要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全面地掌握應聘者的情況,作為是否錄取的參考依據,如應聘人員準備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工作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應聘新單位等等,通過認真的審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接納當事人。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會慎重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實際上單位通過全面了解應聘者的情況,無論對應聘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我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打聽情況,實際上也是依法履行其權利和義務。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應聘新的單位,應聘人員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在面試時如實地將自己離職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新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和交流,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因此,如果新單位來現單位了解情況,應該坦然面對,不應該過激反應,通常的做法是當做不知道。

  但是如果之前應聘時弄虛作假,或者在原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那麼當事人同事就應該有心理準備,如果不能成功入職,不應該怨天尤人,而是應該先反思自己,積極改進。

當然,也要防止現單位惡意中傷、顛倒黑白的說自己的壞話,因此可以準備一些證據材料或者證人,必要時給予申辯。

  一句話:是金子總是會發光的。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同時準備離職到新的單位應聘,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打聽情況,這個是很正常的,也是很普遍。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通常,用人單位在招聘新員工,從發布招聘、初挑應聘人員、面試、審核應聘人員到最終錄取,即求職、面試、審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序,需要一個完整的過程,因此,對於應聘者的嚴格把關,是企業選拔和錄用合格員工的最重要環節。

其中,對於應聘者在之前單位的表現和情況,新的單位需要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全面地掌握應聘者的情況,作為是否錄取的參考依據,如應聘人員準備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工作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應聘新單位等等,通過認真的審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接納當事人。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會慎重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實際上單位通過全面了解應聘者的情況,無論對應聘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我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打聽情況,實際上也是依法履行其權利和義務。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應聘新的單位,應聘人員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在面試時如實地將自己離職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新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和交流,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因此,如果新單位來現單位了解情況,應該坦然面對,不應該過激反應,通常的做法是當做不知道。

  但是如果之前應聘時弄虛作假,或者在原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那麼當事人同事就應該有心理準備,如果不能成功入職,不應該怨天尤人,而是應該先反思自己,積極改進。

當然,也要防止現單位惡意中傷、顛倒黑白的說自己的壞話,因此可以準備一些證據材料或者證人,必要時給予申辯。

  一句話:是金子總是會發光的。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還沒提出離職,準備應聘的新單位向現任單位了解情況,該如何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還沒提出離職,下家向現任老闆打聽情況。……本來路還沒走死,這一通電話打過來,可算是死路一條啦!?


其實大可不必擔心,俗話說得好:置之死路而後生,早死早超生。這樣的情況雖然尷尬,但也可坦然處之:反正遲早要走人,不管是老闆炒你還是你炒老闆,結果都是一樣的。萬一現任老闆鐵了心不讓你走,開出更加誘人的薪酬,則自己還可以重新選擇。這年頭,還是臉皮厚點好,自己不會吃虧。


一般說來,不會有如此不專業的HR,把打探個人能力的電話打到現任老闆的辦公室。如果真的有這樣的奇葩事發生,則說明這個下家的HR太不專業了,進而反映出你所找的下家在管理上有些瑕疵。俗話說以小見大,在管理上的小瑕疵也反映出在其他方面的不專業,是否要重新選擇下家值得考慮。如果決定要重新選擇下家,此時可趁機向現任老闆表表忠心:是他們在主動挖牆角,我是始終服務於現公司的。搞不好現任老闆出於危機感而給你加薪!


萬一現任老闆不按上面套路出牌,而是選擇處處刁難你、噁心你,那麼說明現任老闆氣量小。這種類型的老闆估計也是搞不出什麼大名堂出來,還是越早逃離越好,這樣一來你自己的內疚感都蕩然無存了,走得也更加輕鬆。


不管如何,要化被動為主動。天是塌不下來的,就算塌下來了,也有高個頂著。用良好的、積極的心態面對一切,往往會取得更加理想的結果。


這下家太TM 不靠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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