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都是如何處理兒童性侵事件的?
美國應對虐童及傷害兒童
2012年10月9日,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橄欖球助教傑瑞·桑杜斯基因為對男童實施性犯罪,被法院判處30年監禁。
1994年的一起兒童性侵案,催生了美國嚴厲的反性侵法律「梅根法」性侵者獲釋出獄後,必須在居住的當地社區登記報備個人行蹤、住址、駕照號碼、體貌特徵等;此外,警方會將上述信息向社區公布,並在互聯網上予以廣而告之,以示警醒。
將近20年過去了,當年受害兒童小梅根的母親近日再次站出來,呼籲修改「梅根法」。這一次,她希望對法律做出調整,對那些發送色情信息和圖片的未成年人網開一面。也有呼聲建議給未成年性侵者第二次機會。
焦點 1 之資料公示
網上可查性侵者信息
梅根法始於新澤西州。1996年5月,時任柯林頓政府批准聯邦層級的「梅根法」。
如今,在紐約州刑事司法處的網站上,「性侵者管理」一欄很明顯,網頁上一個綠色的查詢按鍵非常顯眼。
網站上寫著:性侵者分為三種級別,分別是一等(輕度危險)、二等(中度危險)和三等(高危險)。根據法律,只有二等和三等性侵者的資料可以在網站上查到。撥打特定的服務電話,可以了解所有級別的性侵者資料。
點擊查詢按鈕,會出現三個選項:姓氏、郡縣、郵政編碼,只需要填寫一項,就可以查詢。比如在郡縣一欄中選擇「布朗克斯」,則會出現居住在此的性侵者姓名。點擊一個名字,出現在頁面上的是此人的姓名、近期照片、出生日期、身高、體重、住址、危險級別、犯罪歷史等。
打開美國加州的性侵者登記網站,設計更為精巧。查詢者可根據姓名、地址、城市、郵編、郡縣,甚至公園和學校來查詢性侵者資料。
美國各州的「梅根法」都根據各州的法律作出了一些調整。例如,加州政府網頁上沒有將性侵者分級,而且有一些性侵者依照法律沒有公布具體地址。
焦點2 之法律完善
有人為未成年性侵者辯護
「梅根法」背後的小姑娘梅根遇害將近20年。
近日,她的母親莫林再次站出來,表示「梅根法」需要作出一些修改。
根據現有的「梅根法」,那些給他人發送色情圖片、簡訊的未成年人也被定義為「性侵者」,且這種「烙印」將陪伴終生。莫林就此指出,這一點應該有所修改,「那些發送色情簡訊的孩子受到了『梅根法』的威懾,這並非這項法律設計的初衷。」
莫林將再次與立法者合作,力求推動法律的修改、調整。有評論回應莫林的修改建議稱「為什麼只限定在色情簡訊傳播者身上,對待未成年人的標準應該更寬泛」,未成年人需要「第二次機會」。
其實,除了莫林要求修法的表態,美國社會對「梅根法」也有一些負面意見,其中未成年性侵者的登記制度在該國社會引發了廣泛關注。一家人權組織近日發布的一份報告稱,將未成年性侵者的資料公佈於眾,對他們的成長有巨大的負面作用。
美國《新聞周刊》網站本月刊登了一篇題為「他們不全是野獸」的文章,採訪了一名叫雅各布的29歲青年。他在11歲時對妹妹進行了性侵,直到現在仍然活在資料註冊的陰影中。他在上大學時,校警整天跟著他;當他在其他城市開始新生活時,網路上的性侵者資料讓他無法找到工作,最終被迫流落街頭;他離婚時無法得到孩子的撫養權,仍然是因為兒時的這段歷史。
該網站文章評論表示,一些不滿18歲的性侵者,有些只有8歲,卻要面臨恥辱烙印、歧視和令人窒息的限制。
焦點3 之陳年舊案
梅根之死促新澤西州立法
「梅根法」的誕生源起於一場悲劇。
1994年7月的一天,新澤西州小鎮漢密爾頓,7歲的梅根·坎卡被鄰居傑瑟·蒂曼得科斯哄騙到他的家中,說是看新買的一隻小狗。在屋內,蒂曼得科斯強姦了小梅根,隨後用一根皮帶將其勒死。緊接著,他將小梅根的遺體放入自己的卡車中,又對遺體進行了性侵害。最終,他將小梅根的遺體放入一個木頭玩具中,扔到公園內。
該案之前,蒂曼得科斯曾有兩次性侵兒童的前科。在蒂曼得科斯搬到漢密爾頓鎮前,當地執法機關完全不知道他的犯罪情況。梅根·坎卡的父母及其社區更是無法對他的前科知情。
小梅根的遭遇轟動全美。在小梅根父母的奔走呼籲,強力推動之下,新澤西州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法案,強制要求性侵者登記個人信息、州政府建立跟蹤資料庫、當有性侵前科者搬入社區時要及時通知社區、對於重複多次性侵者予以終身監禁等。相關法律被命名為「梅根法」,以示紀念。
韓對性侵者「化學閹割」
對那些將未成年作為性侵害對象的罪犯,韓國有自己的狠招:2011年7月24日,一項允許執法部門對侵害未成年人的性侵者實施「化學閹割」的法律開始生效。這是亞洲國家首次引入這一懲治手段。
「化學閹割」又稱藥物去勢,是一種藥物控制法,用注射或服用荷爾蒙抑制性衝動,但不會使人喪失性能力。
2012年5月22日,韓國法務部表示,對有四次強姦女童前科的朴某下令進行性衝動藥物治療。
這是韓國自2011年7月施行相關法規以來執行的首例化學閹割。
2013年3月17日,韓國法務部表示,將從3月19日起實行《性暴力犯罪者的性衝動藥物治療相關法律》(「化學閹割」法律)修訂案。
該修訂案內容包括向所有性侵者實施「化學閹割」。該修訂案自2012年12月18日公布以來,經過了三個月的執行寬限期。
「化學閹割」法律之前只適用於侵犯不到16歲的未成年人的罪犯,修訂案實施後範圍將擴大到所有性侵者。
性侵兒童是極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如何減少這種犯罪是很多國家面臨的課題。在歐美國家,人們相信,減少兒童性侵案件的最好辦法,是早期加強兒童防範意識和偵查潛在的侵害者。因此,發達國家的社會組織都重視對兒童進行預防性侵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嚴格規定社會各個部門在防止兒童性侵方面的責任,為少年兒童構築起安全保障體系。
接下來我們就以美國為例,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美國疾控中心2006年曾估計,在18歲前,每4名女童和每6名男童中就分別有一名遭遇過性侵。但據美國《紐約時報》報道,近年來美國兒童性侵案發案率有所下降。這得益於美國近些年很重視在防範性侵方面「從娃娃抓起」。
在美國,一些地方從幼兒園開始,就會用遊戲的方式向兒童解釋「什麼是性騷擾」,以及如何應對,如何求助和如何自我保護。到了小學就會讓學生記牢報警電話「911」和報警注意事項;在加拿大,由於缺乏全日制幼兒園,這類教育是從小學學前班開始的,內容與美國相似。
美國和加拿大許多州、省規定,12歲以下兒童24小時不得脫離監護(年齡規定各不相同,最小9歲,最大16歲),也就是說,在孩子不在校期間,家長或其委託的監護人必須全程陪同孩子,不能令其單獨活動脫離自己視線;12-14歲青少年可在同齡人陪伴下單獨活動,但除非有成年監護人陪同不得在外留宿。這些措施有效減少了幼童「單獨暴露」的風險。
由於12歲以下「全程監護」的規定,唯一脫離父母等監護人的場合——學校,就成為防範重點。在美國和加拿大,學校是各種監控器材最密集的地方,且這些監控影像資料,學校本身無權刪除、剪接,一旦出現家長或學生投訴,學區教育局便會調看這些資料,如果有疑點則會上報市教育局,並在需要時移送法律程序。在美國和加拿大,教職人員收入穩定、福利優厚、社會地位高,這也制約他們不會為一時之快甘冒丟飯碗甚至坐牢的風險。
此外,美國的一項調查證實,90%以上的受害兒童是被自己認識和信任的人所侵犯。因此,美國各方面的機構教育家長要破除「陌生人危險」的錯誤認識,提高對潛在性侵風險因素的警惕性。美國有大量的民間機構關注並教授如何防止兒童遭性侵。比如,一家名為「梅根法父母中心」的組織,從事對家長的培訓,保護兒童免遭性攻擊。美國兒科學會針對兒童性侵問題列出「家長應知」和給家長的11條建議。
對於性侵「慣犯」,美國用嚴厲措施進行防範。自1998年起,美國就創建「全美性侵信息資料庫」,對有性侵幼兒犯罪史的重點人物實行強制性信息登記,包括照片、指紋、住址等,這些人的信息會被警方用通告的方式告知社區,用當地常用的媒體進行播報,並將其帶有照片的資料張貼到人流量較大的超市、社區中心公告欄,同時整理上傳至專門網頁,供大眾防範。
最近,我們國家的幼兒園虐童事件是一件接著一件,兒童虐童的行為也是令人髮指,在國外甚至還有很多兒童遭遇性侵事件,這種情況是極其惡劣的,每個國家對於兒童性侵事件都有著相應的處理方法。
在美國,雖然各州對強姦或猥褻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將其視為重罪。多個州法律規定,只要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出於自願,一律按強姦罪處理。有五個州允許對強姦幼童者判處死刑。在美國,警方對兒童從事****活動的打擊始終嚴厲,甚至連家中藏有兒童****照片都屬於犯罪行為。
在日本,援助交際常常導致性犯罪。為此,日本早在1999年設立了兒童買春及兒童****處罰法,規定如果通過金錢讓未滿18歲的兒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務就被看成是「兒童買春」行為。與未滿18歲的兒童進行性交或者猥褻行為時,無論有金錢往來與否都要受到處罰。
根據中國刑法,只要有猥褻兒童的行為就是犯罪,並未要求造成情節惡劣才會追究刑責。刑法第262條之一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每個國家對於兒童性侵行為有著不同的懲治方法,但是這種行為世界人民都不能接受的,一定要杜絕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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