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提刑官是什麼官?
03-26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 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 即「提刑官」 、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置了提刑司的衙門。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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