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姝威的公開信
1月30日,作為萬科獨立董事的劉姝威發了一封給證監會及主席的公開信,內容不長。
證監會並劉士余主席:
我是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科」)獨立董事劉姝威。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盛華」)通過九個資產管理計劃合計持有萬科股份的10.34%,九個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均為2倍,其中,七個資產管理計劃已經於2017年11月和12月到期,該七個資產管理計劃合計持有萬科股份的6.89%。(見附件)
根據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於2017年11月和12月予以清盤,不得續期。作為萬科的獨立董事,遵照《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我請求證監會命令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產管理計劃立即清盤,不得續期。萬科是A股市場的藍籌股,是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共同積極搶購的股票。鉅盛華違規持有萬科6.88%的股份,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至今鉅盛華已經到期的七個資產管理計劃尚未清盤。我懇請證監會嚴格執行自身制定的規章制度,以身作則,堅決維護自身制定的規章制度。
公開信發布後,當天萬科億38元低開,收盤36.36元,全體下跌了5.73%。隨後各種媒體、自媒體開始打了興奮劑一樣活躍起來,有支持的,有斥責的。斥責者的觀點無非就是一陰謀論,類似無視萬科高管自身資管計劃只抓住寶能不放,無視投資這利益打壓一片大好的萬科股價等等,甚至還有各種評論去的謾罵,仿若劉姝威成了人人得而誅之的老妖婆。
劉姝威成名之戰是2001年10月發表的一篇600字文章,《應立即停止對藍田股份發放貸款》,文章揭露了藍田股份的業績造假黑幕,直接導致了股市中藍田神話的破滅。
2015年6月17日,劉姝威發表了《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減持套現》一文,指出樂視網的持續經營狀況出了問題;6月23日、28日又分別發表了《樂視網分析報告》、《樂視網涉嫌違規隱瞞公司盈虧信息》,更詳細解釋了樂視網的潛在風險。這三篇文章發表後,劉姝威幾乎成了萬夫所指,各路專家、學者、媒體大v、財經名人紛紛指責為樂視站台。然而到2018年的今天,曾經了樂視"賈布斯"成為了失信人,樂視網在經歷近8個月的停牌後,1月24號以腰斬55%的跌停價13.8元復牌,截止今天(2月2號)已經是第8個跌停板,後市還有幾個難以預期。
2017年6月30日,劉姝威開始擔任萬科公司的獨立董事。
來看公開信提到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四)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超過2倍;
第十四條第三項:(三)股票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投資於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比例不低於80%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第十六條第二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槓桿倍數,不得新增優先順序份額凈申購規模,合同到期後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按照這三條規定,股票類股票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槓桿倍數不能超過1倍,如果超過,必須在合同到期後清盤、不得續期。
對比下鉅盛華的9個資管計劃情況:
1.9個資管計劃的投資為股票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2.9個資管計劃槓桿均為2倍;
3.9個資管計劃里,有7個已經於2017年11月和12 月到期。30號下午,鉅盛華給與了回應。
一、根據本公司與各相關方簽署的原《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等相關文件,本公司作為委託人的七個資管計劃已於2017年11月份和12月份分別到期。
二、經過與相關方充分溝通協商,各方已就本公司作為委託人的九個資管計劃分別簽署了補充協議,就延長前述資管計劃清算期相關事項做出了約定。
三、前述行為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31號,劉姝威針對鉅盛華回應連發五問:
「相關方」是誰?
沒有證券監管機構的批准,誰有權力「延長前述資管計劃清算期」?這些行為符合哪些法律法規和規定?為什麼沒有依法公告「延長前述資管計劃清算期」?甚至連萬科管理層都不知道,直到《給證監會並劉士余主席的信》公開發表後才被迫透露。為什麼有這麼大的膽量?
本人沒有千里眼、順風耳,也不會讀心術(即使會也沒機會見到劉姝威本人),缺乏各類大神的明的暗的信息渠道,不了解萬科股權之爭的種種內幕,亦不敢化身道德之模範,妄談他人之私心。只能就事論事,不敢妄測。而對於那些名人專家對劉姝威的種種質疑,更是難以苟同。
質疑之一。劉姝威作為獨立董事應該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公開信導致了萬科股價下跌是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
這種說法是把投資者利益等同於股價,按照這種邏輯,獨立董事就應該是只能報喜不報憂,對各種違規、違法視而不見,只要股價上漲就可以了。
質疑之二。劉姝威公開信只講了鉅盛華資管計劃,而對類似情況甚至有過之的萬科管理層資管計劃視而不見。
難道他人違法就能證明自己的合法性嗎?
質疑之三。資管計劃本身畢竟只是合同關係,合同各方當事人決定延長清算期的話。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雖號為暫行規定,實則在國內即為法律。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不違法,如果按照質疑所言,高利貸合同也是當事人所決定,緣何又被禁止呢?
質疑之四。劉姝威是為萬科管理層站台,要趕走寶能這個野蠻人。
小人之心。
不論歷史是非,不論真相假相,不論私心良心,只問事實法規,劉姝威的公開信只要合法、屬實,就應該得到公正、公平對待。當年的樂視之爭,無數站台名家被打臉,然而臉皮厚的人極多,卻不知這次又能堅持多久?
2018年2月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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