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急救中心是否屬於民事法律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國家或其代表機關、組織在某些活動中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筆者認為,120急救中心救助患者是一種准民事法律行為,它們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雙方既享有權利,又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因此,120急救中心應界定為民法中的民事主體。

120急救中心是否屬於民事法律主體

  首先,120急救中心具有醫療機構性質,是追求一定經濟效益的民事主體,而非行政主體或准行政主體。《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由此可見,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是醫療機構的一種,而不是醫療機構以外的管理機構或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管理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相對人依照行政法律規定作出的,具有單向性、職權性和管理性特徵。120急救中心是依患方要求,向患者提供醫療急救服務,不可能依職權單方面進行,在現有醫療體制下,大部分120急救中心實質上也不會無故施以醫療救助,充當見義勇為者。當然,作為緊急醫療救助服務的唯一提供者,120急救中心同時具有類似公用部門的民事主體性質。公用企業、事業單位,諸如鐵路、航空運輸企業和供電、供水部門,是其相應行業領域的唯一經營商,壟斷色彩較強,限制甚至排除了其它主體的競爭。120急救中心因其醫療設施、技術、人才的相對集中,擁有其它民事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優勢地位,故患者基本上沒有選擇餘地。雖如此,不管是120,還是供電、供水等公用企、事業單位,都具有我國民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徵。

120急救中心是否屬於民事法律主體

  其次,從合同理論角度看,120急救中心與患者之間是一種事實上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第一,120急救中心與患者是合同訂立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相對等,既享有合同權利,又同時承擔合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服從的行政法律關係。第二,從合同簽訂過程來看,緊急醫療救助是雙方要約承諾的結果。患方向120急救中心撥打電話求救,可視為一種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20急救中心記錄患方情況並表示即將發車,則是一種同意對方要約的意思表示,雙方形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並生效。第三,雙方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全面地履行合同內容。120急救中心答應發車急救,患方已對其產生信賴,120急救中心就必須及時趕到現場,對患者進行逐步檢查、診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維持患者生命,並將患者及時送往醫院。如果患者病情危重,不宜搬動,醫護人員就必須對患者進行現場急救。患方則應該按照對方要求,全力配合醫護人員的急救活動。

  最後,120急救中心如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應依過錯推定原則承擔民事責任。120急救中心不依規定及時、有效地向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急救服務,比如怠慢發車、救護措施不當,應承擔違約責任。患方可催促對方繼續適當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且120急救中心這種違約行為是推定其有過錯前提的,如果它主張自己沒有過錯,比如發車不及時是交通阻塞的原因所致,就應該對此事實舉證證明。如果舉證不力,還是要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基於保護患者利益而設置的,且這種證明責任的分配相對於佔據資源優勢的120急救中心來說,也是合理、公平的。

120急救中心是否屬於民事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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