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野求生》遇到熊貓吃掉它合法嗎?
鑒於有人認真談到法律問題,我也補充一下認真的看法,結論是:
觸犯刑法,但可以免予處罰。理由如下(假定熊貓是在中國境內,僅以中國法律為依據):1、按《刑法》第6條對適用範圍的規定,絕不存在@劉奇所說的「非法律所管轄範圍的自然狀態」。所謂自然狀態,這是哲學或社會學的說法,或有道理,但絕對不是「針對搏殺後的法律問題」的討論。
2、若援引《刑法》21條對」緊急避險「的規定,至多是「不負刑事責任」,並不等於「無罪」。兩者在法律概念上並不相同,律師作辯護時,也是區分「無罪辯護」和「不負刑事責任辯護」,並分別適用不同法律規定的。類似的區別如《刑法》規定:第3條: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16條: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第18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3、所以,我認為要做「無罪」辯護,可能只有援引2004年《憲法修正案》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了,因為這樣才有可能論證不屬「非法殺害」大熊貓,而僅依刑法,要「合法殺害」就只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之後去殺」這一條路可走。但是,眾所周知,中國審判實踐中是不能援引憲法的,所以做無罪辯護基本沒招。
4、機械套用21條對「緊急避險」的規定,是不大合適的;至少我認為不是最合適的。《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1)對「處於飢餓死亡的威脅,從而殺死大熊貓」是否構成緊急避險,不僅取決於飢餓是否構成實際的「危險」(不能是假想危險),還取決於其是否「緊急」(不可拖延),以及該手段是否「必須」(沒有其他選擇)。這裡面,最難判斷的,其實是自己認為處於飢餓死亡的威脅,是否就真的是緊急的危險,以及是否沒有其他選擇。(2)按中國追求審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統一的原則,我以為對本題予以定罪但免予處罰是較好的。一是防止有人以此為模式去獵殺保護動物,二是當事人和公眾均能接受,三是可以避免強行套用「緊急避險」所帶來的過於複雜的法律問題。
(3)舉一個從字面規定機械套用21條的壞例子。比如,張三為了救治垂危的父親(半小時內還不手術就必死無疑),持刀搶劫了路人李四的10萬元錢,而且張三此前已經嘗試了向親友和社會求助、向醫院和政府部門說好話、變賣家產、賣血、賣腎,甚至採取盜竊等情節更輕微的手段等各種途徑,不搶李四再無別的辦法。如果對照21條,是否也構成緊急避險?邀請@沈嘉偉討論。實際上,絕對不會有法院這樣認為,但這種情況,也確實一定會作為量刑的考量因素,對其從輕、減輕甚至免予處罰。================以下是原回答,真心沒想到居然真的會討論到法律問題上=======
這題目很逗,所以我也開個玩笑:你可以靠近它,搶它的食物……不要著急,我知道你不吃竹子。下面是重點:
鑒於熊貓不懂到法院起訴你侵犯物權,也不懂到公安機關報案告你搶奪。我認為它會採用原始的暴力行為襲擊你。這時,你可以警告它,告知其這樣是非法的。如果警告無效,你就開始搏鬥。這時你有機會以正當防衛的形式殺了它。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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