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死刑只適用於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
具體的適用罪名: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劫持航空器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個)
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產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3個)
走私武器、彈藥;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幣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1個)
集資詐騙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
搶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個)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和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和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2個)
貪污罪和受賄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二)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判斷這個罪行極其嚴重,主要還是依賴於刑法分則具體的規定,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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