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致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不擔責,你怎麼看見義勇為「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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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仔彌勒佛
見義勇為本來是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社會公德,但是受國民素質總體水平不高的影響,出現了很多好心人被碰瓷的情況,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眾對見義勇為的積極性,而此次出台的免責條款,則可以被視為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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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本來是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社會公德,但是受國民素質總體水平不高的影響,出現了很多好心人被碰瓷的情況,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眾對見義勇為的積極性,而此次出台的免責條款,則可以被視為我國首部「好人法」,這對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切身權益是有實質性作用的,也能夠從法律層面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形成很好的激勵作用,畢竟很多時候並不是不想去做好事,而是擔心做了好事以後反被無限,而免責條款則針對這種擔憂給予了充分的保障。
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社會風氣有所不同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因為法律體系的缺失而導致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受到損失,就會產生嚴重的負面效果,而此次所給出的全新司法解釋,則更加細化了追責標準,雖然對重大過失的界定依然不夠清晰,但是相比較以前的法律條款已經有了明顯的進步,因此這會給社會風氣的重塑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老人倒地無人敢扶,發生交通事故沒人理會,這些令人心寒的事情幾乎每天都會上演,雖然當事人可能會有心灰意冷的感覺,可我們卻無法苛責路人,畢竟發生的碰瓷事件太多,在缺少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沒人見義勇為也是可以理解的。如今出台新的政策,讓施救者沒有了後顧之憂,這對需要幫助的人來說也是很好的消息,畢竟意外情況是誰都無法預料的,只有得到健全法律體系的保護,才能在需要幫助的時候能夠有人伸出援手,從這個角度來說,此次的法律接受還是比較及時的。
在這些法律條款的實施過程中,民眾對責任的擔心也會消失,遇到意外情況的時候,果斷的施以援手也不用擔心遭到訛詐,畢竟有了針對性的法律條款提供保障,只要這樣的法律得到全面的貫徹和落實,用不了多久,我們的社會風氣會再次轉好,那時或許不會出現因為見義勇為而被訛詐的情況,畢竟人的內心都是善良的,即使內心陰暗的人,在發現無利可圖以後也不會去選擇碰瓷這樣的不道德行為,所以說免責條款的出現,不僅是對施救者個人的保護,也是對受助者和整個社會風氣的保護。
見義勇為本來是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社會公德,但是受國民素質總體水平不高的影響,出現了很多好心人被碰瓷的情況,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眾對見義勇為的積極性,而此次出台的免責條款,則可以被視為我國首部「好人法」,這對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切身權益是有實質性作用的,也能夠從法律層面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形成很好的激勵作用,畢竟很多時候並不是不想去做好事,而是擔心做了好事以後反被無限,而免責條款則針對這種擔憂給予了充分的保障。
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社會風氣有所不同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因為法律體系的缺失而導致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受到損失,就會產生嚴重的負面效果,而此次所給出的全新司法解釋,則更加細化了追責標準,雖然對重大過失的界定依然不夠清晰,但是相比較以前的法律條款已經有了明顯的進步,因此這會給社會風氣的重塑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老人倒地無人敢扶,發生交通事故沒人理會,這些令人心寒的事情幾乎每天都會上演,雖然當事人可能會有心灰意冷的感覺,可我們卻無法苛責路人,畢竟發生的碰瓷事件太多,在缺少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沒人見義勇為也是可以理解的。如今出台新的政策,讓施救者沒有了後顧之憂,這對需要幫助的人來說也是很好的消息,畢竟意外情況是誰都無法預料的,只有得到健全法律體系的保護,才能在需要幫助的時候能夠有人伸出援手,從這個角度來說,此次的法律接受還是比較及時的。
在這些法律條款的實施過程中,民眾對責任的擔心也會消失,遇到意外情況的時候,果斷的施以援手也不用擔心遭到訛詐,畢竟有了針對性的法律條款提供保障,只要這樣的法律得到全面的貫徹和落實,用不了多久,我們的社會風氣會再次轉好,那時或許不會出現因為見義勇為而被訛詐的情況,畢竟人的內心都是善良的,即使內心陰暗的人,在發現無利可圖以後也不會去選擇碰瓷這樣的不道德行為,所以說免責條款的出現,不僅是對施救者個人的保護,也是對受助者和整個社會風氣的保護。
國家為了讓見義勇為這樣的正能量事件不至於被社會上的各種利欲熏心所擊潰,不可謂不操碎了心。從最初的為見義勇為行為買單,到之後通過各種立法來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同時在宣傳與教育上倡導見義勇為。每一項舉措的出發點,都是很好的。而究其實際效果,雖不能有明確的數據來彰顯,但我以為總還是不賴的。
就這次同樣地保護見義勇為的舉措來看,將承擔責任的前提硬化為「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顯然也是出於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需求。
怎麼說呢,雖不免限於治標的手段,但治本之難不言而喻。在人們對於各種切實利益的考量大於對道德考量的現時今日,如若試圖從道德人性層面去永久性地解決見義勇為受到的各種阻礙,任重道遠。所以也難免只能通過各種立法,各種硬性舉措來淡化人們對於見義勇為行為的恐懼。無可厚非。
就這項將見義勇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設置為「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受助者重大損害」的舉措,出發點自然仍是好的。但同樣也有著與其它保護舉措一致的毛病,就是實施起來阻礙太多。單就這個「重大過失」就很容易在實際情況中陷入模稜兩可的境地。到最後各種判斷條件,人證物證,各種說辭,終究會讓這一舉措陷入實施困難的境地。
所以我想既然只能暫時性地治標,那麼一些舉措應當被設計地更加合理化,單純談效果,也應當讓舉措的實際實施更少障礙。這是目前國家在見義勇為保護上的舉措需要注意的一點。
國家的社會風氣取決於人的思想道德的觀念,一個社會思想道德方面出現問題的話,那麼就必須儘快用道德教育的加強來挽回,同時要有一定的法律手段來保護。我國見義勇為的事情現在越來越少,歸根結底的問題是人們對於見義勇為的人保護的不夠,甚至沒有保護,這就對一些見義勇為的人是一個很大的傷害。
最近我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於見義勇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這個規定的出台,我覺得是一個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對於見義勇為的行為是一個很好地規範,可以提高見義勇為的人的保護措施,讓更多的人可以站出來伸張正義。
以前中國的見義勇為的法律條款,對於見義勇為的責任認定不是很清晰,因此出現過很多因為見義勇為反而自己遭到損失的情況,這樣的事情自然會打擊一些人伸張正義的決心,使很多人不敢站出來維護社會正義,這些事情對於老百姓的打擊也很大,對於社會風氣來說自然沒有任何的好處。
這次全國人大的對於見義勇為條款方面,做出的重大調整,給見義勇為的一個法律法規的保護,我們可以注意一下這次法律的描述因見義勇為承擔責任的話,必須是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這樣的規定幾乎是完全的保護,見義勇為的人,所以我覺得這個規定者拿到是十分的好。
我在自己最上面開頭的話裡面就說過,社會的思想道德需要老百姓的維護,也需要國家法律的支持。見義勇為就是我國優良的社會傳統,現在國家再一次出台支持見義勇為的法律,可以使人民群眾看到國家對於見義勇為的支持,看到國家匡扶正義的決心,這無疑是一次給社會樹立思想道德,對犯罪分子進行威懾的好法律。
終於敢放心大膽的扶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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