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2016年9月12日下午,有4名阿里巴巴安全部小二試圖利用自己編寫的JS程序幫助秒殺,共計多獲得了124盒月餅購買權,其中最少的9盒,最多的66盒。結果當天涉事4人就遭到開除,理由是「對其他員工造成了福利分配的不公正」,以及「作為平台規則的捍衛者,使用工具作弊觸及了誠信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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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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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阿里巴巴「月餅門」一出,舉國熱議。有人認為,「如果該公司並未對員工違反誠信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紀做出規定」,則公司系違法解除;也有觀點認為員工雖然行為欠妥,但「刷單」所涉交易並未完成,故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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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月餅門」一出,舉國熱議。有人認為,「如果該公司並未對員工違反誠信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紀做出規定」,則公司系違法解除;也有觀點認為員工雖然行為欠妥,但「刷單」所涉交易並未完成,故辭退明顯處罰過重;當然,還有觀點認為此事系阿里巴巴公司為了顯示對於作弊、刷單行為的嚴懲力度而進行的商業炒作行為。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現在作者從勞動法的角度來分析,阿里巴巴解除與這四位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違法。

一、員工用工具刷月餅的行為,是否屬於規章制度中所列嚴重違紀行為?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企業的內部「法律」,既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以及日常用工進行管理和安排的依據,也明確了勞動者的行為準則。判斷規章制度所列嚴重違紀行為,對員工是否具有約束力,主要看三點:

第一,規章制度的民主、公示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經過民主協商程序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第二,規章制度之具體內容。規章制度的內容,特別是「嚴重違紀」條款的設置,應合法、合理,否則即便勞動者存在規章制度所列「嚴重違紀」之行為,用人單位在辭退時仍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規定「員工拒絕服從領導安排的,一律視為嚴重違紀」。

還應多加留心的是,實務中,規章制度的違紀條款設定愈苛刻,法院對規章制度本身民主、公示程序的司法審查或愈嚴格。

二、員工之行為,未被規章制度列為嚴重違紀行為的,用人單位能否辭退?

前文有述,為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單方解除權,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及第四十三條分別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做了限制,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單方解除的六種情形。實踐中,不少規章制度內容詳盡,將法定的六種解除情形均囊括於「嚴重違紀」中,還另外細化分解出林林總總的視為嚴重違紀之其他情形。

那麼,若員工之行為,未被規章制度列為嚴重違紀行為的(亦不屬於其他違紀行為),公司是否就一律無權辭退呢?其實並不盡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除了受規章制度之約束外,作為勞動關係的一方,還存在很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其他職業道德而應承擔的合同義務以及其他約定義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還明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實務中,若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基本職業道德之行為的,無論規章制度是否將其列為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均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嚴肅處理,甚至予以辭退。當然,保險起見,仍建議用人單位未雨綢繆,制定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

三、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應綜合發生的頻率、造成損失的大小以及社會影響來確定。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違紀行為的發生頻率、造成損失的大小等,確實可以作為判斷違紀行為嚴重與否的參考因素,例如比較常見的遲到、早退為例,偶爾一兩次的,尚可歸於情節輕微。但若員工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四、五次遲到、早退的,則可視為違紀情形嚴重。但注意,違紀行為的發生頻率以及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僅是判斷違紀行為嚴重與否的參考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

我們在判斷違紀行為嚴重程度時,應著重把握兩點,其一是違紀行為本身的性質和影響,常見的偷拿盜取、弄虛作假、受賄索賄、高管於競爭性企業中兼職等違背誠實信用、職業道德之行為,本身性質和影響即非常惡劣,即便事後有補救行為,也不影響之前行為本身的性質,如業務員向客戶索賄的,行為發生一次就可以認定情節嚴重,即便實際上未能獲得任何賄賂或將索取的賄賂還給客戶,此時無需在考慮行為發生的頻率;其二是員工所在的崗位(單位),以吸煙為例,在重點消防單位,員工吸煙一次亦足以視為嚴重違紀,而無需考慮吸煙的行為是否實際給單位造成損失。

四、阿里巴巴解僱四位員工的行為是否違法?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第一,崗位。四位員工同屬安全部門,理應負責網路安全的維護,病毒木馬程序的防控,對公司之「安全」應承擔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

第二,行為。四位員工擅自編寫程序,在公司內網以「刷單」方式「搶購」月餅,屬弄虛作假的舞弊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職業操守。

有觀點認為,四名員工主觀只是為了「搶購」月餅且交易並未實際發生,故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辭退過去苛刻。退一萬步講,即便撇去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基本的職業道德不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嚴重損害」,其實並不限定為損害結果已發生,且損害的內容也不僅限於經濟損失,還應包括公司信譽、聲譽、競爭優勢等各方面的損害。

公司安全部門的四位員工為「搶購」月餅,集體舞弊、監守自盜,其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和作出的不良示範,無疑損害了公司之聲譽,違紀行為之嚴重性不言而喻。綜上,阿里巴巴公司認定該四位員工「違背崗位職責,使用工具舞弊的行為觸及了誠信紅線」並做出「請他們離開公司的決定」,從阿里巴巴公布的情況來看,其解除行為合法。但是因為缺少更多的案件細節,以及四位員工並未發聲,所以也不排除認定其解除行為違法的可能性。

總的來說,這是阿里巴巴的一次營銷策劃,而這四個員工正好撞到槍口而已。要不解僱就解僱了,整這麼大動靜幹嘛,對於最擅長策劃的互聯網公司,你懂的。



阿里巴巴「月餅門」一出,舉國熱議。有人認為,「如果該公司並未對員工違反誠信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紀做出規定」,則公司系違法解除;也有觀點認為員工雖然行為欠妥,但「刷單」所涉交易並未完成,故辭退明顯處罰過重;當然,還有觀點認為此事系阿里巴巴公司為了顯示對於作弊、刷單行為的嚴懲力度而進行的商業炒作行為。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現在作者從勞動法的角度來分析,阿里巴巴解除與這四位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違法。

一、員工用工具刷月餅的行為,是否屬於規章制度中所列嚴重違紀行為?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企業的內部「法律」,既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以及日常用工進行管理和安排的依據,也明確了勞動者的行為準則。判斷規章制度所列嚴重違紀行為,對員工是否具有約束力,主要看三點:

第一,規章制度的民主、公示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經過民主協商程序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第二,規章制度之具體內容。規章制度的內容,特別是「嚴重違紀」條款的設置,應合法、合理,否則即便勞動者存在規章制度所列「嚴重違紀」之行為,用人單位在辭退時仍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規定「員工拒絕服從領導安排的,一律視為嚴重違紀」。

還應多加留心的是,實務中,規章制度的違紀條款設定愈苛刻,法院對規章制度本身民主、公示程序的司法審查或愈嚴格。

二、員工之行為,未被規章制度列為嚴重違紀行為的,用人單位能否辭退?

前文有述,為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單方解除權,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及第四十三條分別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做了限制,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單方解除的六種情形。實踐中,不少規章制度內容詳盡,將法定的六種解除情形均囊括於「嚴重違紀」中,還另外細化分解出林林總總的視為嚴重違紀之其他情形。

那麼,若員工之行為,未被規章制度列為嚴重違紀行為的(亦不屬於其他違紀行為),公司是否就一律無權辭退呢?其實並不盡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除了受規章制度之約束外,作為勞動關係的一方,還存在很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其他職業道德而應承擔的合同義務以及其他約定義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還明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實務中,若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基本職業道德之行為的,無論規章制度是否將其列為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均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嚴肅處理,甚至予以辭退。當然,保險起見,仍建議用人單位未雨綢繆,制定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

三、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應綜合發生的頻率、造成損失的大小以及社會影響來確定。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違紀行為的發生頻率、造成損失的大小等,確實可以作為判斷違紀行為嚴重與否的參考因素,例如比較常見的遲到、早退為例,偶爾一兩次的,尚可歸於情節輕微。但若員工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四、五次遲到、早退的,則可視為違紀情形嚴重。但注意,違紀行為的發生頻率以及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僅是判斷違紀行為嚴重與否的參考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

我們在判斷違紀行為嚴重程度時,應著重把握兩點,其一是違紀行為本身的性質和影響,常見的偷拿盜取、弄虛作假、受賄索賄、高管於競爭性企業中兼職等違背誠實信用、職業道德之行為,本身性質和影響即非常惡劣,即便事後有補救行為,也不影響之前行為本身的性質,如業務員向客戶索賄的,行為發生一次就可以認定情節嚴重,即便實際上未能獲得任何賄賂或將索取的賄賂還給客戶,此時無需在考慮行為發生的頻率;其二是員工所在的崗位(單位),以吸煙為例,在重點消防單位,員工吸煙一次亦足以視為嚴重違紀,而無需考慮吸煙的行為是否實際給單位造成損失。

四、阿里巴巴解僱四位員工的行為是否違法?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第一,崗位。四位員工同屬安全部門,理應負責網路安全的維護,病毒木馬程序的防控,對公司之「安全」應承擔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

第二,行為。四位員工擅自編寫程序,在公司內網以「刷單」方式「搶購」月餅,屬弄虛作假的舞弊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職業操守。

有觀點認為,四名員工主觀只是為了「搶購」月餅且交易並未實際發生,故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辭退過去苛刻。退一萬步講,即便撇去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基本的職業道德不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嚴重損害」,其實並不限定為損害結果已發生,且損害的內容也不僅限於經濟損失,還應包括公司信譽、聲譽、競爭優勢等各方面的損害。

公司安全部門的四位員工為「搶購」月餅,集體舞弊、監守自盜,其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和作出的不良示範,無疑損害了公司之聲譽,違紀行為之嚴重性不言而喻。綜上,阿里巴巴公司認定該四位員工「違背崗位職責,使用工具舞弊的行為觸及了誠信紅線」並做出「請他們離開公司的決定」,從阿里巴巴公布的情況來看,其解除行為合法。但是因為缺少更多的案件細節,以及四位員工並未發聲,所以也不排除認定其解除行為違法的可能性。

總的來說,這是阿里巴巴的一次營銷策劃,而這四個員工正好撞到槍口而已。要不解僱就解僱了,整這麼大動靜幹嘛,對於最擅長策劃的互聯網公司,你懂的。



  員工必須遵守職業道德,這是高壓線,開除沒有職業操守的員工合情合理合法。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作為一個工程師,在在入職的時候,師父就很嚴肅的說過一件事,那就是不能收受紅包。當時我是不以為意的,我一個剛入職小員工,有誰會給我送紅包啊。可是就在我入職後第四個月,第一次跟工程的時候,還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當時和施工隊一起勘察完現場,吃晚飯的時候,施工隊老闆也過來了,酒過三巡,直接掏出一個厚厚的信封,就往我手裡塞,我看那厚度估計是比一個月工資還多。雖然他口中說的是見面禮如何,但我明白,他的想讓我在設計的時候工程量做的大那麼一點,那他得到的就是千百倍的利潤。但我最後還是推掉了。因為我知道,這是違反我職業道德的。

  這次的阿里「月餅事件」雖然眾說紛紜,但有一點是沒錯的。那就是這四名安全部門的員工,利用自身技術優勢編寫代碼,監守自盜,違反了自身的職業操守。雖然知乎上有員工自稱其不是為了盈利【雖然這一點很是存疑,阿里內部成本價幾十元,網上賣200,現在最高報價已經上萬一盒】,擔心自己手慢搶不到,並且發現別人用代碼搶,自己也編了一個。很多人以此認為他無辜。可笑,作為一個安全部門員工,工作內容就是維護網路的安全,不管是內網還是外網,可他在發現漏洞,並且有人鑽這個漏洞的時候,所做的並不是向上級反映,而是一起去鑽。這樣的員工真的還適合這個崗位么?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很多人認為阿里的做法是小題大做,有點過於上綱上線了,但我覺得這正是阿里成功的地方。假設一下,如果你是老闆,有三種員工「有德無才」、「有才無德」、「有德有才」,你想要哪種?「有德無才」,百分百沒人要,員工是要創造業績的,不能產生效益的員工根本沒有市場。「有才無德」,這種員工有良好價值觀的企業也是不會要的。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事太常見了。只有那些「有德有才」的員工,才是一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阿里這次做的,就是在產生惡劣影響之前,把「老鼠屎」撿了出來而已,防微杜漸。

  阿里「月餅事件」爆出沒多久,360等網路公司,就公開伸出了橄欖枝。也不知道這些公司是出來蹭熱點,還是來真的。不過即使他們收留這幾個員工,也說明不了什麼問題。有的公司講人性,有的公司講狼性。有的公司有底線,有的公司沒底線。道不同不相為謀,這是企業自身的定位問題。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月餅事件」竟然能引起如此爭論,真是令人汗顏。我們都曾經抱怨過社會上的不公平,可是有多少不公是我們自己縱容的?我們的價值觀哪裡去了?



不應該開除。

前面幾個回復簡直是一派胡言。什麼操守、形象、品質都是狗屁不通,根本沒有說到問題的關鍵點。

------------------------------------你們是阿里派來的逗比嗎?---------------------------------

【依法治國】 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首先,開發和使用JS程序進行秒殺是完全合法的。

現行法律中,「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明確針對影響信息系統本身,信息存儲、處理、傳播,信息系統運行的行為做出規定。

而使用「基於網頁客戶端的腳本調試」,是完全合法的。一些去廣告工具,會使用js腳本屏蔽部分彈窗廣告。

包括阿里在內,都有開發搶票插件(購買火車票),難道他們會知法犯法嗎?顯然不是。


再者,編寫程序並不會影響正常工作。

在電腦上使用JS程序,沒有影響自己的工作進度、致使預期工作任務不能完成,也沒有破壞他人工作環境。

ps:如果老闆說我上班逛淘寶,那就沒啥好說了。


ps:其他員工沒有搶到月餅,然後傷心難過,怪我咯?


最後,5位涉事者只開除4位,你的正義哪去了?

居然由於不同部門導致不同結果,你們的標準也能隨意浮動。你們HR部門是不是沒開會討論,這不是給你們公關部門找麻煩嗎?

話說,我也不曾知道HR的許可權有這麼大,一個小時就能做好開除員工的決議。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辭退員工及解除勞動合同。換句話說,阿里的開除理由是非法的。

如果這個開除決定是基於他的文化、價值觀、理念,那毫無疑問,阿里的企業文化是扭曲的,距離衰敗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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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針對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作以賠償。

此外,起訴名譽權損害,要求阿里登報道歉。


處在不同高度的角色,一定有不同視角的關注點,你在哪個層級,請對號入座。

1、員工視角: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所謂論心不論跡,我們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內心的想法如何,只有我們自己知道。此事究竟是炫技、貪慾、無意等等用心,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如果初發心是沒有惡意的,相信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或許下一份更好的工作已經在招手了。

2、中層視角: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兔死狐悲,在合乎大多數人價值觀的背景下,下屬被開除。恐怕最難做的就是中層角色,就像夾心餅乾,既要執行上級的意志,又要安撫下級的情緒。人心散了,隊伍就不好帶了,恐怕開與不開,最難做的就是中層領導。

3、高層視角: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大公司職能部門往往與業務部門存在難以消除的階級矛盾,一個是成本中心,一個是利潤中心。兩方領導的角力才是此次事件的核心。業務部門的林沖對上職能部門的衙內,結果可想而知。

4、老闆視角: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五個員工,開與不開,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此次事件從發生到處置中,所涉及到的部門、角色、流程,以及暴露的價值觀。對於老闆來講,抓住每件事情背後暴露的問題,是重中之重。



螻蟻雖小,足以潰堤。必須開除!

昨天這條消息已經紅透了,無論是微博、微信,還是各大貼吧、論壇。在微信推送的新聞中,點贊量最多的觀點有三條:一是「至於么?***公司你趕緊挖角啊~」,二是「必須開除,原則性問題......」,三是「技術無罪......」

好吧!我最贊成的是這三條結合,技術無罪但是用錯地方了,就必須得到懲罰,小懲大誡之後,再去個好公司,依然有好的未來~

但就眼前而言,公司發月餅每人一盒是平等的,多要有平台自己去「秒殺」同事之間的獲得機會也是平等的。當你利用你的優勢,推翻了這平衡,你就用技術創造了不平等。換而言之,「技術無罪」,只是你拿他去走了捷徑。

記得企業成本控制的MBA課程中有一節就是用人,有四種人「有職業操守專業性不強」、「沒有職業操守專業性不強」、「有職業操守專業性強」、「沒有職業操守專業性強」。當然,一看就知道「沒有職業操守專業性不強」肯定第一時間淘汰,「有職業操守專業性強」重用加薪。然後,導師會告訴你,寧願用「有職業操守專業性不強」,也不能用「沒有職業操守專業性強」的人?!因為一己私利,隨時害死整個企業~

所以,職業操守的缺失才是他們被開除的根本原因,應該開除得個教訓~

「罪與罰」,阿里「月餅事件」涉事員工到底該不該被開除



同樣的一個問題。這裡的回答質量和知乎相比簡直天上地下。有些人到底搞清楚事情原委了沒,就急著開始發表自己的高論,這本身就是件可笑的事情。你們真的以為360這些其它公司的老總不重視企業文化,都是傻×嗎。麻煩發表意見前先搞清楚到底事情的什麼性質,是不是都錯在程序員本身了?第一:些月餅不是免費的,是要花錢買的,花錢買的,花錢買的;第二:這個搶月餅的行為並不是事先公司都處於不知情狀態下偷偷做的;第三:公司沒有明文規定只能手搶,也沒有規定不能多買;第四:這個搶月餅的行為一沒有利用bug漏洞二沒有入侵資料庫,只是提高了點擊速度而已;第五,淘寶到處都是假貨刷單行為阿里不去改善倒是在這種事情上做文章。

現在的技術人才多值錢沒有人不知道,阿里居然為了這種無聊的事情要開除技術人員,也就難怪360等公司直接就甩出橄欖枝了。



作為一個創業者,公司任何員工,只要違反了規章制度,不論什麼原因都應受到相應的懲罰。雖然顯得太殘酷無情,可不這樣做對其他員工不公平,也會滋生很多隱患。

想要把公司所有不安定的因素徹底拔除,除了以身作則外,所有事情都要公事公辦。該獎的獎,該罰的罰。即便真的情有可原,但做錯了就不講情面了。

有一次,快過年的時候,公司一位員工搶佔了別人的宿舍。公司是規定放假的時候宿舍不能逗留人的,可是那個時候員工的父母都在來的路上了。

我也曾猶豫過,但是轉念一想,這樣的情況如果網開一面,日後會有更多需要妥協的事情。這是我不願意看到的,所以只能把這個員工開除了。當時,那位員工在宿舍樓下罵了我整整一個晚上。可是我不後悔。公司的制度高於一切。想要把企業做大做好,就要遵守公司制度。



  毫無疑問,阿里程序員利用漏洞刷單搶月餅應當開除。


  有人會覺得小題大做,未免過於嚴重些。但我認為在這個事情上的處理,阿里一點也不過分。一棟高樓的坍塌可能就始於一隻白蟻。對於一個企業來說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有一個擅自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而做出偷雞摸狗的事情,那企業內部就會無形中形成某種效應,對於越大的企業,這樣的效應越是致命。


  所以,我認為利用阿里的做法可以殺一儆百,以儆效尤。


  只是關乎一個企業形象的問題,如果你企業的員工因為一己私利而做出這樣的事情,現在是一盒月餅,以後可能就是公司和客戶的金錢。一個公司的安全防線怎麼可以交由這種人手上。


  如果阿里在這件事輕繞了程序員,那我們在阿里的廣大消費者又作何感想?我們的安全還敢交給阿里的廣大員工嗎?


  綜上所述,阿里程序員利用漏洞刷單搶月餅絕對不能輕饒。


對於一個不把規則放在眼裡的員工,如果公司是一個有責任有擔當有正能量的公司,就堅決把這樣的員工開除。如果我們社會的個個企業,不論大小,對這樣被開除的員工都不錄用的話,我們的社會就凈化了。如果有哪個公司錄用他們,那這個公司就是一個社會垃圾公司,是一個對社會不負責任的公司,政府應該封閉這樣的公司,所有企業百姓都應該抵制這樣的公司,讓這樣的公司破產。


阿里這樣做法有欠周全考慮。首先,這點月餅對你阿里並沒有造成什麼損失,如果你把他們幾個留下來,要求他們將功補過,沒準產生的效益和利潤要數倍的高於損失,即便公司多罰些款,員工留下來,必定會對公司的手下手下留情心有感激!古人經常訓誡,凡事莫做絕,阿里這樣做,最後的結果是啥也沒撈著,員工流失,口碑變壞,得不償失!高壓並不能妥善的管理員工。

這幾位怎麼說也是有技能,才能看到公司的漏洞,如果不懂技術,你讓他去謀私,他也找不到路,所以,怎麼說都算上技術性人才。阿里一下把員工拍死的做法,不是不正確,而是有失周全考慮。


贊成開除的都是公司的HR,不贊成開除的肯定是技術人員,

真正的高管其實也弄不明白這個是怎麼回事

這個就反映了一個公司究竟是 HR的作用大還是技術作用大的問題,

跟其他無關


我認為應該開除。前提是這些員工都是阿里巴巴安全部 阿里巴巴安全部 阿里巴巴安全部 的員工,如果是普通部門的員工,還情有可原,但是安全是一個企業的紅線,這種行為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所以我支持企業的決定。


這幾個人確實做了錯事,按理說不至於開除,但是現在是網路時代,阿里為了將惡劣影響降到最低,所以開除了他們。



你們不要隨便亂說人家阿里嘛,阿里開除員工也是因為有自己的困難嘛,這時候可以請老王同志幫助他們一下,比如給他們查查賬嘛,查查賬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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