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梅根法案》:給猥褻兒童者打上終身烙印
2014年1月10日,曾經逃亡到中國北京的英國性侵兒童嫌疑犯尼爾·羅賓森在英國法院受審。逃亡期間,他「堂而皇之」地在北京某國際學校任外教並娶妻成家。2013年4月案發後,他被引渡回英國。經過審判,尼爾·羅賓森被判犯有非法性侵幼女、強暴猥褻等共計31項罪名,處以有期徒刑12年。
這一案件激起人們對性犯罪信息公開制度的討論。值得欣慰的是,性侵兒童罪犯尼爾·羅賓森在受審後,被強制在一份無限期的性犯罪者登記單上簽字。這意味即便出獄,他的個人信息包括居住地址依然能被公眾知曉。這種性犯罪信息公開制度,讓犯罪者一朝犯罪,終生無處遁形。
性犯罪信息公開制度源自於美國,它可以讓讓性犯罪者一朝犯罪,終生無處遁形。但這一制度最早在美國出台,也經歷過一段曲折的歷程。
一、推動制度建立的梅根案
在美國,除了殺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外,性犯罪者付出的代價最為昂貴。普通犯罪者在刑滿釋放後尚可改過自新重新融人社會,而性犯罪者的自由將終生受限。無論他們遷往何處,必須在當地社區登記報備自己的行蹤、住址、駕照號碼、體貌特徵,警方會將上述信息向社區公布,並在互聯網上公之於眾,提醒人們警覺提防。
這一制度的建立與生活在美國新澤西州漢密爾頓鎮的一個小女孩的命運息息相關。
漢密爾頓是一個平靜祥和的小鎮。1994年7月29日.7歲的小女孩梅根在家門口玩耍時,鄰居傑西過來對她說家裡有一隻小狗要給梅根看。傑西剛剛搬到此地,周圍的人對他知之甚少。好奇的梅根跟著傑西來到他家。誰知,梅根一去不復返。傑西將梅根誘拐到家中後,殘暴地強姦並殺害了她。
原來,傑西是名性犯罪者,曾兩度因猥褻兒童罪被判刑。在搬到漢密爾頓鎮前,傑西剛刑滿釋放,但當地執法機關對此完全不知。當真相大白時,梅根事件震驚了整個新澤西州,人們為現有法律的漏洞抱恨不已。
尤其是梅根的父母,他們忍住失去愛女的巨大悲痛,在新澤西州發起一場修改現有法律的運動,要求政府制定法律,強制性犯罪者在出獄後向居住地執法部門登記並將記錄公之於眾。
在梅根失蹤89天後,新澤西州州長簽署美國第一部「梅根法」,強制居住在新澤西州內刑滿釋放的性犯罪者登記備案。對那些對公眾危害不大的犯罪者,執法機關將通知學校和各社區組織;對於那些危害較大的犯罪者,執法機關不但要通知學校和社區組織,還要通知街道居民。同時,新澤西州政府建立統一的資料庫,將這些罪犯的姓名和住址等資料公之於眾,公眾可隨時通過電話和互聯網查詢。
新澤西州的「梅根法」對梅根的父母而言,算是一種安慰。1996年5月17日,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聯邦「梅根法」,要求刑滿釋放的性犯罪者向所住各州的執法機關登記並將其資料公之於眾。聯邦「梅根法」還規定,將正式建檔的性犯罪案件資料放到網際網路上,以供讀取:此等性犯罪者被釋放後,相關資料備案存檔。
由於美國憲法對聯邦政府權力的限制,聯邦政府無權強制各州執行聯邦「梅根法」。儘管如此,如果各州政府沒有達到聯邦「梅根法」的要求,聯邦政府有權停止向各州發放打擊犯罪的聯邦撥款。這項舉措在一定意義上促進了「梅根法」在美國迅速鋪開。
此後的近10年間,《梅根法案》得到進一步發展。美國各州可以在互聯網上粘貼性犯罪者的照片和其他個人信息,以便保護住在其周圍的鄰居免受他們的侵犯。此法規被認為是美國執法機關有效追蹤性犯罪者的一次勝利。
目前,美國約有35個州設立了性犯罪者的網際網路名單,而且多數帶有照片。更有甚者,在美國阿拉斯加州,不僅性犯罪者的照片和個人信息被公布在網際網路上,連他們的住址、工作單位以及他們開什麼車等信息都能在網路上搜索到。重複犯罪者不僅每90天必須去警察局報到一次,而且留了鬍鬚或外貌上有任何改變,他們都要及時通知警察局。
二、雖遭詬病但絕不放鬆
迄今為止,美國50個州均擁有自己的「梅根法」,已經形成天羅地網。刑滿釋放的性犯罪者只有離開美國,才能逃避登記和自己的資料被公之於眾的命運。不過,美國各州的「梅根法」規定不盡相同,有寬有嚴。
在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公眾可以隨便查詢性犯罪者搬家的資料,甚至有私人公司通過電子郵件隨時向用戶提供性犯罪者的最新住址,警告用戶最近有刑滿釋放的性犯罪者搬到當地居住。
在美國華盛頓,如果一名刑滿釋放的性犯罪者喬遷新居,警察則會挨家挨戶打電話通知鄰居性犯罪者的姓名和住址。最嚴格的當屬美國俄勒岡州,搬到俄勒岡州居住的刑滿釋放的性犯罪者必須在家裡的窗戶上張貼醒目記號,以警告鄰居自己的身份。
雖然性罪犯者的登記措施對震懾、防止這類犯罪、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確實效果顯著,但是,其負面作用也日漸受人詬病。如登記措施可能打擊面過廣。在美國,性犯罪的概念並不僅限於強奸、猥褻,還包括傳播兒童色情物品、亂倫等五花八門的罪名。
當前,美國已經有近65萬人被登記為性犯罪記錄者。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因為極輕微的罪行而終生蒙受羞辱。實際上,在美國許多州的法律中規定,嫖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甚至下載色情網片,都屬於性犯罪範疇。
如在美國喬治亞州,一名母親因為允許15歲的女兒與男朋友發生性關係,被判處「猥褻兒童罪」。即使後來女兒與該名男友結婚,其母親也未能脫罪。一些當事人對於性犯罪信息公開制度提出批評,並轉化為一場場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
2003年,康涅狄格州訴多伊案(簡稱康州案)中,當事人訴稱,政府在性犯罪者刑滿釋放後,至少應先召開一次聽證會,再決定是否對其適用性犯罪登記;否則,違反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最終,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聽證會的目的一般是澄清事實問題,即當事人是否有過性犯罪行為。可是,根據「梅根法」的規定,一個人只要因性犯罪而被定罪,就必須進行登記,沒有什麼「事實」可供爭辯。
與斯密斯案相似的還有康斯托克案。2006年11月,因傳閱兒童色情讀物而入獄37個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認定為「性方面對他人具有危險性」人物,無法在服刑期滿後獲得自由。於是,康斯托克會同另外4名有同樣遭遇的人,向法院提起應對他適用性犯罪登記。但是,2010年5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僅同意審查相關立法是否屬於「必要和適當的立法」。最終,大法官們以7票對2票宣布國會立法並未違憲。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認為,這部法律規定的措施是適度的,也符合聯邦和各州的利益。他甚至將民事監管比作醫學上的強制隔離,認為這麼做對維護社會安全確有必要。
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看來,儘管部分公眾抨擊性犯罪公開制度,認為此舉有防範過當之嫌,但在現代社會,這一舉措並非沒有意義。在較少人口流動的傳統社會,若有人做了不體面或可恥的事情,則左鄰右舍、鄉里鄉親皆唯恐避之不及。但在人口龐大、流動性強的現代都市,情況則不同。因此,美國接連出台包括《梅根法案》、《亞當·沃爾什兒童保護與安全法》等一系列有關性犯罪者登記和信息公開的法案,要求有性犯罪前科的罪犯假釋或出獄後必須向警方登記住所並及時更新個人資料,未依法登記者將被處以重罪。
通過這些辦法,人們希望將性犯罪者的活動範圍嚴格排除在兒童出現場所之外,避免性犯罪者再做惡事。
(保留所有權利,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制度開門」公眾號。資料來源:林海,美國:給性侵者打上終身烙印,《檢察風雲》,2014年13期。圖片來源:IMAGE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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