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的庭審布局和要求有哪些?
03-22
按照該規定,法庭上方中央為審判台,審判台左右兩邊分別為公訴人和辯護人,審判台正對面為被告人席,被告人旁邊為證人席。這樣的法庭布局有現實基礎,也有一定弊端。讓被告人戴鐐銬、穿囚衣站在法庭中央接受審判的布局,不僅帶有有罪推定色彩,也使得本來屬於一體的辯護方被人為地切割為辯護人與被告人。由於雙方無法在法庭上及時溝通與交流,可能導致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自己的陳述和辯解難以合拍乃至出現矛盾與脫節,不僅無法實現「有效辯護」,也會強化被告人的弱勢地位。當然,法庭審判不僅需要合理的空間布局,也需要良好的庭審秩序。對於某些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較大乃至有脫逃之虞的被告人,我們完全可以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還可以在庭審現場增派法警等等。換句話說,違反法庭秩序之虞並不是拒絕法庭空間布局改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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