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持玩具槍打劫算持槍搶劫嗎?
2003年2月16日11時許,某市一偏僻之處,王某見李某(女)獨自行走,遂生歹意。其用一硬物抵住李某頭部,索取李某手機等物(價值約1萬元),並威脅說,不許喊叫,否則開槍打死。案發後,查明王某作案工具為一兒童玩具槍,並非真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持槍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本案能否適用刑法的這一規定,存在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本案可以適用刑法的該規定(肯定說)。理由是,行為人實施搶劫行為時,被害人一般都會高度恐懼,此時行為人所持的假槍往往能夠起到真槍的效果,即能夠對被害人起到精神強制作用,從而較為容易地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順利劫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以下簡稱劫財)。特別在某些情境下,如夜深人靜之時、偏僻之處、被害人瘦弱等,行為人持假槍往往能夠非常順利地得逞。因此,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法益,有力打擊搶劫犯的囂張氣焰,理應適用刑法的這一規。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本案不能適用刑法的上述規定,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搶劫罪(否定說)。主要理由在於,既然刑法特別規定是持「槍」搶劫而非其他,那麼只能將這裡的「槍」理解為真槍,即我國槍支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各類槍支,否則,刑法的這一規定便失去了意義。
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類似本案的持假槍搶劫的案子多傾向於肯定說。對此,筆者認為,否定說才是合理和可取的。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不可否認,通常情況下,行為人使用假槍搶劫往往能夠較為輕鬆地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順利地劫財。即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假槍起到了真槍的效果。但犯罪是主觀罪過與客觀危害的統一,認定某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客觀、冷靜地對二者進行分析。就持假槍搶劫的情況而言,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所持的是假槍而非真槍;另一方面,從事實上講,假槍的殺傷力無論如何也不能和真槍相提並論,正是基於此,刑法才特別將持槍搶劫這一行為手段單列出來作為從重處罰的根據。毋庸置疑,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對法益的侵害(包括侵犯和威脅——即侵犯的可能性),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考慮行為的法益侵害性,但這種考慮必須結合行為人的行為和罪過來進行,否則就是客觀歸罪,結局必然導致罪刑擅斷。
其次,認定犯罪應以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為標準,儘管刑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必須是持「真槍」搶劫,但是,從一般意義上理解,持「槍」只能理解為持「真槍」。這是刑法用語的相對性決定的,因為刑法用語雖然有其自身特殊性,但它同樣是以生活中的普通用語為基礎抽象而來的,既然如此,對刑法用語的理解就不能脫離普通用語而作隨意解釋,否則,刑法所規定的任何要件都面臨被曲解的危險,人們也就無法根據刑法的規定來預測和調整自己的行為,從而可能導致行為萎縮。這有違現代刑法基本精神之嫌。
再次,退一步講,如果僅僅因為效果類似就認為持假槍可以適用持真槍的有關規定,那麼,如果行為人僅僅用布匹或者衣服包住一根小木棒或者手指頭,從而做出持槍的樣子對被害人實施搶劫的,豈不也可以說是持「槍」搶劫,從而適用這一規定?也許這種理解有點太離譜,多少顯得有些荒謬。可是,這正是依照肯定說得出的必然邏輯結論,因為假槍的外延本身就是無限大——只要不是真槍,都可以說成是假槍。可見,肯定說是沒有道理的。事實上,肯定說的致命錯誤在於離開刑法規定本身來理解犯罪構成,這自然難以立足。
值得說明的是
刑罰乃是一種重大的痛苦性的利益剝奪。普通搶劫行為本身就是重罪,持槍搶劫是其加重情節,因而更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故而刑法對其設定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對其適用必須慎之又慎。
最後,否定肯定說的合理性之後,必須對否定說作出進一步的解釋,否則,可能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誤解。在筆者看來,雖然說持槍搶劫所持必須是真槍,但也不能由此得出必須是持有子彈的真槍這一結論。因為,一方面,既然刑法僅規定為持槍搶劫,那麼就不能人為隨意地添加限制性條件,即不能說必須是持有子彈的真槍。否則,人們可能會反駁說,如果所持乃真槍,但行為人將子彈揣在口袋裡,還能說是持槍嗎?另一方面,可以認為,只要行為人持真槍搶劫,不管槍支中是否有子彈,因其社會危害性大,即是持「槍」搶劫。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槍支的定義
1.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規定: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
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2.另外根據中國公安部<關於槍支彈藥管理的有關規定>中清楚定義:
什麼是槍支?
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
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
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3.什麼是所謂的」模擬槍」
所謂的」模擬槍」就是使用電力帶動汽缸產生壓縮氣體,從而發射直徑為6毫米的圓形塑料球體.另一中是通過高壓氣瓶為動力,同樣發射6毫米的圓形塑料球體.另外」模擬槍」在外觀上具有和真槍大小一直的尺寸,不同的是槍身多為塑料製作,憑藉肉眼就能分辨出來!雖然說動力來源不同,但是2種」模擬槍」均不具備任何殺傷力.目前進口和國產的」模擬槍」一般都銷往國外,國外對」模擬槍」的管理都相當健全,並強制規定槍口動能最高不得超過2焦耳.而真槍的槍口動能最低為200焦耳左右,所以國內」模擬槍」愛好者為了安全考慮,大多數威力不會超過1.8焦耳.因此」模擬槍」不具備任何殺傷力.另外」模擬槍」的射程雖然能夠達到30米左右,但因為彈丸是僅有02克左右的塑料彈丸,加上風力影響,所以在20米以外的BB彈基本上只具有穿破2張A4紙的能力.
持槍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理論界主流觀點,對這裡「槍」進行平義解釋,指的是真槍,不包括玩具槍。 本案屬於一般搶劫,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綜上所述,證明了一點,根據以上3條說明了一再被正府部門稱之為」模擬槍」的」管制槍械」雖然在動力來源及發射原理上符合某條例規定,但根據標準的司法解釋,不同時具備規定中的標準即不能按照該標準執行!因此,」模擬槍」主體上不具備對人體致傷,致死的可能.所以任何涉及標準制式槍支的的規定和處理辦法均不適用!
在法律上持玩具槍打劫是不算持槍搶劫的
持槍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理論界主流觀點,對這裡「槍」進行平義解釋,指的是真槍,不包括玩具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持槍搶劫是會有法律上的處置的。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但是作為一位合格良好的公民,我們是不應該做違反社會的違反道德的事情的。而且我國也是不允許私人持有槍支的。還有我的願望是希望世界和平。
國內國外都有過持玩具槍搶劫的鬧劇,那麼在法律上持玩具槍搶劫算持槍搶劫嗎,這方面又是怎樣量刑的呢?
1.不同觀點:一種觀點對此持肯定態度,認為立法者將「持槍搶劫」明列為搶劫罪嚴重情節之一,其意不單在於從嚴打擊那些攜帶真槍、在客觀上有可能給被害人隨時造成人身傷亡的搶劫行為,而且也包括嚴懲那些攜帶假槍、足以給被害人造成巨大威脅、產生巨大心理恐懼的搶劫行為。
另一種觀點持否定態度,主要理由是持玩具槍等假槍搶劫,對被害人和周圍群眾的生命安全並不構成現實的威脅,與普通搶劫並無不同,沒有持真槍搶劫所具有的特殊危險性或危害性。至於說在被害人誤認為是真槍的情況下,持假槍與持真槍的威脅效果相同,這只是表明這種威脅的程度比普通威脅要嚴重一些。
2.相關法律支持: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雖然其中所提到持槍搶劫是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但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這裡所指的「持槍」必須是真槍且要出示,假槍並不在此之列。因此持假槍的情節並不屬於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仍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
3.最終結果: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則明確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故持模擬玩具槍等假槍搶劫,不屬於「持槍搶劫」。
我認為相關法律量刑的不斷確定也表現出我國立法事業的不斷發展,相信在不斷的細化相關法律條文下,我們的生活會越來越安全。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持槍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本案能否適用刑法的這一規定,存在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可以適用刑法的該規定(肯定說)。理由是,行為人實施搶劫行為時,被害人一般都會高度恐懼,此時行為人所持的假槍往往能夠起到真槍的效果,即能夠對被害人起到精神強制作用,從而較為容易地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順利劫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以下簡稱劫財)。特別在某些情境下,如夜深人靜之時、偏僻之處、被害人瘦弱等,行為人持假槍往往能夠非常順利地得逞。因此,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法益,有力打擊搶劫犯的囂張氣焰,理應適用刑法的這一規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本案不能適用刑法的上述規定,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搶劫罪(否定說)。主要理由在於,既然刑法特別規定是持「槍」搶劫而非其他,那麼只能將這裡的「槍」理解為真槍,即我國槍支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各類槍支,否則,刑法的這一規定便失去了意義。
持槍搶劫所持必須是真槍,但也不能由此得出必須是持有子彈的真槍這一結論。因為,一方面,既然刑法僅規定為持槍搶劫,那麼就不能人為隨意地添加限制性條件,即不能說必須是持有子彈的真槍。
否則,人們可能會反駁說,如果所持乃真槍,但行為人將子彈揣在口袋裡,還能說是持槍嗎?另一方面,可以認為,只要行為人持真槍搶劫,不管槍支中是否有子彈,因其社會危害性大,即是持「槍」搶劫。
1、2003年2月16日11時許,某市一偏僻之處,王某見李某(女)獨自行走,遂生歹意。其用一硬物抵住李某頭部,索取李某手機等物(價值約1萬元),並威脅說,不許喊叫,否則開槍打死。案發後,查明王某作案工具為一兒童玩具槍,並非真槍。
2、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持槍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本案能否適用刑法的這一規定,存在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1.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規定: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2.但對此,有不同意見認為,持假槍搶劫依然構成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原因在於行為人雖然持有假槍,但由於被害人已經確信行為人持有的是危險性極大的真槍,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心理強制作用已經明顯強於普通搶劫犯罪的作用,同時如果不把持假槍搶劫行為歸入加重情形,會有更多人因為持假槍不作為加重情形而持假槍搶劫,而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確實是巨大的。
3.相關法律支持: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模擬槍」主體上不具備對人體致傷,致死的可能.所以任何涉及標準制式槍支的的規定和處理辦法均不適用!槍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理論界主流觀點,對這裡「槍」進行平義解釋,指的是真槍,不包括玩具槍。
5.但是不管是真槍還是假槍,搶劫算是定下來了,做人還是老老實實最好。
1.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2.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則明確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也就是說持假槍搶劫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持槍搶劫。
3.但對此,有不同意見認為,持假槍搶劫依然構成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原因在於行為人雖然持有假槍,但由於被害人已經確信行為人持有的是危險性極大的真槍,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心理強制作用已經明顯強於普通搶劫犯罪的作用,同時如果不把持假槍搶劫行為歸入加重情形,會有更多人因為持假槍不作為加重情形而持假槍搶劫,而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確實是巨大的。
4.根據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近年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一直飽受爭議,被認為過低,不合常識。
【結語】從法理角度說,應當以司法解釋為準,嚴格的說玩具槍和模擬槍不同,更不等同於真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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