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有哪些歷史背景?

早期租地

早在明朝,葡萄牙人已開始在澳門進行貿易和修建洋房居住。

1583年,在澳門居留的葡萄牙人在未經明朝政府同意下,自行成立澳門議事會進行葡萄牙社區的自治管理,但葡萄牙仍每年付白銀予明政府與其後的清政府為地租。由於澳門有葡萄牙人聚居和日本倭寇的活動,明朝於1608年(萬曆三十六年),香山知縣蔡善繼以《條議制澳十則》加強對澳門的管治。1614年,朝廷接納兩廣總督張鳴岡的上書,加強澳門的軍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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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強佔

1616年,葡萄牙任命卡洛告為澳門總督(簡稱:澳督),但並沒有到任。1623年,葡萄牙任命馬士加路也為澳督,並正式到澳門就職。最初只負責澳門防務,澳督官邸亦設於大炮台。1749年(乾隆十四年),清政府頒布《澳夷善後事宜條議》以完善對在澳外國人的法律,並將其葡文石碑豎立於議事亭。1783年4月4日葡萄牙海事暨海外部部長以葡萄牙女王名義發布《王室制誥》後,議事會逐漸失去大部分權力,作為葡萄牙國家代表的澳門總督的權力則不斷擴充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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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定案

1862年葡萄牙曾與清政府草簽《中葡和好貿易條約》,欲將澳門地區轉為葡萄牙之屬地,但被發現而告終。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藉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1887年,清政府與葡萄牙先後簽訂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和好通商條約》,條約列明:「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為避免主權徹底喪失,清政府保留了將澳門讓與他國的權利,葡萄牙若想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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