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未審核遊戲的CDKEY在國內是一種什麼行為?

類似 杉果遊戲的做法,銷售的絕大多數是未審核遊戲的cdkey,是擦邊球行為嗎?


惡法有沒有遵循的必要?我國連基本的引入和審核都沒有,立法機構只是一言堂,立完法之後通知一下民眾,公檢法集於一身,現有法律無法讓大多數玩家愉快地玩耍,而且沒有明確的可以改變現有法律的途徑,為何要嚴守自己不認可且無法為改變它作出努力的破法?NAACP 那一套在國內已經行不通了。

體制不義,統治階級處於被統治地位,民眾根本不必遵守惡法。銷售未審核遊戲的 CDKey 雖然是擦邊球,但在我看來也是對現狀的小小反抗,是往城牆上砸的石頭,但擦邊球就是擦邊球,希望杉果能保護自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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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並非未受到有力質疑的觀點,僅從理論來講「亦法」和「非法」中的任何一個都沒有佔到絕對優勢,所以這兩種理論應當放在現實情境中應用。

然後我們的現實情境是什麼呢?

  1. 法律的修訂程序十分不義,人*大作為立法機構無論從代表選舉和最後投票上來說都和公正差得很遠;
  2. 審判程序扯淡,極不透明;
  3. 執行不力,特意的選擇性執法泛濫。

其結果是相當多的法律在確立之初就有違「原意善良」和「不違背社會公認的公平正義標準」,執行下去肯定會造成比無此法律更不公平正義的結果,這就是評論里幾個人嚷嚷的「惡法標準」。

當然,這一切的前提都是我們處於法治社會,法律在往改善民眾生活的方向發展,如果僅是為了維持政權,我黨相對來說幹得不錯。幫規是幫規,法律是法律。


免責聲明:以下討論僅是我的個人觀點,不是正式的法律意見。我的回答與我所在的律所無關,也不針對任何具體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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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裡只討論合不合法的問題,做再多關於「惡法」亦法或非法的討論對解答題主的疑惑沒有任何幫助。就「惡法」亦法或非法的問題,有興趣的知友不如單開一個問題來討論。

我同意@ 老李關於我國網路遊戲基本監管制度的說明。即在中國運營網路遊戲必須獲得工信部的ICP證,文化部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以及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或者在未獲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與持證單位合作出版,這已為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所認可)。但我不同意@ 老李說題中行為處於灰色地帶的結論,我認為這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

我國管理網路遊戲的主要政府機構是文化部和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因此,要解答題主的問題,就需要看看文化部或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否對題主所述的行為對作出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通知》」)第一條規定:「本《通知》所稱網路遊戲是指所有通過互聯網(包括有線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路等)供公眾在線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載的互聯網遊戲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大型角色扮演類網路遊戲(MMORPG)、網頁遊戲(Webgame)、休閒遊戲、單機遊戲的網上下載、具有聯網功能的遊戲、聯網的對戰遊戲平台、手機網路遊戲。」 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網路遊戲的法定範圍比我們通常的理解要廣很多。

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擅自在中國境內提供進口網路遊戲運營服務,或為境外網路遊戲在中國境內提供運營推廣服務的,新聞出版總署將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停止其運營,並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互聯網接入服務,關閉相關網站。

考慮到CDKEY對網路遊戲運營的重要作用,以及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境外網路遊戲進行高度監管的現實,中國主體銷售未經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的境外網路遊戲的行為極有可能被視為境外網路遊戲在中國境內提供運營推廣服務有興趣的知友可以就此電話諮詢一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境外網路遊戲進行高度監管的現實,從出版總署於200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對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中也可看出來,其第四條規定「在境內舉辦各種遊戲的會展交易節慶活動中,凡涉及境外遊戲作品的展示、演示、交易、推廣等內容的,必須按進口網路遊戲審批規定,事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違者將依法予以取締,並追究主辦、承辦單位和相關企業的責任。」


關於是否走私問題,我國加入wto有簽署協議,電子產品不屬於走私。反正是有這麼一說,杉果只能算是代理吧。


簡單地說,這是一個法律的灰色地帶。

在國內銷售和提供遊戲下載,根據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屬於網路文化經營和網路出版行為,嚴格意思上說需要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以及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當然,還有任何網站經營都需要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即ICP證)。杉果遊戲的主頁上標示了它已經獲得了ICP證和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但是沒有標示其獲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需要注意的事,很多網路遊戲公司沒有獲得這個許可證,新聞出版總署默認這些公司可以與有牌照的公司合作而不需要自己獲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此外,對於每一個進口的網路遊戲,需要就其內容獲得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總署的審批。

回過頭來看杉果遊戲的經營模式,它作為國外遊戲下載平台的「代理商」,在中國銷售這些網路遊戲的CDKEY,玩家付錢給杉果遊戲,然後直接從國外遊戲下載平台下載遊戲。這些遊戲平台由國外公司運營,伺服器設在國外,中國的證照許可和政府審批並不能適用於這些國外公司。唯一存在疑問的事杉果遊戲代理國外遊戲下載平台的行為是否構成進口遊戲的行為?這種經營模式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對此沒有明確的解釋,因此這促成了一些公司採用這個模式經營。


對於廣大遊戲愛好者和部分運營商來說是救世主的行為。對於管理者和另一部分運營商來說是不正當行為。


我很支持這樣的行為,現如今大陸連像樣的分級體系都沒有。僅憑上面一句話就決定一個遊戲或者一部動畫的死活是不是太過分了。

不過沒辦法,誰動了既得利益者的蛋糕,誰就是下一個死的,在這種情況下,打點擦邊球是最好的辦法了。


可以說是違法行為。

不過,違法有不同的程度。

某些遊戲雖然少量內容與我國主流價值觀不符,但是玩它的玩家有得玩就去玩了,不去現實中惹事的話,落得清靜。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情況下偷著樂就行了,別把這個當作反抗精神去鼓勵,到時候可能連這些都沒得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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