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索賠被判敲詐,再審獲無罪,你怎麼看?

「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郭利敲詐勒索一案,4月7日下午,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宣判,宣告郭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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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是一個有情懷的人。

討論對一個案件的看法,必須要始於案情。法院的判決也是依據案情(事實)——法律適用——裁判,這樣的套路進行的。所以,當務之急我們需要了解一下這起案子的基本情況。【案情簡介】就新聞報道來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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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網路教育學院法學教師,百度知道法律行業資深行家,中國註冊志願者 ,國家心理諮詢師 ,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QQ:2932948593)

討論對一個案件的看法,必須要始於案情。法院的判決也是依據案情(事實)——法律適用——裁判,這樣的套路進行的。所以,當務之急我們需要了解一下這起案子的基本情況。

【案情簡介】

就新聞報道來看,這個案子事實部分並不複雜,我嘗試查閱裁判文書網,尋找該案一、二審的判決文書,未果。因此只能依據現有的報道進行分析和判斷。

根據新聞報道,該案的案情可以簡單描述為:一位父親(郭利)因為孩子長期使用三聚氰胺奶粉,出現臟器損傷,遂向奶粉的生產商索賠。後來與生產企業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40萬的補償款,並約定問題已經妥善解決,不再追訴放棄賠償要求。但是此後,其改口稱問題並未妥善解決,又再次要求企業賠償其300萬元。

企業報警,後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郭利有期徒刑5年,出獄後其多番申訴,終被改判無罪。

【爭議焦點】

這個案子,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郭利構成敲詐勒索罪,而再審的判決卻截然相反,從而引起廣泛關注,備受爭議。爭議焦點主要有以下兩方面:(1)本案中所涉和解協議的效力;(2)郭利違反和解協議行為的定性。

【和解協議的效力】

和解協議,言下之意即涉事方對爭議問題達成的解決方案,由雙方協議形成。和解協議與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不同,其並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

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和解協議就是一個合同,基於雙方的合意而成。既然具有合同的性質,那麼一方按約履行後另一方反悔的,可交由人民法院裁判。實踐中如和解協議並沒有違法法律法規以及公序良俗並且完全基於雙方真實且自由的意思表示,那麼法院會認定該協議有效,違約方須繼續履行。

而法院審查後如果認為協議內容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等情形則會認定和解協議無效。另外還有一種情況,若法院認定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示公平的,那麼應該判定撤銷和解協議。

就本案而言,如果郭利的孩子因為毒奶粉導致的損失(比如醫療費)遠遠高於40萬的話,那麼他就有權利反悔,並且要求企業繼續賠償。

【郭利違反和解協議行為的定性】

由上述爭議焦點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違反和解協議,其性質應屬於民事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民事途徑進行解決。而本案中卻由刑事審判定性郭利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敲詐勒索罪是需要存在「敲詐勒索」行為的。在該罪的構成中,必須要求行為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且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必須達到造成被威脅方心理恐懼,產生壓力。威脅的方法有很多種,比如直接使用暴力;揭發隱私、破壞名譽等。總之,該罪的構成需要通過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而本案中,郭利所謂「敲詐勒索」的方式即是如果企業不同意支付後續的300萬元,那麼其將繼續曝光三聚氰胺毒奶粉對自己孩子造成的傷害。顯然這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因為郭利所指,基於事實,並沒有惡意中傷,當年三聚氰胺事件的臭名昭著舉世皆知,在我印象中,這個事件在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郭利此舉,其實是作為一個消費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正當手段,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他的權利。然而可笑的是,他在經歷了一、二審判決以後依然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所謂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時,只有在某一個環節沒有適當的其他諸如民事或者行政層面的法律進行規制時才可以進行刑事立法。

引申到法律適用環節,我們一般會認為,刑法應該保持謙抑,畢竟其代表國家刑罰權,代表在生殺予奪,除非出現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否則刑法應該保持低調。本案中,明顯民事層面法律可以解決的問題,法律的適用者就不應該輕易適用刑法。

當然,根本原因可能不是當初一、二審的法官不懂法,這樣的有罪判決也可能並非是他們內心的真實想法,只是法治迫於政治的壓力而導致的冤案。須知,當時三聚氰胺事件沸沸揚揚,涉事企業以及地方政府面臨著極大的維穩壓力,他們希望儘快的平息事件,所以對於他們來說郭利所稱的如果企業不同意支付300萬元,就要訴諸媒體,自然屬於巨大的「敲詐勒索」。

令人憂慮的是,在我國刑法典中存在的諸如「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幾個罪名,一直以來都是藥到病除的「維穩神器」,但好在如郭利所言,「正義常在」。



西南政法大學網路教育學院法學教師,百度知道法律行業資深行家,中國註冊志願者 ,國家心理諮詢師 ,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QQ:2932948593)

討論對一個案件的看法,必須要始於案情。法院的判決也是依據案情(事實)——法律適用——裁判,這樣的套路進行的。所以,當務之急我們需要了解一下這起案子的基本情況。

【案情簡介】

就新聞報道來看,這個案子事實部分並不複雜,我嘗試查閱裁判文書網,尋找該案一、二審的判決文書,未果。因此只能依據現有的報道進行分析和判斷。

根據新聞報道,該案的案情可以簡單描述為:一位父親(郭利)因為孩子長期使用三聚氰胺奶粉,出現臟器損傷,遂向奶粉的生產商索賠。後來與生產企業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40萬的補償款,並約定問題已經妥善解決,不再追訴放棄賠償要求。但是此後,其改口稱問題並未妥善解決,又再次要求企業賠償其300萬元。

企業報警,後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郭利有期徒刑5年,出獄後其多番申訴,終被改判無罪。

【爭議焦點】

這個案子,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郭利構成敲詐勒索罪,而再審的判決卻截然相反,從而引起廣泛關注,備受爭議。爭議焦點主要有以下兩方面:(1)本案中所涉和解協議的效力;(2)郭利違反和解協議行為的定性。

【和解協議的效力】

和解協議,言下之意即涉事方對爭議問題達成的解決方案,由雙方協議形成。和解協議與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不同,其並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

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和解協議就是一個合同,基於雙方的合意而成。既然具有合同的性質,那麼一方按約履行後另一方反悔的,可交由人民法院裁判。實踐中如和解協議並沒有違法法律法規以及公序良俗並且完全基於雙方真實且自由的意思表示,那麼法院會認定該協議有效,違約方須繼續履行。

而法院審查後如果認為協議內容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等情形則會認定和解協議無效。另外還有一種情況,若法院認定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示公平的,那麼應該判定撤銷和解協議。

就本案而言,如果郭利的孩子因為毒奶粉導致的損失(比如醫療費)遠遠高於40萬的話,那麼他就有權利反悔,並且要求企業繼續賠償。

【郭利違反和解協議行為的定性】

由上述爭議焦點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違反和解協議,其性質應屬於民事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民事途徑進行解決。而本案中卻由刑事審判定性郭利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敲詐勒索罪是需要存在「敲詐勒索」行為的。在該罪的構成中,必須要求行為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且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必須達到造成被威脅方心理恐懼,產生壓力。威脅的方法有很多種,比如直接使用暴力;揭發隱私、破壞名譽等。總之,該罪的構成需要通過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而本案中,郭利所謂「敲詐勒索」的方式即是如果企業不同意支付後續的300萬元,那麼其將繼續曝光三聚氰胺毒奶粉對自己孩子造成的傷害。顯然這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因為郭利所指,基於事實,並沒有惡意中傷,當年三聚氰胺事件的臭名昭著舉世皆知,在我印象中,這個事件在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郭利此舉,其實是作為一個消費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正當手段,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他的權利。然而可笑的是,他在經歷了一、二審判決以後依然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所謂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時,只有在某一個環節沒有適當的其他諸如民事或者行政層面的法律進行規制時才可以進行刑事立法。

引申到法律適用環節,我們一般會認為,刑法應該保持謙抑,畢竟其代表國家刑罰權,代表在生殺予奪,除非出現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否則刑法應該保持低調。本案中,明顯民事層面法律可以解決的問題,法律的適用者就不應該輕易適用刑法。

當然,根本原因可能不是當初一、二審的法官不懂法,這樣的有罪判決也可能並非是他們內心的真實想法,只是法治迫於政治的壓力而導致的冤案。須知,當時三聚氰胺事件沸沸揚揚,涉事企業以及地方政府面臨著極大的維穩壓力,他們希望儘快的平息事件,所以對於他們來說郭利所稱的如果企業不同意支付300萬元,就要訴諸媒體,自然屬於巨大的「敲詐勒索」。

令人憂慮的是,在我國刑法典中存在的諸如「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幾個罪名,一直以來都是藥到病除的「維穩神器」,但好在如郭利所言,「正義常在」。



這個問題爭議非常的多,如果就網易新聞的報道內容屬實的話,minako倒是有幾個方面舉手表示有話要說!

1:」三聚氰胺「問題困擾多年,那麼浪潮已經過去了,現在再對以前的問題追責是否應該?

大概在2008年的時候,多家奶企業接連被爆出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標,那麼時隔9年再次爆出隱患和未來產生的影響,自然還是有必要的,即使現在奶粉中已經能夠百分之百確保」三聚氰胺「含量不超標,但是其他有害的物質卻也應該從這裡面被點醒!

而追責問題自然是不斷的,當時過去了,不代表對未來沒有影響,對於很多企業的不負責任的行為,應該延長其負責的時間,並不是當時處理完就足夠的!

2:」再審無罪「的字樣是否就能夠說明法律漏洞太多的問題呢?

這裡毫無意外大家都會想到最近的」辱母案「的問題,很多人都說看到這些案件的判決而失去了對法律的信心,那麼我想說的是,很多事情看似完結了,但是也並沒有塵埃落定,我們更不能盲目的下結論。法制更不可能是不改變的,不然那麼多年為什麼還要零零散散的修正呢?自然也會隨著我們對道德,對人性,對每一則問題的看法風向的改變而改變的。

所以即使漏洞太多也並不是我們所應該抱怨的。一個人不算什麼,成千上萬個人就組成了社會,一句話不算什麼,成千上萬句話就組成了法律,一則看法不算什麼,成千上萬則看法就組成了道德。

那麼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也有法律的一份。並且這裡的這個案子一審判五年,但二審卻無罪,也有時間上的差異!

不抱怨,繼續努力!

3:協議的年限到底應該怎麼算?一直負責也是應該的嗎?

此處需要附一張圖,大家討論的癥結也就在這裡。

這裡我覺得再繼續鬧賠償款似乎就是不合理的,當初已經出具了書面材料表示」問題已妥善解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達成了書面協議就已經屬於法律保護的範疇了,且這裡面的協商並沒有踩到紅線,那麼作為當時的簽訂人恐怕還是有些貓膩的。拿完40萬的賠償款之後又開始索要300萬,顯然時間上非常的不合理,行為也不合理,剛開始協商的時候一系列就應該做好。

半路反悔的行為即使法律上說支持「索賠權利」的正確使用,但在民眾的眼光里還是不夠合理的。當初就應該全面的考慮賠償的問題,而不是達成之後反悔!

4:是否弱勢群體就更應該獲取同情?

這裡無疑,當然不應該,可是很多人卻過於從個人的方面考慮了,似乎大企業就應該體恤所謂的」民情「。但是這樣的以弱的借口來壓榨也不是一個好的行為,大家更應該尊重一種正確的認知和利益的平衡才對!

好了,minako學識淺薄,不知道怎麼說了,反正也就以上四點看法了~



在我國當前的法治體制下,消費者維權經常遇到錯判情況,這跟司法不獨立有著密切關係,比如說三聚氰胺事件,因為當時已經引發了社會輿論的一直聲討,甚至已經上升到了群體性事件的高度,此時被侵權的消費者就很難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因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肯定會先入為主的保護企業利益,畢竟雅士利集團是廣東的納稅大戶,在其註冊地的法院審理,遭遇不公審判的概率是非常大的,這也是案件審理整個過程能夠印證的。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在理賠過程中總會採用各種齷齪手段,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利用為當地納稅的影響力,干預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這樣的情況在當今社會是屢見不鮮的,但是對雅士利奶粉來說,採用這樣的手段是人神共憤的,要知道,當時的三聚氰胺給眾多家庭帶來的傷害是無法挽回的,作為侵權方,不但沒有積極主動的進行理賠,而且採用齷齪手段去打擊報復,這也從客觀角度凸顯了個別國內企業的唯利是圖。


雖然歷經二審和再審以後,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的父親得到了無罪的公正判罰,但其已經經歷了入獄的錯誤判罰,這對其精神層面的打擊是非常大的,在孩子遭受傷害的情況下,因為維權而被錯判入獄,這種精神和肉體的打擊,不是一個改判能夠彌補的,對這樣的審判結果,必須要對當事各方起到更為嚴厲的問責程序,無論是當事企業,還是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公器私用的行為,都需要上級施法機關給出明確答覆。


當然了,既然是冤假錯案,已經服刑完畢的受害者必然要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無論最終判定的數額是多少,都是納稅人來承擔,這對做出錯誤判決的法院和法官來說沒有任何私利損失,也正是因為這種政策漏洞的存在,才使得這些無法無天的人有了囂張氣焰,無論是最高法還是最高檢,對此行為都必須嚴懲才能平民憤。


中國的法律制度在不斷的完善之中,特別是最近兩年的中國法律越來越呈現出公平公正的氛圍。我覺得中國的法律在這樣的環境下會越來越好,老百姓也有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以往一些不公正的案件,在逐步的開始改變,這對於中國來說是一個好事情。就拿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的索賠案件來說,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這件案子的整個過程比較有代表意義,案子的內容是受害兒童父親因為三聚氰胺傷害到孩子,把企業告上法院,後來判決四十萬作為賠償,後來這位父親因為孩子的問題,再次向廠家索賠,可是這家企業報警,說這位家長敲詐勒索,最終這位家長背叛入獄。出獄以後家長繼續告狀,終於這位家長被宣判無罪,給他一個公道。


通過這個案子我們可以明顯的感覺到,案件的在審判的過程中,前期有很大的有一定的問題,而且最後判決家長有罪,並且入獄幾年。這位家長出獄後今年的審判終於改變了,這才給這位家長一個公平的判決。這次的審判過程我子仔細看過,法院明顯進步很多,特別是在法律的運用方面,更是得到很好的改善,這個進步是很明顯的證據。


法院的審判公平公正說明最近幾年中國的法律法規的建設得到完善,如果是前幾年的情況下,那麼這個家長就不可能得到無罪的結果。所以中國法律確實進步很大,而且對於當事人的保護條例也越來越多,這說明中國法律更加的合理化和公平化,這是中國法律改革的一個顯著的特點,法制環境的改變有目共睹。


通過三聚氰胺的案件,我們覺得中國的法律進步很大,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行解決。比如這位家長為什麼多次提出上訴,最終的判決依舊不改變呢?而且消費者受到損害以後,難道繼續追索的權利都沒有嗎?所以中的法律法規確實進步了,但是對於很多細節上還沒有完全做好,需要立法機關繼續改革法律和完善法律!


維權和敲詐有時候只有一步之遙。


不知不覺間,「三聚氰胺」事件已經快十年了,可能很多人都遺忘了當年那件震驚全國的食品安全大案,三鹿倒下了,但是倒下的只有一個三鹿。當年那幾十家一樣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品牌,很多卻依然在出售,其中就包括當年因為一起敲詐勒索案而名噪一時的假洋品牌「施恩」牌奶粉。


這家奶粉還在生產和出售,依然在冒充著洋牌子,但是為女兒維權的郭利卻已經因此入獄多年。直到今日,才被廣東高院再審改判無罪,可是這時的他已經是妻離子散了。


當年的郭利因為一篇《一個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頭》的報道名動全國。因為女兒飲用含有三氯氰胺的「施恩」牌奶粉而身患結石,郭利調查出施恩和雅士利這兩家假洋品牌,並多次找經銷商和廠家索賠,最終得到了40萬元的賠償,並簽訂了和解協議,承諾「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


本來事情就此也就可以結束了,但之後發生一切卻讓人唏噓不已。顯然郭利對於這份和解協議根本毫不在乎,對於自己「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的承諾根本不予履行。並通過各種方式表達將會繼續「維權」,這一點是極其令人不恥的,如果不滿意40萬的賠償,完全可以不要這個賠償,不簽和解協議。可是在簽了協議之後,郭利的做法更像是吃定了「施恩」,將其當做了無限制的提款機。作為個人來說,筆者鄙視這種無誠信不講道德的人。


面對來此上門的奶粉廠家代表,郭利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不然將繼續在媒體上爆料。正式這樣的獅子大開口,才有了廠家的報案和後來的判決,以及後來的五年牢獄之災。其實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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