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在寅擬首次特赦,世界各國都有特赦制度嗎?
據韓國司法界11月24日消息。韓國政府正在推進文在寅政府的首次特赦,法務部經同青瓦台協商後,著手制定特赦實行方案。
在全世界,大赦和特赦並不是一個稀罕的事情。世界各國中大部分國家都存在著特赦制度,但條件、程序、規定等都有所不同,下面就簡單的介紹幾個國家的有關特赦的一些知識。
美國在美國,總統擁有赦免權,而各州也有各自獨立的特設法規,除了叛國罪之外的所有犯罪,均在赦免範圍之內。
美國現行赦免制度同美國整個國家機制的設置是相同的,是採取二元性體制:聯邦政府與各州均有獨立的赦免權。總統可以行使的赦免主要包括特赦、減刑、免除罰金等。各州運用的赦免方式除上述幾項外,還有延期執行、復權等。
聯邦政府的赦免權是由總統來統一行使的。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總統除了彈劾案件外,對美國聯邦犯罪有權執行延期和赦免。
英國
與美國不同,英國的赦免權集中在中央,分別可以由英王和議會行使。一般由英王根據內務大臣或蘇格蘭事務大臣的提議而頒布命令,並由英王親自簽署批准方能生效,赦免令上必須有不列顛王國的印鑒,對赦免的答辯必須由特別召集的陪審團來作決定。
在英國,可以獲得特赦的罪行必須是由國家指控的犯罪,即公訴犯罪,其中大多屬於較為嚴重的犯罪。如果是個人控告個人的私人訴訟,那麼,政府無權取消或者減輕該判決。而違反《人身保護法》從事非法羈押、監禁、拘留而被判處剝奪擔任公職權利終身和其它相關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
日本
日本現行的赦免制度承繼自明治天皇時代的明治憲法,因是天皇賜予臣民的恩惠而被稱為「恩赦」制度。恩赦是指內閣經過天皇認證,對於已經確定有罪者或已經確定刑宣告者,消滅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對於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滅對其之控訴權的行為。
根據日本《恩赦法》的規定,恩赦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刑罰執行的免除和恢復權利等五種類型。日本的恩赦權曾經是天皇的權力,但在二戰後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恩赦的決定權在內閣,天皇在過程中有形式上的認證權。值得注意的是,有別於其他國家僅免刑不免罪的特赦,罪刑皆免無疑是日本特赦之特色。
198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特赦,在當今時代的許多國家都存在,它一般被賜予那些被認為是對社會取得了貢獻及表現出自身價值的人。特赦還有時提供給那些認為自己蒙受冤屈的人。
加拿大加拿大的假釋委員會(PBC)由聯邦機構負責犯罪記錄的機構(CRA)負責。在CRA分析之後,特赦便被允許進行調查,承認並否定和撤銷之前的判刑。相關法律表明非加拿大公民在加拿大犯罪被判有罪,他們是沒有資格獲得加拿大的特赦,。當你有資格被特赦或者已經被特赦的時候,你需要達成你所有的審判的處罰。
付清所有罰款,附加費,成本,歸還和補償訂單
完成所有審判的監禁,包括假釋或法定釋放
完成了緩刑處罰
智利在智利,赦免制度(indulto)監管刑法(第93條,No4o),負責刑事責任的滅絕。特赦」只授予緩刑或審判的換向;它不會刪除的條件已經譴責」。特赦可以是普遍的,當它被授予那些由特定的法律通過合格的法定人數全國代表大會時,或特定的,頒發最高的法令共和國總統。在智利的總統制度,總統的國家元首;在這個職位上,他或她有自由裁量權授予特定的赦免。他或她沒有義務尋求意見或其他當局的批准,儘管,赦免的授予是受到法律的規範沒有限制。及其規定(1982年第1542號法令特別赦免),禁止止特定赦免那些恐怖主義犯罪定罪。
希臘希臘的憲法授予共和國總統特赦的權力。他/她可以特赦,減刑或免除處罰由任何法院產生的判決,司法部長和收到意見後的赦免委員會(不一定同意)確定特赦。
總的來說,隨著文明的逐漸發展,特赦制度逐漸在世界各國出現,並大行其道。
新中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國家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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