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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證券監管的對象涵蓋參與證券市場運行的所有主體,既包括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等證券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工商企業和個人。對於證券監管對象的設定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闡述:

以證券市場參與主體之性質區分

依此角度,證券監管對象就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體。一般包括:

1、工商企業。指進入證券市場籌集資金的資本需求者,也包括在證券交易市場參與交易的企業法人;

2、基金。既包括被作為交易對象的上市基金,也包括作為重要市場力量的投資基金(僅從不同角度看待);

3、個人。大致包含兩類。主要指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者即資金供給者;另一類指各種證券從業人員;

4、證券金融中介機構。主要指涉及證券發行與交易等各類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它既可以是專業的證券經紀商、承銷商、自營商,也可以是銀證合一體制下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5、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並承擔自律管理職能的特殊主體。它既包括傳統的有形市場,也包括以電子交易系統為運作方式的無形市場;

6、證券市場的其他中介機構。包括證券登記、託管、清算機構以及證券諮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

以各證券市場主體之地位與角色區分

依此標準,證券監管對象大致可分為四類:

1、上市對象(即籌資者),包括以股票、債券、基金等證券形式掛牌上市的各類市場主體;

2、交易對象(即投資者),包括所有參與證券買賣的市場主體;

3、中介對象,包括媒介證券發行與交易等各類活動,提供各類中介服務的上述金融機構、諮詢機構、市場服務機構等;

4、自我管理對象,主要指證券集中交易場所。

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一種較為權威的國際通行劃分方式是法博齊(Fabozzi)和莫迪利亞尼(Modigliani)所指出的,從證券監管活動覆蓋面出發,認為政府應採取四種形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1、信息披露監管,即要求證券發行人對現實或潛在購買者提供有關交易證券的公開財務信息;

2、證券活動監管,包括對證券交易者和證券市場交易的有關規定(典型如對內幕交易的監管);

3、對金融機構監管;

4、對外國參與者監管,其內容主要是限制外國公司在國內市場上的作用以及其對金融機構所有權的控制。

5、銀行與貨幣監管。政府以此來控制國內貨幣供給變化,從而控制經濟活動水平

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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