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受害者怎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6月28日,網曝某報社記者成某被女實習生指控性侵。據廣州公安通報,目前已經對成某執行了刑事拘留。這也意味著,在公安機關看來,已經掌握了成某構成犯罪的初步證據。
在法院判決之前,我們還不能確定成某的具體犯罪事實,但已有不少人對於「強姦是否成立」這件事展開了探討。那麼在法律上,「強姦罪」是如何定義的?對於可能的性侵受害者來說,又該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伸張正義?
「誘姦」不是個準確的定義
我們注意到,在事情被曝光後,許多媒體使用了「記者誘姦實習生」這樣的標題。這也引來了一連串問題:在法律上,「誘姦」是什麼?和「強姦」有什麼區別?在這裡使用這樣的詞語是否合適?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什麼才是強姦(性侵)?在強姦罪的定義上,各國的法律不盡相同。在中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在這裡有一個核心點,就是「違背婦女意志」,也就是「未獲得受害人的有效同意」。「同意」的對象,就是指發生特定方式的性行為。而「有效」二字,強調的是對方意見的真實性、自願性,排斥欺騙(冒充女子的丈夫/男友與之發生關係)、脅迫(用暴力威脅女子或其家人,逼迫其同意發生關係)。
以及更常見的,非暴力的脅迫。比如師生之間、上下級之間、長輩與晚輩之間本來就存在天然的不平等關係,受害人受制於對方的權威而不能真實地在脅迫面前表達自己的意志,雖然可能只是用開除、留級、把受害人趕出家門這樣的方式口頭威脅,但這也是一種刑法意義上的脅迫。
所以,只要受害人表示「我不同意」,而行為人繼續與之發生關係的,就可能會以強姦罪論處。
同時,「有效」還意味著這種意見不能為法律所禁止。比如,未滿14周歲的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礙的人,哪怕是其真心愿意發生關係,法律也會推定她們不能正確理解行為的性質與後果,所以作出的「同意」是無效的。
然而,法律並未規定只能使用哪些手段去獲得對方的有效同意。使用暴力或脅迫,通過精神類藥物干擾其神智,以放任的方式威脅其生命(比如,在對方受傷或重病的情況下,不同意發生關係則不將其送醫),這些毫無疑問是屬於強姦。但是還有另一些場景下,雖然一方的手段相當卑劣,甚至是違法的(付錢、提供毒品、承諾可以給予更好的工作機會生活待遇等,但不包括威脅的成分),只要對方的確是因為同意而發生關係,則就不能被認定為強姦。
平時口語中的「誘姦」,就容易令人聯想到後者的場景而非前者。單純從法律上說,這樣的場景不能等同於強姦,甚至不是《刑法》中的一項罪名。當然,這些誘惑的手段,可能構成其他的違法行為,比如嫖娼、容留他人吸毒等等。這種做法理所應當的會受到道德和輿論的譴責,但刑法應當嚴格的遵守罪刑法定,如果法律規定不為罪,是不能判處其刑罰的。
而回到這個案件中來,從媒體的報道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受害人沒有同意,案件事實並未查清的情況下,使用「誘姦」這樣的詞語不但不準確,有為嫌疑人開脫之嫌,更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法律上如何判定強姦?
那麼,在法律上,強姦罪是如何認定的呢?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認定強姦罪的重點是「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因此,對於強姦案而言,指控罪名成立實際上需要證明兩件事情:
1.確實有發生性關係發生或企圖發生性關係(未遂);
2.這種行為未獲得對方的有效同意。
其中第一點主要是依靠物證,比如說在受害者身上、衣服上、床上,發現了嫌疑人的DNA、毛髮、體液,都是能夠證明發生關係的可靠證據。警方也會在接到報案後立刻採集相關的證據,這些證據需要證明的是性關係的發生與否,以及儘可能的還原發生的形式和過程。
不同法域對於發生性關係的定義是不同的,中國刑法中對於成年人的性犯罪既遂標準採用的是性器官的插入說(也就是說被插入的如果不是性器官,則不是構成強姦罪),對於強姦幼女採用的是性器官的接觸說。而英國2003年的《性犯罪法》直接把插入行為定義為強姦的構成要件,根據該法的規定:強姦罪是指男性在他人(包括男性)不同意且無理由確信其同意的情況下,故意將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肛門或口腔的行為。中國台灣地區刑法則在1999年直接取消了強姦罪的罪名,取而代之的是強制性交罪(實際上包含了強制猥褻行為在內)。
隨著性觀念的演變,性交的外延有所拓展,但這畢竟是生物學的概念,法律對此的界定,不能過於背離社會傳統一般觀念 。對於同樣的性侵害行為,在不同的法域,不同的國家和文化中可以構成不同的犯罪。
而第二點在法律術語上叫做犯罪的客觀要件。即性行為的發生是否違反受害人的意志。是否有毆打、捆綁、勒頸等暴力行為,是否以殺害、傷害親屬、泄露隱私、開除辭退等非暴力的威脅,是否有醉酒、藥物麻醉、或者利用熟睡、重病等其他手段。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根據一些媒體的報道,我們可以得知,本案中的受害者在事發後選擇報警,而公安機關立即開展了調查。在中國,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的流程是這樣的(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圖片來源:江蘇省公安廳
在類似本案的強姦案件中,第一時間固定的毛髮、體液等證據能夠證明性行為的發生。通過相關證人採集的證人證言可以求證是否有脅迫。再比如,案件發生在什麼地方?這個地方是否有求助的可能?受害人和嫌疑人是如何到達這個地方的,有沒有正當理由?受害人在有報案條件的情況下,有沒有及時求助?受害人和行為人是如何離開案發地點的?受害人和嫌疑人身上,有沒有抵抗施暴而留下的痕迹?受害人有沒有喝醉或被藥物干擾心智?
由於強姦屬於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會調取當時的視頻監控,會詢問其他的相關人(作為本案的證人證言),會詢問酒店的前台、清潔工事發當時雙方的狀態,會反覆地「訊問」(和詢問是不同的辭彙)嫌疑人,會搜查嫌疑人的住所、電腦、手機、聊天記錄,會仔細的查驗雙方身體上有無抵抗搏鬥而留下的痕迹。檢察機關也需要在拘留嫌疑人的最長37天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提交檢察院批捕,批捕後整個案件就交給檢察院,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完成審查起訴工作。
根據廣州公安公布的消息,警方開展偵查取證工作後,已經將嫌疑人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也還偵破之中。
魔鬼代言人:強姦罪的嫌疑人辯護
在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後,案件會移交檢察院,如果事實清楚,檢察院將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當然,在定罪之前,成某仍然是嫌疑人身份。有罪推定已經釀成了18年前的呼格吉勒圖被草草結案的強姦、殺人罪冤殺,法治昌明的今天,不論是誰涉嫌了犯罪,都應當有獲得有效辯護的機會。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是辯護人,一般會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進行辯護。
從程序上的辯護並不涉及嫌疑人本身做了什麼,而是拷問國家執法機關有沒有依法公正的行使權力。雖然刑訴法規定最長的逮捕前刑拘時間是37天,但並非每個案件都能適用最長的規定。第一次會見嫌疑人時,要仔細詢問嫌疑人每次接受訊問的時間、地點,有無刑訊逼供的情況。如有有刑訊逼供的可能,要及時要求違法證據排除。
從實體上,辯護律師一般會從公安機關整理成冊的案件卷宗里尋找檢方不能自圓其說的矛盾之處。在性侵犯案件中,證明性行為的發生往往並不困難,困難的是在熟人作案中,證明確實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強姦罪名的舉證責任並不要求嫌疑人證明自己無罪或者沒有犯罪動機,而是由公安機關提出的確有「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存在的證據鏈條。
同時嫌疑人可以提出證明不存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證據,比如:
受害人和嫌疑人並沒有足以形成脅迫的隸屬關係;
受害人和嫌疑人步行走進了案發場所的狀態是否正常;
受害人和嫌疑人步行離開案發場所的狀態是否正常;
以及是否有金錢的往來,接受錢款的方式是否可能受到脅迫等
我無法查到中國強姦案定罪率的數據,但以上其他國家的定罪率說明法律的正義和實際的正義在人類文明的現階段仍然存在巨大的鴻溝。
長夜漫漫,為自己而戰
性是人類的本能,但人類不存在其他靈長類的發情期,其性行為可以不分時間不分地點,這必然會導致人類的性競爭比其他物種更為頻繁地發生 。幸好由於人類的社會性形成了秩序、規則和法律調整人類的行為,否則人類的性競爭一定能使整個社會難以為繼。筆者認為,提交社會管理能力,增加警力密度和監控手段、加大對於性犯罪的打擊力度可能是從社會層面減少強姦犯罪最有效的方法。
沒錯,對於強姦案來說,最大的錯誤是「這裡有一名強姦犯」。最好的解決強姦案的辦法是「讓強姦犯不要作案」。但從現實來看,我們短期內還無法完全達到這一點。而當這樣不幸的事情發生後,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和實體的武器保護自己,讓施暴者對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將會是最好的反抗。
假設不幸降臨,請牢記以下幾點:
請第一時間報警,可以自己去派出所,可以撥打報警電話,也可以由親友代為報警。但應該儘快固定筆錄及開始身體的傷情鑒定;
不要洗澡,鑒定前不要清洗身體的任何部位;
無論是否選擇抵抗,也要在對方身上留下抓撓的痕迹,法醫對於抵抗痕迹的鑒定有助於判斷當時的情況;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決定要抵抗,就往死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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