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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需要符合那些規定呢?

顆粒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配製顆粒劑時可加入適宜的輔料、較味劑、芳香劑和著色劑等。

  二、除另有規定外,藥材應加工成片或段,按具體品種規定的方法提取,濾過,濾液濃縮至規定相對密度的清膏,加定量輔料或藥材細粉,混勻,製成顆粒,乾燥。加輔料量一般不超過清膏量的5倍。

  三、揮髮油應均勻噴入乾燥顆粒中,密閉至規定時間。

  四、顆粒劑應乾燥、顆粒均勻、色澤一致,無吸潮、軟化、結塊、潮解等現象。

  五、除另有規定外,顆粒劑宜密封,置乾燥處貯藏。

  【粒度】

顆粒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需要符合那些規定呢  除另有規定外,取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5袋(瓶)或多劑量包裝顆粒劑1包(瓶),稱定重量,置葯篩內過篩。過篩時,將篩保持水平狀態,左右往返輕輕篩動3分鐘。不能通過一號篩和能通過四號篩的顆粒和粉末總和,不得過8.0%。

  【水分】

  (1) 顆粒劑

  取供試品,照水分測定法(附錄Ⅸ H)測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過5.0%。

  (2) 塊狀沖劑

  取供試品,破碎成直徑約3mm的顆粒,照水分測定法(附錄Ⅸ H)測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過3.0%。

  【溶化性】

  取供試品(顆粒劑10g;塊狀沖劑1塊,稱定重量),加熱水20倍,攪拌5分鐘,可溶性顆粒劑應全部溶化,允許有輕微混濁;混懸性顆粒劑應能混懸均勻,並均不得有焦屑等異物;泡騰性顆粒劑遇水時應立即產生二氧化碳氣並呈泡騰狀。

  【硬度】

  取供試品5塊,從1m高處平墜於厚度2cm松木板上,不得有一塊破碎(缺角、缺邊不作破碎論)。

顆粒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需要符合那些規定呢

  【裝量差異】

  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裝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

   標示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1.0g或1.0g以下 │ ±10%

  1.0g以上至1.5g  │ ±8%

1.5g以上至6g │ ±7%

   6g以上 │ ±5%

   ──────────┴──────────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袋(瓶),分別稱定每袋(瓶)內容物的重量,每袋(瓶)的重量與標示裝量相比較(有含量測定項的顆粒劑與平均裝量相比較),超出限度的不得多於2袋(瓶),並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一倍。

  非單劑量大規格包裝的顆粒劑不檢查裝量差異。

  塊狀沖劑應符合以下規定:

  【重量差異】

顆粒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需要符合那些規定呢  塊狀沖劑的重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

   標示重量 │ 重量差異限度

  ────────────┼──────────

   1.5g以上至6g │ ±7%

   6g以上│ ±5%

   ──────────┴──────────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塊,分別稱定每塊內容物的重量,每塊的重量與標示重量相比較(有含量測定項的塊狀沖劑與平均重量相比較),超出限度的不得多於2塊,並不得有1塊超出限度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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