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刑法里的刑期是如何設定的?

為什麼有的罪起刑為3年,有的為5年或10年?怎麼解釋這種差異。而且為什麼要定3年、5年和10年這個數字?4年,8年不可以嗎?


這個問題之前就有人提過,但我覺得回答起來很複雜,所以放著沒理。真要去深究起來,可以寫博士論文了,我的水平有限,到不了那麼高深的程度,只能在自己的知識範圍之內簡單說說。

如果要用一句話來概括,它是為了更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一個人應承擔的刑罰應當與他的罪行程度相當。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刑罰應當能夠儘可能地與罪行的輕重程度相對等。

犯罪首先侵害的是個體,但在制定規則時,不可能窮盡一切犯罪可能,這就要先提取犯罪對象的「個體」的共性,歸納為犯罪的客體——「法益」。

因此,犯罪與刑罰,從宏觀上來說,就是被侵害的法益由輕到重排列,刑罰也由輕到重排列,然後一一對應。

但是,不同的法益之間,很難準確地分出個輕重。即使是政治正確的國家安全高於一切,也仍然會有其反對者,比如「我不在乎大國崛起,我只關心XXXX」。

每個個體都有自己的正義觀,眾口難調,所以這種「輕重」,是立法者從社會整體上所考慮的,「社會整體眼中的犯罪輕重」和「社會整體眼中的刑罰輕重」。

對於社會整體而言,某種社會利益更加重要,那侵犯這種利益的罪就更重,相應的處罰也更重。或者換種說法,某一犯罪行為的社會評價越低,這種犯罪就越重。

當然,這個「社會整體的意志」,往往是以統治者的意志為主、兼顧普世價值觀,而不是簡單的「大多數人的想法」,也不是純粹的「社會公眾的想法」。

而且這個時候,它考慮的是某一類型的犯罪最有代表性、典型性和一般性的情況,並設置相應的刑罰。這種設置有可能導致例外情況下的罪刑不對等,但這種例外情況的不公平是在追求絕大多數情況的公平時需要容忍和犧牲的內容。

刑罰的輕重,同樣也要體現「社會意志」,主要包括社會文明的發展程度,社會資源能用於刑罰的程度,犯罪者接受刑罰後的反饋,等等。

刑罰的目的,法學生們都是學習過的,這裡再簡單提一下,刑罰通常被認為有兩方面的目的,一是懲罰與報復犯罪者,二是預防犯罪。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刑罰的側重點是不同的。即常說的「亂世用重典,平世用輕典」。

從我國79刑法至今的發展來看,正好也是從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的「嚴打」、濫用死刑,到九十年代末和本世紀初慢慢恢復正常,再到近年來刑法修八、修九調整刑罰結構,逐漸削減和限制死刑。

總體來說,我國的刑罰結構仍然存在很多問題,而且刑罰種類中仍然以死刑、監禁刑、非監禁刑、財產刑這些刑罰為主。

在量刑檔次上,非監禁刑可以歸入3年以下的監禁刑;而監禁刑的檔次,大概以這些期限為量刑檔次的節點:

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上限是15年,加上無期和死緩,監禁刑的上限大概是20-30年。傳統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對於罪行較重的犯罪,關上二三十年,已經過了他人生最青春活力的階段,而且與社會脫節,也已經足夠防止他再次犯罪。

一般來說,常見的犯罪如果不是明顯很輕(比如侵犯知識產權之類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其他犯罪要輕的),上限多是無期或者死刑。

上限確定之後,剩下的工作就是根據不同犯罪的危害程度,劃分量刑檔次。

常見的監禁刑量刑檔次大概有這些情況:

  • 2年以下,2-7年,7-15年以上(包括無期、死刑,下同)

  • 3年以下,3-7年,7-15年以上

  • 3年以下,3-10年,10-15年以上

  • 5年以下,5-10年,10-15年以上

  • 5年以下,5-15年以上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一般的量刑檔次都是分為3檔。我們以社會評價基本一致的最常見犯罪,侵犯人身犯罪和侵犯財產犯罪的量刑檔次作為基本標準,就比較直觀。

這兩類犯罪的基本檔次是: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

那麼,第一檔的基本標準是以3年為上限,再視犯罪的輕重程度增加到5年,或者減輕到2年。

第二檔的基本標準是以10年為上限,再視犯罪的輕重程度減少到7年。

第三檔量刑,自然是以剩餘的量刑空間為幅度,上限為無期或者死刑。

由於犯罪已經從千差萬別的具體行為被歸納為四百多個確定的罪名中,為了能給具體的罪行相應程度的懲罰,立法時就只能給出量刑幅度的空間,由審判者在其中選擇最合適的刑罰。一般是認為2至3年的幅度最適合,不會過寬導致濫用自由裁量,也不會過窄導致難以自由裁量。

量刑自然是越精細越好,但是相比之下,第一檔的操作空間小,第二、三檔的操作空間卻很大,正是因為絕大多數犯罪的危害程度,都是集中在5年以下的刑罰。直接搬運最高院的數據就很直觀:

2015年審判數據

判決生效被告人1232695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15464人,占生效人數的9.37%;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41913人,佔43.96%;判處緩刑、拘役、管制及單處附加刑556259人,佔45.12%;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8020人,佔1.46%;宣告無罪1039人,佔0.08%。

請注意,判處緩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的45.121%,在量刑檔次上,都是歸入3年以下的那部分。因此,在5年以下量刑的,佔了所有罪犯的九成。按我的工作經驗,大概有五到六成的罪犯集中在3年以下的刑罰,二三成的罪犯則集中在3-5年之間。

第一檔的量刑空間以3年或5年為上限,正是考慮到這樣比較接近實際的犯罪現實,防止審判者過度自由裁量,影響罪責相適應。


佔個坑,回頭談談心涼如冰的司法民工的心路歷程。


因為五年高考三年模擬


在立法的時候,會有很多數學家協助立法者,按照法益的重要性程度,將各個罪名、情節排序,從而計算出能使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期。


推薦閱讀:

Are the post WW II jurisprudence (like Nuremberg and Tokyo Trials) relevant to contemporary courts?
你如何看待「見死不救要負(刑事)責任」這種立法?支持還是反對?
組織男性賣淫是否屬於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的組織賣淫罪?
皮這一下可能要被抓——從日軍軍裝風波談起「尋釁滋事」
持續虐待致被害人自殺,需要負什麼責任?

TAG:法律 |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