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理學需要對各部門法掌握到很深的程度嗎?
如果我以後想研究法理學,那麼我對各部門法(主要是民商法、刑法)需要掌握到一個很深的程度嗎?還是只需「熟悉」(比如通過司法考試那個熟悉程度)?
法理學範圍很廣,我這裡指的是接近政治哲學那個層面的法理學,或者是法律社會學等法律與其他科學的交叉學科。各部門法對我來說太枯燥了。因為我感覺法律本身其實沒什麼內容,它都是對現實世界的回應,法律的繁瑣一方面是由於現實世界的複雜,另一方面是由於人類理性的缺陷,造不出完美的法律。我認為各法律部門之內的理論研究有不少都是「形式」上的,不觸及「實質」。一句話,它「不根本」,它是人為的,是人自己麻煩自己。因此,我不願意忍受它的枯燥。而法理學能讓我產生很大的興趣(付出行動的那種),它研究的東西是根本的,直擊現實世界的。我提這個問題也許會被認作是:明明要偷懶還想得到認同(其實我在一定程度上是同意的......)。但我想強調一下(其實也不必向別人保證。),各部門法基礎的學習我還是會繼續的,但由於它的枯燥,我也許在這方面學得不會很好。這樣會影響我學習法理學嗎?
至少要精通一門部門法,最好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或者某一個訴訟法,其他部門法就不必要了,因為它們也需要這幾門部門法的基礎。你說要追求「本質」,可是脫離了現象怎麼探究本質?對部門法只知道個大概,沒法對本質有什麼深入了解。你都不知道法理學上一些重大問題是怎麼來的,那些在歷史上留名的法理學家,哪個不是在一門甚至若干門部門法中有很深修為的。我頭像照片中這位薩維尼,歷史法學派的領軍人物,也是學習民法、國際法、刑法甚至檢察理論都無法繞過的人。部門法知識不夠要去研究法理學,就像王陽明年輕的時候傻坐著「格竹子」,把自己累病了還是啥也沒得到。你要去種竹子才能了解它的生長規律,要用竹子蓋房子才知道它的物理特性……帶著法理學上的那些根本問題去研究一門部門法,收穫肯定會很多的。
我本人完全同意陳景輝老師的觀點,即法理學與部門法學是完全分離的。因為如果繼續按照傳統的觀念,將法理學作為部門法學的總體抽象,那麼它根本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部門法學完全有這個能力做出相應的基礎概念研究:法律關係、法律推理等等。如果部門法學有這部分內容,那何必再單開一門法理學呢?
法理學研究的就是法律的性質問題,就是政治哲學的一個部分,它所做的就是在前面開路,探尋價值體系。和部門法學的研究完全是兩個概念。一個在辯護和適用,一個在反思和理解。
詳情可以觀看舒國瀅、徐愛國、陳景輝等幾位老師的討論會。針對提問者提出的一個觀點「部門法的學習是枯燥的」,我個人覺得並非如此,或者說,當對部門法的學習深入到一定程度之後,它絕不可能是枯燥的。
部門法的學習以實證法為基礎,其核心是對於實證法的解釋。在學習的初始階段,我們其實只是在被動地接受和記憶通說或者多數說所認可的解釋方案,這一階段的學習的確有可能顯得較為枯燥。但是隨著學習的深入,學習者必然會進入到對實證法進行自主解釋的階段,需要對多種可能的解釋方案進行取捨。而這一取捨的過程,其實正是為有效規範尋求正當意義的過程。這也就意味著作為部門法學習之核心的「解釋論」問題其實是包含著「正當性判斷」之面向的,而正當性問題恰恰也是法理學的核心內容之一。因此,題主既然對法理學抱有如此的興趣,我個人覺得並不應當過於拒斥對部門法的學習。
另一方面,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說,題主稍稍做了一個限定,那我也就順著這個限定說幾句。「接近政治哲學那個層面的法理學」,我理解為指的是法哲學(當然我的理解可能有所不當)。對於法哲學的學習是否可能脫離部門法而進行?我舉一個例子,實證主義與非實證主義之爭,這是法哲學中的一個經典問題。如果無視部門法的學習,固然也能夠了解和把握爭論各方的觀點、主張,但是這樣一種「了解」和「把握」終究還是浮於表面的。須知學者們在提出自己的觀點之時,其背後的論證過程絕非存在於真空之中,必然是有現實關切的,「惡法」究竟是「亦法」還是「非法」,如果脫離了這一個「法」來爭論,其實是爭論不下去的。而作為一個後輩的學習者,如果只是空記了一堆各方觀點,而無法實際應用這些觀點主張並在應用的過程中作出可能的智識推進,那並不能稱得上是在「研究」。
題主舉的另一個例子是法社會學等交叉學科的研究。交叉學科的研究之所以會出現,自然是因為原有的單一學科研究進路無法滿足研究的需要。但問題是,如果對法學固有的規範分析方法並沒有一個很好的掌握,何以談的上對其進行改進、完善甚或替代呢?如果不對某一部門法有深入的學習,真正意識到基於規範分析方法提出的解釋方案在面對實踐問題之時存在著無法克服的障礙,又何以能夠引入其他學科的知識和思路進而提出更好的解釋方案或者立法建議呢?
同意上一位答主@姜偉Karl Ernst。另外,從法理學這凄慘就業面來看,學好一個部門法,至少還能保證你搞不成研究的時候不會餓死。
研究隨時可以開始,只是層次不同則已。研究無終點。當你研究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部門法自然信手拈來。
第一次受到邀請回答問題,作為一個知乎小透明有點小激動呢。首先,既然法理學與部分法之間有明確劃分,不存在必須先學好部門法才能學好法理學這樣的說法。其次,部門法僅指一類法律規範的總和,比如憲法、民刑法、程序法,不包括以部門法為研究對象的理論,後者應稱為民法學、刑法學等。題主如果說的是前者,確實只基礎了解就夠了。如果是後者,深入了解幾個基礎的部門法學比如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個人覺得對法理學研究是有必要的。
以答主自身為例吧。論文的主題是修憲,在這之前對憲法學的印象停留在假大空,多麼無知啊。深入後才發現,憲法學真的是理論性很強、暗藏玄機且超級有爭議的部門法學,所以不同意有答主說的部門法的理論沒有太高深的東西的說法。畢竟一個制憲的問題,蘆部信喜就寫了一本書《制憲權》。我寫論文時候先是從憲法學開始,循序漸進到法哲學的。這個過程很漫長,但是隨著對憲法理論的熟悉,對法理學有了更深的體會。比如,在這之前,我是不會想到按照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憲法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這一點的。
不過,如果你真的法理學素養已臻化境,那部門法學真的只是小case。我導師(也是我男神),專業研究義務理論N年,給我的論文指導時,隨口說出的一個理論就是蘆部信喜書里的核心觀點,但他之前肯定沒看過蘆部的書,因為他問過我「日本有法理學嗎?」(攤手)所以,我等凡人還是掌握起碼一門部門法學吧,我推薦憲法學~~
有錯誤的地方請指正
我認為不需要掌握很深。
法理學是中間學科,一頭與哲學相連,另一頭與具體法學部門接壤。而民法刑法等應該是屬於法學部門中的應用法學。也就是說,法理學與各部門法本就屬於兩種學科,但是它們之間又有關聯。
個人拙見,如有錯誤還望指正。主次關係搞反了,法理學學的好的話,部門法的理論基本沒有難度。
實際上部門法的理論繁雜,但基本沒有太高深的東西,單論學習難度,是不如法理的,尤其是法哲學這一部分,對語言和思維的要求非常高。
所以不需要提前精通某個部門法,有精力不如多精通某一個法理領域,然後再結合具體問題去學部門法的相關理論。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