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貼式」保理業務的未來?

  這一陣子在某家央企集團保理公司服務的網友常跟博主魚雁往來.央企的保理公司有很好的資源,資金也雄厚,要介入金融領域其實比一般的民營企業更具有先天的優勢.這位網友說:「叢老師您說的沒錯!咱們央企要做保理業務的確是比民企有優勢,不過央企還需肩負著"模範生"的角色,不能亂七八糟的辦理業務」「而且我的個性又是那種要做就好好的做,要能長遠走下去的性格,否則就乾脆別做!」

  原來這位網友所服務的保理公司準備要推出一種「票貼式」的保理業務,簡單來說就是這家央企搞定了幾家核心廠,說服了核心廠以遠期商票的方式付款給供應商,然後供應商再把對核心廠的「應收帳款」轉讓給該保理公司,同時也把商票背書轉讓給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就對供應商提供融資服務.

  這套模式在大陸已經廣泛的被保理公司運用多年,甚至有人還將之冠名為「商票保理」業務!在大陸,保理業務就是個框,甚麼都可以往裡裝.網友問博主這種業務算不算是保理?博主跟他說「這就是一種票貼業務,跟保理業務一點關係都沒有!」網友又問這種業務由保理公司承做是否違規?博主說「反正以前商務部沒人管,基本上對保理公司的業務是放牛吃草,而保理公司對保理業務的表述更是一家一個號,各吹各的調!」「但是今年主管機關改由金融辦、銀監會管轄之後,這種業務很有可能被喊停!」

  2012年剛開始有保理公司的時候,有人說銀行作的保理叫「銀行保理」,保理公司做的保理叫「商業保理」,似乎是把這兩種看成是截然不同的業務,所以管理也有所不同...云云. 其實根本是放屁!保理就是保理,辦理保理業務的不管甚麼身份(銀行或企業),都叫做Factor(保理商).

那到底甚麼才是保理業務?博主簡單的說,「只要沒有應收帳款轉讓的,都不能稱之為保理業務」!

  買方使用遠期票據付款給賣方,買方的財務報表出現的是「應付票據」,賣方的會計分錄則記為「應收票據」-應收票據當然也是一種資產,可以自由轉讓,可是票據在各國都另有票據法約定,其權利義務轉讓用的是Endorsement 這個字;而保理業務中所謂的應收帳款的「轉讓」,原文用的是Assignment,雖然中文都翻譯成"轉讓",但是性質大大的不同.不但形質不同,甚至連法源依據都不相同.

  應收帳款債權的「轉讓」,在中國大陸的法源依據是合同法;而票據的「轉讓」,法源依據則是票據法!

  大陸銀監會為了規範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這兩種不同型態的資產,在2014年4月10日下發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暫行管理辦法」(銀監會2014年第5號令),明文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保理業務「不得基於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開展保理融資業務」(第八條、十三條)!

  網友問說:「可是這個紅頭文件是針對商業銀行的,我們是保理公司,應該不適用吧?」

  網友說的沒錯,這個規定是銀監會針對商業銀行的規定,目前並沒有擴及到保理公司.不過現在眾所周知的就是今年起保理公司的主管機關也移到銀監會了,所以同一套業務、同一個監管機構,博主不認為將來會有兩套不同的管理監督標準,遲早會併軌實施.實施之後,保理公司的票貼業務則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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