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發微罵警察被拘,民警發微罵遊客放蕩僅被處分,執法者犯法就可以雙重標準么?

2月1日,秦皇島一網友微博公然辱罵警察被處以15天刑拘,2月10日,麗江警方微博指責被打遊客放蕩,後秒刪。涉事民警僅被處分。執法者犯法就可以雙重標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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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是一個有情懷的人。

網友發微罵警察被拘,民警發微罵遊客放蕩僅被處分,執法者犯法就可以雙重標準么

首先,我想明確一下,這位辱罵警察的網友是被處以15天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這兩種拘留在法律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所謂刑事拘留適用的情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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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網路教育學院法學教師,百度知道法律行業資深行家,中國註冊志願者 ,國家心理諮詢師 ,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QQ:2932948593)

首先,我想明確一下,這位辱罵警察的網友是被處以15天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這兩種拘留在法律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

所謂刑事拘留適用的情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該法規定,刑事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同時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刑事拘留一般不會出現一言不合就拘留十五天的情形。

而行政拘留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的。該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分清了這兩個概念以後,我們看看此次此位秦皇島的網名被處罰的依據是什麼,根據相關報道顯示,當地警方處罰他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該法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其公然辱罵警察的行為應該被定義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看起來並不過分。

網友發微罵警察被拘,民警發微罵遊客放蕩僅被處分,執法者犯法就可以雙重標準么

而麗江警察發微博侮辱遊客事件,涉事警察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行政記過處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所規定。該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同時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因此,這個處分並不是想外界想像中的,蜻蜓點水,不痛不癢。更為關鍵的是新聞中被罵的女遊客事後發文澄清是誤會一場,所以就連這樣的處分都沒有依據。

網友發微罵警察被拘,民警發微罵遊客放蕩僅被處分,執法者犯法就可以雙重標準么

綜上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犯法當然不可以雙重標準。雖然生活中,存在執法者知法犯法以及徇私枉法的情況,但不能因為個例就否定整個國家為法治所做的努力。我們必須要對我們國家的法治進程,充滿信心。


西南政法大學網路教育學院法學教師,百度知道法律行業資深行家,中國註冊志願者 ,國家心理諮詢師 ,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QQ:2932948593)

首先,我想明確一下,這位辱罵警察的網友是被處以15天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這兩種拘留在法律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

所謂刑事拘留適用的情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該法規定,刑事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同時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刑事拘留一般不會出現一言不合就拘留十五天的情形。

而行政拘留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的。該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分清了這兩個概念以後,我們看看此次此位秦皇島的網名被處罰的依據是什麼,根據相關報道顯示,當地警方處罰他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該法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其公然辱罵警察的行為應該被定義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看起來並不過分。

網友發微罵警察被拘,民警發微罵遊客放蕩僅被處分,執法者犯法就可以雙重標準么

而麗江警察發微博侮辱遊客事件,涉事警察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行政記過處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所規定。該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同時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因此,這個處分並不是想外界想像中的,蜻蜓點水,不痛不癢。更為關鍵的是新聞中被罵的女遊客事後發文澄清是誤會一場,所以就連這樣的處分都沒有依據。

網友發微罵警察被拘,民警發微罵遊客放蕩僅被處分,執法者犯法就可以雙重標準么

綜上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犯法當然不可以雙重標準。雖然生活中,存在執法者知法犯法以及徇私枉法的情況,但不能因為個例就否定整個國家為法治所做的努力。我們必須要對我們國家的法治進程,充滿信心。



執法公平是每一個老百姓都盼望的事情,社會的公平公正也是中國政府一直努力的方向,對於中國現在的法制建設,我們應該保持理解和支持,因為中國在法制建設方面確實取得很好的成績。中國法制建設這些年,對於各個法律法規都做了詳細的調查和研究,取得廣泛的共識,這點是世界少有的事情。


對於中國的法律來說,我覺得要先了解一下,才能發布評論,最近有一則新聞說的是網友發微博一類的信息,辱罵警察被拘留十五天,一個民警發微博罵遊客放蕩僅被處分,這事情一看之下似乎不是很公平,但是我們需要做的是分清具體的情況,然後做出合理的判斷才可以。


關於網友網上辱罵警察,我覺得拘留十五天確實有些嚴重了,因為微信裡面的言論,比較輕浮的話,可以做出一些警告,然後給予一定處罰就可以了,因為微博並不是正式的場合,所以處罰過重的話,就會引起大家的反感,這件事情我覺得確實有些量刑過重,是不太合適的處理辦法。


對於民警發表微博,辱罵一個遊客放蕩,性質就不一樣了,執法者本身是明白法律的,中國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作為一個民警就算有一些誤會和委屈,畢竟你是執法工作者,你有自己的法律常識,在微博上辱罵遊客是不對的,無論任何解釋也沒什麼用,因為這是主觀故意的行為。


所以這個民警的處罰必須是嚴厲的,因為作為公職人員本身就是為人民服務,如果被誤解的話,你可以進行解釋,但是在微博方面公開說侮辱性辭彙就不對了,僅被處分確實比較輕。當然現在還有一種說法是有人冒用警察賬號,那麼這就另當別論了,但是如果是冒用的話,應該徹底查清楚,找到當事人才可以,至於執法是不是雙重標準,要看查清之後的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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