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夫瞞著妻向他人借了一百萬,騙妻是中彩票得的,並在未與妻協商用這一百萬加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百萬共兩百萬買了一套房,並只寫了夫的名字,後離婚,對債務和房屋如何分配?


本題其實是蠻無趣的一題,只不過是複製黏貼一下法條的機械工作而已;不過答案區有亮點, @Karl Ernst博士和@楊捷律師分別從實務操作和法律規定兩方面作出了解答,而且非常有意思的是兩位知友的答案看法頗有差異,是一個實務與學術迥異的經典案例。所以忍不住作一點展開,儘力結合他們兩位的答案談一談我的看法。

1、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問題,主要涉及的法條有《婚姻法》第十九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一個關於舉證義務的答覆可以參考。以上內容百度即可。

對於本題而言,我不完全贊同Karl Ernst博士的答案。理由有二:

(1)購房有住房需求滿足、地產投資、抗通脹風險等多種考量,其中除了第一種,後兩種都不算是「共同生活」支出項目。所以借款買房是不能當然地推出夫妻共同生活用途的,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去具體分析。

如果借款買來的房子用以夫妻共同居住或者出租租金補貼家用,Karl Ernst博士的答案應該是正確無疑,但如果如題設一般描述,是夫妻一方隱瞞情況的購房行為,通過合理的舉證是很有可能以未用於共同生活進行抗辯的。

(2)所謂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要求,與其說是一種裁判規定,不如說是一種舉證義務的偏移。

從公正性角度說,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借貸應由該方償還是理所應當的;但如果一味地維護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公平性,對於夫妻之外的債權人會造成極大的損害,也極易造成夫妻之間通過財產轉移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所以一般來說,我們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對外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保障市場整體的秩序和公平。

但相應的,如果一味地將所有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極易出現一方窮奢極侈,大肆揮霍卻由雙方共擔債務的不合理現象。所以我們通過一些司法解釋的細節規定,將對外債務進行分類。顯而易見的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夫妻共同經營業務、夫妻贍養、撫養義務支出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他的債務支出,未負債的一方可以舉證債務的用途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此時債權人必須對夫妻借貸合意及自己盡到了審慎核查義務進行舉證抗辯,不然就有敗訴的風險。

從這個角度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一個舉證的對抗過程,倒還不能只從字面上去理解。

2、實務層面上,楊捷律師的意見更符合實際層面的操作,事實上也是離婚財產糾紛在訴訟中的常態;和一般的商事訴訟不同,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具有非常多的難以舉證的問題需要在庭審過程中釐清和確認,諸如對家庭的付出,一方的過錯,撫養、贍養義務的分配很多時候更取決於當庭的「拉鋸」,這勢必導致整個訴訟更類似於一個「對抗中協商」的過程。

本題的特殊性在於,妻子一方可以採用「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為抗辯來拒絕承擔債務,丈夫一方卻不可能採取同樣策略來獨佔房產,事實上,如果夫妻雙方並沒有分居或者約定分別財產制,丈夫基本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可以獨佔房產。嚴格地來說,如果不考慮到債務和房產權利的對象都指向同一個標的而將房產和債務作為兩個獨立事件來考慮,甚至有可能出現債務丈夫一方償還,房產共享這樣的「奇葩」結論。這實際上本身就是《婚姻法》的一種傾向,即隱瞞(不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由一方承擔,隱瞞(不影響共同生活)的投資收益應當進入分配環節;這是一種對遵守規則一方的傾斜。

所以對於本題而言,購買房產可以近似的看作一方對外的投資經營。如果房產價值扣除債務還有剩餘,剩餘部分可以看作夫妻一方對外投資的增殖,按照《婚姻法》關於一方婚後孳息收入的相關規定予以分配;如果房產價值低於債務,則對扣除房產價值後剩餘的債務,妻子一方可以試著在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存在借款合意兩方面展開抗辯,與此同時,考慮到丈夫隱瞞財產的惡意,在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其餘的分配部分,必須充分考慮到對妻子一方的傾斜。

就這樣吧。


房子是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共同財產。夫妻對外舉債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不在於另一方知不知道,重要的是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一起買房子當然屬於。


謝邀。

債務問題比較複雜,可分成債權人起訴和夫妻離婚債權人未起訴兩種情況。

我理解你問的是後一種。如不是採取分別財產制:

1. 如果男方仍認為是中彩票而不是借債,中彩票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另一百萬夫妻共同財產一起買房,房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均分。(但如果之後債權人起訴,因房按共同財產分割,債務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


2. 如男方改口認為是借債,房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這樣,如果房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男方用來投資,他可以不舉證,那套房一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一部分是其個人財產。房產相應分割,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我另外提供一個思路吧。就是一個人不可能只承擔權利不承擔義務(債務)。尤其是在本例,債務和權利的對象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這樣的前提之下。


這個看妻子的選擇的吧,如果承認男方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房子是婚姻存續期間買的,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對半分,當然債務也是對半分。如果妻子不承認是共同債務,那麼房子200萬中的50萬屬於妻子,其他部分屬於丈夫的,債務也是丈夫一個人的。

反正就是,你出多少錢就拿多少份額,婚姻存續期間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不是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妻子既不承認一百萬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又要房子對半分也是不現實的。


婚後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並將借款用於夫妻共同買房的事情上,雖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共享了利益,在法律上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對於婚後購買的房子,雖登記在配偶名下,在雙方未約定房產歸屬的情況下屬於共同所有。


房子有你的,債務也有你的。跑不了。不知情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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