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推理和法律的角度來講,《唐人街探案》中的小女孩最後能否被判刑?


第二次回答這類似問題…不能…

問,題主哪裡看出她有罪?證據呢?

說在前面,這個影片中的推理並不算縝密,最後的結局也僅僅是推斷。

分析:1,最後推斷她有罪是因為看到松帕常去的同性戀場所,然而這並不能一定推理出,松帕不會強姦思諾,別忘了還有雙性戀…2,老秦推斷日記被撕掉的部分是犯罪手法,然而沒有證據,思諾也沒有承認…3,推斷的思諾在看到老秦和王寶強上樓吞安眠藥中的場景有點不合邏輯,原因是應該很少人會把安眠藥放在廚房那附近吧?多數是放卧室,但也不代表沒可能…4,用藍牙音響去指認犯罪這自信有點過分,一般人手機是不會開藍牙吧…5,老秦推斷的是這裡面有兩個案子,而兩個案子中間的聯繫是什麼呢?是失蹤的丹,而失蹤的丹的謎團一直沒有解開,後面的推理是並不穩固的……其實只要有自信自己沒開過藍牙,思諾她養父都不至於被抓的…不說了,手機打字辛苦……


聲明:以下分析僅為惡搞分析,純屬娛樂,本人不對以下文字造成的任何法律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一、斯諾不夠成故意殺人罪

1.斯諾未實施殺人行為

2.斯諾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教唆行為

即使依推理所說,斯諾也是在自己的日記本里記錄下犯罪故意及殺人方法,對其父不存在任何教唆行為。

且日記本里的那幾頁已經損毀,無從證實記錄內容。

3.斯諾與其父不存在共謀,不是共犯

斯諾的日記與其父殺人的行為、其父的殺人方法不存在邏輯上的必然關係。

僅依據日記證明斯諾確有殺人故意,證明不充分。

二、斯諾可能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依然存在以下疑問:

1.斯諾未必存在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

斯諾僅在自己的日記中記錄下犯罪方法,不具有直接傳授於其父的故意。

公訴機關應承擔證明斯諾明知其父會翻看日記、明知其父會實施日記中犯罪方法的舉證責任。

2.斯諾記錄下的犯罪方法與其父實行行為未必一致

由於日記已被損毀,其內容是否就是犯罪方法,是否就是其父實行的犯罪方法,已無從得知。

如日記中記錄的不是犯罪方法,或犯罪方法與其父實施的不一致,不應認定成立本罪。

3.即使日記未被損毀,取證程序上依然可能存在問題,從而導致證據被排除。

其實整件案件看來,斯諾寫日記,她爸翻看她的日記,她爸因為她的日記內容而犯罪,他爸按照她記錄下來的方法去犯罪,這幾件事的關聯是偶然的。這也是本案瑕疵所在:斯諾只是勝在「自己沒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原因在於「她可能確實不存在刑事層面的責任」,這跟傳統印象里的「完美犯罪」還有距離。

而本案的關鍵性證據,那幾頁日記,已經損毀。推理的許多細節都是偵探小哥的揣測,缺少客觀證據印證。

綜上,就電影給出的證據而言,斯諾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十五分鐘打的啊,不代表本人水平啊,不負任何責任啊,不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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