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煙過後聊控槍

有些略長的前言

月初剛剛一落地西雅圖,筆者的朋友圈就被拉斯維加斯槍擊案的新聞刷屏。美國的入境檢查比以往更加嚴格、層層盤問。接機的朋友也大感意外,進市內的行程上一路感慨子彈無眼、人心惶惶。

槍擊案過後的一兩天後,批判美國不控槍的各路分析文章又在朋友圈如雨後春筍般刷屏。一篇篇文章慷慨激昂,槍口也都對準了萬惡的利益集團——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簡稱NRA)。

這些文章的路數大都是更新一下最新傷亡數字,附幾張沒有經過外媒授權的現場照片,整理近年新舊槍擊案件和傷亡數字,理直氣壯地批判一番NRA,完成蹭熱點、搶風口目標的公眾號們心滿意足地離去,等待或者說奔向下一次槍擊案件。

在眾多的朋友圈文章中,一篇獨具理性思辨、視角獨特的分析文章從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的「民兵持有武器條款」的法理解釋切入,提供了對此條修正案不同的解讀,深入探討了美國不禁槍的法理基礎。這篇文章的作者是筆者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同專業的同學吳文斌先生,在文斌兄中山大學的本科畢業論文基礎上編輯而成的《美國民兵統制的聯邦化:1787-1861》令我受益匪淺。朋友圈的好文章,真的來自於朋友圈。

文斌好文乃是我寫作這篇文章的最根本動力,也與我一貫堅持寫的美國政治系列文章的初衷相同。真正的分析文章不應該浮於表面、流於庸俗,而應該立意高遠、思考深刻。從知識傳承的責任來說,接受過專業社會科學教育的人有責任分享自己的知識和想法,而不只是如那些愛好熱鬧的公眾號般跟風複製粘貼新聞,做些尋章摘句的工作。正如柏拉圖的「洞穴之喻」所表達的,向洞穴內黑暗中同伴傳達太陽之光明,為已見光明者之責任。亞里士多德說過,倫理學研究的是個人修養;而政治學、哲學等是最高善,研究的是城邦、國家之要義。

雖然我本人支持禁槍,但是在中國的輿論里卻很少有另一種聲音解釋為何美國不禁槍,以及「不禁槍」作為一種法理上的權利和哲學思想。當民眾憤怒於槍手的冷血卻又不知其動機時,看客們總訴諸於一番番倫理道德批判。當持有槍支作為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存在時,圍觀者總從現實利弊角度談論其廢立,卻往往忽略持槍權利的深層邏輯。

而要系統地分析美國允許公民擁有槍支的背景、保護槍支所有權的制度,以及NRA之類組織得以存在並能影響美國政治的根源,則不得不探求美國建國歷史之源、擁槍條例法理之辯、立國政治哲學之基。這需要的不僅僅是對現實問題的倫理批判,更需要的是從歷史、法學、政治學等專業學科的相關討論。美國持槍自由的問題歷久,冷血殺手的故事並不彌新。

不執念於一個違反法律和社會契約的非理性人無法探求的動機,而與諸君從更廣泛的視野討論持槍權利這個話題,乃是這篇文章試圖做到的。


建國歷史之源:槍杆子里出政權

16、17世紀的歐洲人腦海中的美洲大陸還都是一片蠻荒與機遇並存之地。1531年皮薩羅率領169名西班牙士兵憑藉槍炮征服了600萬人口之眾的印加帝國,開啟了新大陸上熱兵器與政治鬥爭的聯繫。

皮薩羅活捉印加皇帝

此後殖民大國間的戰爭與博弈,歐洲商人和探險家與當地土著居民的貿易和衝突,都讓槍支成為來自舊大陸的殖民者的必需裝備。英國政府也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招募訓練民兵(Militia)以協助維持地方秩序、抵禦印第安人和其他殖民者。到18世紀後期,當地民兵已經有了長期持槍、用槍的經驗。

在此背景下,美國獨立戰爭其實就是以美國人民捍衛持槍權利、對抗英國當局統治開始的。隨著英國政府與北美殖民地民眾的關係日益緊張,1775年4月英國當局派軍隊前去解除馬薩諸塞民兵的武裝。英軍在萊剋星敦鎮遭遇北美民兵襲擊,「萊剋星敦的槍聲」開啟了美國獨立戰爭的序幕。在戰前就持有武器、接受過軍事訓練的Minuteman(一分鐘人)為代表的北美殖民地民兵成為最後「大陸軍」的重要組成力量,為贏得美國獨立戰爭的最後勝利做出巨大貢獻。可以說,美國獨立戰爭的鬥爭經驗就是「槍杆子里出政權」。沒有持槍民兵,就不會有美國的民族獨立和自由。

萊剋星頓民兵雕像


擁槍法理之辯: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法理解釋

持槍民兵在美國獨立戰爭中發揮出巨大的作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便從法律上對此行為做出了肯定。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大部分中文譯者都將第二修正案翻譯成「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

按照前引用的文斌兄的文章的觀點,美國法學家對第二修正案的原文的理解一直存在爭論。比如民兵是何種組織,其和州、和聯邦、以及和廣泛的「人民」(the people)的關係為何就有很多解讀。

美國法學家桑福德·列文森(Sanford Levinson)對第二修正案的解讀便是建立在歷史背景的基礎上。列文森認為,「在憲法第二修正案中,『民兵』之所以為『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之因,是由於人民反抗政府的權力必須通過參加『普遍民兵』這一方式來行使,而『普遍民兵』的正當性亦唯有奠基於全體美國人民概念之上才可證成。」(Wu, 2014)而既然民兵建立的正當性是基於全體美國人民(the people),其反抗的乃是州政府以及聯邦政府的侵犯

結合前述的歷史來看,獨立之前的北美民眾遭受英國喬治三世國王治下政府的壓迫,民兵成為了帶領美國獨立的重要力量。而美國立國的憲法精神之一,就是建立在對政府能否真的被人民利用而不加害人民的懷疑之上,以法律的形式盡量避免美國版的喬治三世再次出現迫害美國人民。允許人民持有槍支,既是建國前的歷史鬥爭經驗,也是美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抗爭手段。


立國政治哲學之基:洛克哲學的啟示

如果要說到對美國立國的政治哲學的影響,沒有任何人能夠超過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雖然約翰·洛克40歲才步入英國政壇並從事政治哲學寫作,但是其在人生後30年的哲學理論對英國光榮革命、美國獨立戰爭、法國大革命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想像中的無政府)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獨立的,擁有「生命、自由、或財產」等自然權利。但是為了彼此自然權利的正常行使,人們能協議聯合組成一個共同體,願意各自放棄他們此前單獨行使的懲罰權力,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加以行使以「謀求彼此間舒適、安全、平和的生活」。因此,人們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財產權等基本的自然權利,而只將一部分權利讓渡給了統治者(政府)。

按照洛克的觀點,既然「生命、自由、或財產」是人民在自然狀態就擁有的自然權利,政府乃是人民出於維護「舒適、安全、平和的生活」選擇成立的,人民有權並且應該持續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和制衡,以防政府威脅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一旦政府背叛了人民,人民的反抗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洛克的思想對美國立國政治哲學和政治體制設計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其核心觀點「生命、自由、或財產(Life, Liberty, or Possessions)」變成了美國《獨立宣言》中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的權利。(美國開國國父的宗教理念不同於洛克的17世紀清教徒思維,他們認為財富需要經過創造和勞作,人之擁有財富並非生而帶來的權利,因此將財富改為了追求幸福的權利。)美國政治中的三權分立、聯邦制度等對政府的制衡,以及只承載少量社會功能的「小政府」理念,都可以從洛克的理論找到影子。包含第二修正案的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也都體現著洛克的人民對政府權力限制、監督的思想。

所以從這個角度理解,結合前面敘述的美國憲法立法背景,美國國父們制訂憲法的初衷乃是洛克式的保護人民、限制政府。憲法修正案中允許人民持槍等條款,就是以具體的形式給予人民各種對抗政府的權利。這也是為什麼美國總統和國會就職時宣誓效忠和保衛的是憲法,而不是政府機關或者人民本身,因為「人民的名義」誰都可以用,而憲法白紙黑字,是人民最後的權利來源。

說到持有槍支的這個具體問題,按照洛克的理論,如果政府背叛人民或者有人威脅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等自然權利,人民當然有權利捍衛自己的自然權利。在這個理論的基礎上,美國國父們允許人民持有槍支,就是給予人民保衛自己自然權利的武器,以及承認未來美國政府背叛人民、傷害人民的這種可能性的存在

有人認為,個人的武器和訓練已經無法和今天的美國軍隊、警察相比,理想中的持槍保衛自己並不現實。但是這個觀點的問題是,如果有關力量真的站到了人民的對立面,那麼人民的「現實」選擇是否只是坐以待斃?正如看過熱播網劇《使女的故事》後,當代自由主義者(liberals)看到的是原教旨主義宗教和反烏托邦社會對人的壓迫;而傳統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看到的是那些追求自由、能跑到加拿大邊境的倖存者手裡,可都有槍。

三周過去,拉斯維加斯槍擊案件中的槍手行兇動機仍然不明,之前很多的大規模槍殺案均因為兇手的非理性思想。無法徹底避免現實世界中的非理性作案兇手的出現,是包括我在內很多人希望禁槍的原因,也是啟蒙時代早期、人文主義者洛克和美國國父們過度理想化高估「理性人」的問題。但是從哲學思想和立法初衷上探討的「不禁槍」的理由,對於側面了解美國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有重要的意義。

美國允許人民持槍乃是出於對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允許人民擁有這種「不信任」。大規模兇殺案的現場照片確實恐怖,但是理解「允許持槍」的背後邏輯也有助於從另一個角度看持槍與禁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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