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公平?正義?公正?公平正義?迷之混亂!!

平等、公平、正義、公正和公平正義這五個詞語在漢語中之混亂可謂一絕。它們不像權利之於權力,或是法制之於法治那樣涇渭分明;相反,它們的關係盤根錯節,意義也多有重疊乃至重合。在日常語用中,人們又愛將數個詞語連用,例如司法應「公平、公正、公開」。於是,我們即使意識到了這些詞語之間存在著差別,也很難用清晰簡練的語言將此差別完整、準確地表述出來。

目前,網上其實已能找到不少相關的比較文章,知乎上亦有一個這樣的問題:公平、平等、公正之間有什麼區別與聯繫?。但現有的說法都難以令人滿意,有的在談及區別時用語玄而又玄,有的只談及了其中的兩三個概念,還有的甚至將明顯不同的概念混為一談,如此種種。

相信不少讀者都已預料到了,我正在挖的是一個深不見底的大坑。因而在開始正文前,有必要說明一下本文的用意:首先,本文不是純粹的描述性研究,本文更多的是想要規範性地論述這些詞語究竟應該如何使用,而非這些詞語是如何使用的。其次,本文不是也不想成為這些詞語用法的唯一標準,我只是在探討其中的一種可能性。最後,雖然在現代的語境下,五個詞語或多或少都有些舶來的成分,但本文還是希望著眼於現代漢語中的用法。不過,我會儘可能調解由此帶來的衝突。

在本文的第一節中,我會從一種角度解釋為什麼平等、公平、正義、公正和公平正義這五個詞語在漢語語境下會如此混亂;在第二節中,我會以此為基礎分別定義五個詞語並在實例中解釋其用法。

一、羅爾斯至少是要負一點責任的吧

在五個詞語中,「公平」和「正義」這兩兄弟尤其使人困惑。在漢語世界裡,很多地方把「正義」解釋為「公正的、正當的道理」。可什麼又是「公正的」呢?答曰,「公正」就是「公平、正義、正直」——這這這這不就回到原點了嗎?

我認為這是有因可循的。上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提出過一種頗具影響力的正義理論,他稱為「公平式的正義」,或者說「公平即正義」。儘管羅爾斯的理念在名義上從來都不是我國正統意識形態的一部分,亦有許多許多人從未聽說過羅爾斯和他的正義理論,但我們的思維實質上受其影響極深極廣——凡提到「正義」,人們是多麼容易將其理解為「公平」呀!

羅爾斯「公平即正義」的理念不僅使「公平」和「正義」成為了同義詞,還將它們與「平等」的界限模糊了起來。於羅爾斯而言,「平等」是「正義」或「公平」中極為重要的要素。換言之,正義總要求有一定的平等。我想,中文大學周保松教授的一段話很好地表達了這層意思:

我們是以平等的自由人的身份,參與公平的社會合作。平等和自由絕非彼此對立,而是一起構成自由主義的奠基性價值。自由人的理念界定了人的道德身份,平等的理念界定了人的道德關係。如何在平等的基礎上,確保個體全面發展成為自由人,是自由主義的目標。 ……我認為,「自由人的平等政治」這一理念是理解羅爾斯的關鍵。(樣式為本文作者所加)

總而言之,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正義即是公平,而這兩者又與平等息息相關。這也難怪人們會為三者的關係所困惑了。(在這裡我沒有任何批評羅爾斯的意思,也沒有任何否定羅爾斯理論的意思,這個我想宣傳上應該是不會出差錯的吧。)

申言之,如果我們接受「公平」是「正義」的一種詮釋,我們自然還可以想出其他一些不同的詮釋(我們不妨稱之為不同的「正義觀」)。我認為至少有幾種這樣的可能性:首先,在人類歷史上存在一種極為常見的政治和法律實踐。考慮到人權已經寫入了我國憲法,這裡便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例: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為了與羅爾斯的正義觀形成對比,我將這種實踐稱為「權利即正義」。除我國憲法外,《獨立宣言》《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等也都是蠻好的例子。

其次,不難想到,既然公平可能是正義觀,則平等、公正亦可能是正義觀。不妨分別稱為「平等即正義」和「公正即正義」。

最後,我們至少還能想出這些正義觀:「自由即正義」,「槍杆子即正義」,「上帝即正義」,「自然即正義」,「效用即正義」,甚至「老子即正義」。

質言之,該思路的核心是:將「正義」視作最為抽象的那個概念,並允許使用其他概念來填充「正義」的內涵。

二、平等、公平、正義、公正和公平正義?

在上一節的基礎上,我這樣為這些詞語下了定義:

正義:道德上或政治上正確的事

公平:正當的、合理的、可接受的(制度或情形等)

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機會、地位等

公正:不偏頗,也形容人正直;間或用作「公平正義」的縮略

公平正義:公平式的正義(如羅爾斯)

如此一來,羅爾斯式的正義就可以這樣理解:正當的、合理的、可接受的制度或情形就是道德上或政治上正確的事情(公平即正義);而在這其中,享有同等的權利、機會、地位是該正當的、合理的、可接受的制度或情形中十分重要的要素。

本文開頭提到的「公平、公正、公開」也就可以這樣理解:公平說的是要正當,公正是不要偏頗,公開那自然就是公開了。

我們也可以想出一些有趣的例子,如「公平但不正義」:在司法審判中,公平的審判程序不一定帶來實質性的正義。又如「公平但不平等」:古雅典的民主制。再如「平等但不公正」:行政干預司法。

我認為該定義基本可以解釋這五個詞語的實際語用(除第9條外,其餘語料均選自國家語委現代漢語語料庫,樣式均為本文作者所加):

1. 惡與正義、壓迫與反抗所撞擊出的火花(正義:與惡相對,指道德上正確的事情)

2. 他熱愛正義、自由和光明,嚮往幸福的生活,但在現實生活里卻又往往暗淡無光,沒有希望(正義:一種道德上或政治上正確的、值得追求的事物)

3. 因此我呼籲,應該給我公平合理的待遇(公平:與「合理」意思相近,這裡指正當的、可接受[的待遇])

4. 對年輕者和年高者,對學歷低者和學歷高者,都是公平的,只要在本職工作上作出優異成績,就可以晉陞(公平的:正當的、合理的、可接受[的晉陞條件])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人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的保護和懲罰也是同等的)

6. 人人在發表意見上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平等的:同等的)

7. 作為一個新聞記者,李普曼追求真理,勇於探索,力求作出公正、客觀的報道(公正:不偏頗的)

8. 通過改革和限制大資本的權力來實現「更多的社會公正」(公正:公平正義的縮略)

9. 公正裁判的基本要求是裁判者必須立場中立、精神獨立,確保不偏不倚(公正:不偏不倚、中立;選自《法制日報》)

這樣定義還有一個好處:便於將這五個概念與英文中相應的概念對應起來,對哲學、政治學等的學術研究可能會很有幫助。

正義 (Justice):道德上或政治上正確的事

公平 (Fairness):正當的、合理的、可接受的(制度或情形等)

平等 (Equality):享有同等的權利、機會、地位等

公正 (Impartiality):不偏頗,也形容人正直

公平正義 (Justice as Fairness):公平式的正義(間或縮略為「公正」)

但是,讀者應該留意到,在實際語用中,上述詞語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用法。

首先,「正義」經常被視同一種客觀存在。例如《守望先鋒》中法鷹的大招是「天降正義」,又如人們也常說某某終將受到「歷史和正義的審判」,再如「正義終將戰勝邪惡」,等等。

其次,如前所述,現代人的正義觀受羅爾斯影響很大。羅爾斯認為公平即正義,而平等又是這兩者中十分重要的要素。因此,言及「正義」時,人們常也想表達「公平」的意思;言及「公平」時,常常也有「平等」這層意思在裡面。例如,我們說教師應該「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學生」,這之中可能不僅有教師應該「合理、正當地」對待學生的意思,還有教師應「平等」對待學生的意思。

最後,有兩個詞語的詞性有些複雜。「正義」常用做名詞,其形容詞形式應是「正義的」;但「正義」間或也用做形容詞,例如「甘地正義又勇敢,一言不合就扔核彈(誤)」。

「公平」則常用做形容詞,如「這個世界對氪金玩家不公平!」;但也用做名詞,如「社會公平」。

在文章的結尾,為大家出一道思考題:

「這句話亂死我了。」

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感謝 zz、夢見自然醒、C 老師和 F.T.W. 慷慨地在七夕或七夕前夜同我就這五個詞語撕了若干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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