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點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長假旅遊已經成為各景點經營單位的重要收入來源。實務中,發現不少單位在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存在稅目混淆的情況,現將相關規定作如下整理:
一、基本規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單位在境內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二、景點收入對應的稅目
(一)景點門票收入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稅目注釋,景點門票收入屬於景點經營單位提供遊覽場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務收入。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文化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徵收率。
例1:某景點經營單位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10月,景點門票收入為20.6萬元,該單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該單位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解析:該單位雖然是一般納稅人,但按文件規定可選擇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所以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應納稅額=÷(1+3%)×3%=6000(元)
(二)景點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收入
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在遊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2:某景點經營單位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10月,景點門票收入為20.6萬元,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取得的收入合計51.5萬元,該單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該單位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同上例:
該單位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1+3%)×3%=21000(元)
若該單位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該單位當月應計銷項稅=(+)÷(1+6%)×6%=40811.32(元),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三、注意事項
(一)景點門票收入適用的稅目是文化服務,而非旅遊服務,旅遊服務是根據遊客要求,組織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餐飲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二)景點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收入適用的稅目是文化體育服務,而非其他陸路運輸服務,其他陸路運輸服務不包括景點內的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服務。
(三)景點門票收入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務以外應稅行為收入,如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收入,應分別進行核算。不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四)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如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和作為科普基地的動物園和植物園等門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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