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程序都有哪些?你都知道嗎?

集體土地徵收程序都有哪些?你都知道嗎?

第一步:發布擬征地公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範圍內發布擬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具體包括征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事項。

注意:發布擬征地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第二步:徵詢村民意見,組織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被徵收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表格一式三份。

調查結果應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的情況,依法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發布土地徵收公告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公告。

徵收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準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步:征地補償登記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步: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依法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根據省或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方案,在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八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九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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