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新生嬰兒扔進垃圾箱,涉嫌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近日,

在雲南宣威,

一名男子提著白色的包裝袋,扔進了垃圾箱內。

隨後,附近大媽來到該垃圾箱前,發現白色包裝袋裡面是個新生兒,

衣服都沒穿,大媽回家給孩子拿衣服,路過市民打電話報警。

目前嬰兒父親因涉嫌遺棄罪,被刑拘。

嬰兒母親因涉嫌遺棄罪,被依法取保候審。

下面看幾組網上視頻圖片,律師進行截圖,

想重點說的就是這一張照片,

從該視頻可以看出,嬰兒父親,

將孩子放入的位置,應該是垃圾箱內部深處,

孩子的父親,身子彎曲,身體向前傾,

其行為意思,是想讓更多的人看不到嬰兒,讓嬰兒處於不被發現的位置。

律師的意思,

遺棄,不是這麼簡單。

後來,嬰兒被一位老太太發現,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待這樣的行為,父親的行為應當具有扶養義務,這是沒有問題。

所以,民警以涉嫌遺棄罪來做出認定,

母親也進行了取保候審。

如果涉嫌遺棄罪,且情節惡劣,處罰的結果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看到了嗎?

只有情節惡劣,最高的刑罰為5年有期徒刑,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第17條,「依法懲處遺棄犯罪。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上述情形,才屬於法定情節惡劣,也就是從目前視頻結果來看,

嬰兒父親是構成遺棄罪犯罪要件的,

但是,最高也只有5年的有期徒刑。

律師在此疑問的是,也需要公安機關審查的是,

父親的行為以及動機,能否認定遺棄罪?還是涉嫌故意殺人罪?

同時,該意見,也明確指出,「準確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對於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於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因此,對於孩子嬰兒父親的做法,要進行綜合判斷,包括實施地點?實施時間?實施行為?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第一,父親將嬰兒放入垃圾箱深處。地點屬於人群很少經過的地方,也就只有,清潔人員或者拾荒人員經過。

因此,嬰兒被發現的幾率極其低。

同時,從視頻中,也可以看出,嬰兒的父親,將嬰兒深入垃圾箱內放置,且老太太也伸手進入垃圾箱深處發現了嬰兒。

所以,其動機是為了不人被發現,關鍵地點,也不是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人較多的場所,而是放在了人跡比較罕至的垃圾箱中。

所以,這就需要從男子的行為來上來審斷男子是否主觀放任嬰兒面臨生命危險。

區分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的重大區別就看地點是否人流較多,是否存在主觀放任的故意。

第二,嬰兒主體情況。能把嬰兒放在垃圾袋中,估計出生沒多久,且身體裸露,從老太太穿著角度看,天氣還是比較寒冷,所以,極大的增加嬰兒死亡的可能性。

所以,律師認為,

嬰兒父親的行為,立案定性為遺棄罪是有待分析的。

在即將下班時候,律師就這個問題,在微博上寫了文章,傾向於公安機關認定是故意殺人罪。

後來,在地鐵上,律師就這個問題,又進行了思考,

該男子的行為,可能涉嫌上述兩個罪,

這在刑法上,叫想像競合犯,也就是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刑法罪名,

但是,想像競合犯,處理機結果是擇一重罪處罰。

而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其次是無期,再者是有期徒刑,也得十年以上。

但是如果僅僅是定性為遺棄罪,那最高也就五年有期徒刑。

律師,在這說了這麼多,

其實,就是想說,

公安機關要擦亮刑事立案的眼睛,

不要讓輕罪蒙蔽了重罪的眼睛,

以讓犯罪嫌疑人以接受輕罪的方式而逃脫本該重罪的處罰。

法律的目的,

是為了懲治犯罪,維護法治秩序,

不能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推薦閱讀:

TAG:嬰兒 | 故意殺人罪 | 遺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