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首宗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破冰之作——海印股份信託受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1、浦發出資15億,委託大業信託成立單一貨幣資金信託,擁有信託受益權。
2、海印股份以前旗下14個商業物業的租金凈收入質押且由控股股東海印集團擔保,從資金信託獲得信託貸款。凈現金流由北京中企華進行評估:
對應整個信託貸款的還款計劃:信託貸款的貸款總額為 15 億元,年利率為 9.1%,採用一次性放款,按年計算需償還的本息,分月支付的方式。該信託貸款在本專項計劃設立後的持續期間為5 年,依次每年償還的本金分別為 2.20 億元、2.60 億元、3.10 億元、3.40 億元、3.70 億元。(在貸款後至專項計劃基準日期間,利率7.14%)
3、由中信建投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向投資者募集15億(優先順序14億、次級1億,其中次級由海印股份全額認購),向信託原始受益人浦發銀行購買信託受益權。
4、海印股份通過第三方平安銀行的專項收租賬戶收租,租金先劃轉信託還款賬戶,超出部份再劃轉回海印股份。
當時是2014年4月,這是首個商業地產的資產證券化。
可以看到:
1、確實原始基礎資產,用的是凈租金收入。
2、投資者的資產證券,是特定信託的受益權,本質是一個貸款,即債權。
3、在各方正常履約的情況下,這是一個固定收益產品。
4、海印股份實質獲得的是質押貸款。
PS,此處法律依據是《物權法》和人民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應收賬款和會計意義上不同,它包括以下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基於此,基本上以特定期間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都可以(也可能是只能這麼做)處理成質押貸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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