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美國的妨礙聯邦計算機罪?

本罪系以「故意無權或越權操作計算機系統,而使用、篡改、破壞、泄露計算機中之

情報或妨害有權者使用計算機,致妨害聯邦政府使用計算機者」。本罪之成立以發生妨害

聯邦政府使用計算機之結果為必要,故僅系單純使用政府計算機之情形,並不構成犯罪。

什麼是美國的妨礙聯邦計算機罪

以上三罪均處罰未遂及陰謀犯。並將計算機定義為「系以電子、磁性、光學、電子化

學或其他方法高速處理資料,而具有邏輯演繹、算術計算及記憶功能,且能與其他資料記

憶設備或通信設備直接連接或同時操作之設備。但不含自動打字機、自動排字機、小型計

算機或其他類似設備」。1984 年 12 月,美國聯邦議會通過了第一部專門懲治計算機犯罪

的《非法訪問計算機系統和計算機欺詐及濫用法》,規定了計算機犯罪包括下列行為:合

法使用者以非法目的地使用計算機;非法使用者滲入計算機系統;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將經

濟或其他信息儲存於計算機之中;以篡改、破壞或其他改變信息儲存之目的而訪問計算機

系統者。

什麼是美國的妨礙聯邦計算機罪

1986 年美國又頒布了《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全面修訂了

1984 年頒布的法律,重點懲治未經授權而故意進入政府計算機系統的行為,主要有

以下幾點:未經授權或者越權故意地訪問計算機並獲取帶密級的聯邦信息,並意圖將信息

用於損害本國或者給某一外國帶來利益;未經授權或者越權故意地訪問計算機並從財政機

構或者消費者報告機構的財政文檔中獲取信息;未經授權故意地訪問政府計算機系統並妨

礙政府對計算機的操作;未經授權或者越權以行騙之目的故意地訪問「與聯邦利益相關計

算機」,並獲取有價值的信息;未經授權故意地訪問「與聯邦利益相關計算機」,並因而變

更、損壞、毀損信息,或者妨礙對計算機的「有權使用」(以這種方式訪問計算機系統在

一年內造成 1000 美元損失為必要條件;明知並帶有欺騙的目的未經授權騙取可以訪問政

府計算機系統或者影響州際或者對外貿易的計算機的通行口令。根據《美國法典》第18

編第 1039(a)條規定,實施 1-6 條行為未遂也構成犯罪。

什麼是美國的妨礙聯邦計算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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