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發生故意傷害案致1人死亡 嫌疑人自縊身亡是怎麼回事?

12月6日甘肅發生故意傷害案致1人死亡 ,嫌疑人自縊身亡。故意傷害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的行為。


案發後,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權力開展偵查,組織警力順線追蹤,並在案發區域和周邊鄉鎮設卡盤查,於12月5日8時許在環縣洪德鎮一山頂發現犯罪嫌疑人梁成定自縊身亡。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的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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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傷害後果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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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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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7年12月2日晚7時許,環縣洪德鎮趙窪村水頭鋪隊發生了一起故意傷人案


這起故意傷人案,致一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梁成定潛逃。案發後,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權力開展偵查,組織警力順線追蹤,並在案發區域和周邊鄉鎮設卡盤查,於12月5日8時許在環縣洪德鎮一山頂發現犯罪嫌疑人梁成定自縊身亡。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的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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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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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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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



甘肅省慶陽市環縣洪德鎮趙窪村水頭鋪隊發生一起故意傷害一案,致一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潛逃,在追捕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自縊身亡。


1、該新聞來源於環縣公安局的公眾號,可以證明事件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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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縣公眾號只給出了警情通報,簡短概括就是在水頭鋪隊發生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致一人死亡,注意此處並非是故意殺人案件,然後鎖定犯罪嫌疑人梁定成,在追捕過程中,發現梁定成在山頂自縊死亡。且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此案發生時間為2017年12月2日,發現犯罪嫌疑人死亡時間為2017年12月5日,警情通報發布時間為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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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其他公眾號發出的警情通報相比較,這份警情通報過於簡短,但是鑒於最後一句「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也是情有可原的。比如下圖中的也是打架事件的警情通報,只是說了打架過程及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不會像社會新聞一樣給出具體而詳細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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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應該偵查終結。除非還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以說這份警情通報給出的時間太早,想必原因可能是為了安撫大眾的情緒,雖然故意傷害時有發生,但是故意傷害致死案件還是會引起大眾恐慌,犯罪嫌疑人隨時可能再犯案,所以通過公眾號發聲,讓大家得知案情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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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以針對網路上的留言懷疑存在「貓膩」,足見公安機關公信力實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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