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摩托車被偷沒報案,車輛肇事被判連帶賠償8萬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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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坤蕾
因為摩托車丟失而自認倒霉,何某在一年後收到自己摩托車在外地肇事的法院傳票,要求何某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看到這則新聞我覺得很震驚,不是自己犯下的錯誤竟然要自己承擔責任,確實有些不可思議。但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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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摩托車丟失而自認倒霉,何某在一年後收到自己摩托車在外地肇事的法院傳票,要求何某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看到這則新聞我覺得很震驚,不是自己犯下的錯誤竟然要自己承擔責任,確實有些不可思議。
但仔細想想這個判決,有著它的合理之處。摩托車的所有權是何某,在法律上,何某對摩托車的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雖然何某的摩托車早在一年前丟失了,這是事實,由於何某沒有報案,以至於摩托車在法律上的所有權擁有者還是何某。
我認為出現這樣的判決對於何某來說是冤枉的。何某雖然是摩托車法律上的主人,但是由於摩托車早在一年前就被小偷偷竊了,所以說,在這個方面,何某也是受害者。由於何某在一年前摩托車被盜之後的自認倒霉,沒有報案,使得摩托車的主權還在其手中,但是,在摩托車外地肇事之後,法院傳票到何某手中,何某通過相關單位開具了證明,證明自己的摩托車早在一年前被盜,很難以理解的是法院並不認可這份證明,而是一直在強調法律條文的內容,法院這麼判決雖符合法理但不夠聯繫實際,考慮實際的情況。
法院的判決顯得很冷冰冰,並且沒有和實際的現實相結合。何某有過失的話,也就是何某在摩托車被偷後沒有及時的報案。真正的肇事者並不適合何某本人,何某的確沒有義務承擔責任。
這個案件的判決很大程度上顯示出了司法部門檢查部門以本為本,以綱為綱,只重視金科玉律而不考慮生活實際。法律是嚴肅嚴謹的,沒有問題,但是在辦案判決處罰的時候真的希望司法人員能夠在秉公執法的時候多考慮下實際情況。
因為摩托車丟失而自認倒霉,何某在一年後收到自己摩托車在外地肇事的法院傳票,要求何某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看到這則新聞我覺得很震驚,不是自己犯下的錯誤竟然要自己承擔責任,確實有些不可思議。
但仔細想想這個判決,有著它的合理之處。摩托車的所有權是何某,在法律上,何某對摩托車的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雖然何某的摩托車早在一年前丟失了,這是事實,由於何某沒有報案,以至於摩托車在法律上的所有權擁有者還是何某。
我認為出現這樣的判決對於何某來說是冤枉的。何某雖然是摩托車法律上的主人,但是由於摩托車早在一年前就被小偷偷竊了,所以說,在這個方面,何某也是受害者。由於何某在一年前摩托車被盜之後的自認倒霉,沒有報案,使得摩托車的主權還在其手中,但是,在摩托車外地肇事之後,法院傳票到何某手中,何某通過相關單位開具了證明,證明自己的摩托車早在一年前被盜,很難以理解的是法院並不認可這份證明,而是一直在強調法律條文的內容,法院這麼判決雖符合法理但不夠聯繫實際,考慮實際的情況。
法院的判決顯得很冷冰冰,並且沒有和實際的現實相結合。何某有過失的話,也就是何某在摩托車被偷後沒有及時的報案。真正的肇事者並不適合何某本人,何某的確沒有義務承擔責任。
這個案件的判決很大程度上顯示出了司法部門檢查部門以本為本,以綱為綱,只重視金科玉律而不考慮生活實際。法律是嚴肅嚴謹的,沒有問題,但是在辦案判決處罰的時候真的希望司法人員能夠在秉公執法的時候多考慮下實際情況。
對於車主而言,摩托車被偷還被告知需要承擔被偷後肇事的賠償,說不冤肯定是不可能的,畢竟作為車主本身財物已經丟失,還突然來個傳票說自己的摩托車肇事需要額外的賠償,這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真實寫照。然而,這只是在思維的層面,道德的層面。
在法律的層面上來說,摩托車丟了沒報警罰單來了說自己的摩托車被偷了,法院肯定是不會承認的,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和材料,就好像最近很多媒體報道的,銀行卡被莫名異地消費一定要在本地銀行取一筆費用從而證明你的銀行卡沒有借給別人取款,而確實是被盜用了。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一輛摩托車被盜了,如果你報案了,警察接到報案並立案了,這才能夠說明,這倆摩托車確實是被盜了,不然,口說無憑,法律是需要去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的,它的每個條文都需要經過很多方面的考慮,而不是憑藉著一個人的口頭描述,不然的話,可以鑽的法律漏洞太多了。
比如本案中,是不是也會有一種情況,就是車主駕駛車輛發生了肇事事故,然而,車主棄車逃票,在沒有監控的情況下,當警察找到車主的時候,車主就可以否定自己已經開車了,車主可以編造很多理由,其中就可以說自己的車輛剛被偷,那麼,如果沒有確實的證據,警察就無法突破案件,所以必須要有丟失證明。
當然,如果車輛是確實丟了,個人覺得還可以從很多方面去證明自己的丟車的證據,法律是相信證據的,我們也應該相信法律不會隨便冤枉一個人。
法律與情感很多時候都是無法共存的,摩托車被盜不但無法得到賠償,而且還要承擔肇事後的賠償責任,這種案例從情感上來說肯定是無法接受的,當事人簡直有著比竇娥還冤的感覺,但這就是法律,在冷冰冰的法律條款面前,情感是決定不了任何事情的,我國的交通法規等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以後,如果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原所有人依然要對該機動車的肇事行為承擔責任,這也是該案當事人雖然感到冤枉但實際是合理合法的原因所在。
在現實生活中,摩托車被盜是非常普遍的治安案件,但因為偵破難度極大,很多失主往往會自認倒霉,畢竟幾千元的損失大部分家庭都是能夠承擔的,殊不知這種粗心行為是能夠埋下安全隱患的,無論摩托車因為什麼樣的願意發生了所有權轉移,只要相關手續沒有辦理,願所有人就必須承擔各種侵權責任,這也是很多人所無法理解的法律條款。當然了,並不是說摩托車被盜就沒有規避責任的辦法,嚴格來說,在被盜以後及時報警,就能夠在日後發生肇事行為的時候作為免責憑證,當然了,相關手續的辦理還是要逐項完成,才能徹底杜絕類似冤屈的出現。
由此不難看出,雖然大部分人都誤以為自己是懂法的,其實很多與我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款都是比較陌生的,這也是國民法律意識淡薄的直觀體現,但是對司法機關來說,在案件設立的過程中,秉公執法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有些特殊情況的確需要考慮在內,畢竟被盜竊的摩托車,對原車主來說已經造成了財產損失的客觀事實,如果生硬的判定其承擔肇事賠償責任,也會有悖於法律的公平公正這些核心理念,所以說這種判決標準還是值得商榷的。此外,該案例也給那些摩托車主敲響了警鐘,不要以為丟了就可以不管不顧了,手續該辦理的還是要辦理,只有確保相關手續的變更,才能杜絕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出現。
摩托車被盜,因為圖省事自認倒霉沒有報案,結果盜竊人肇事,車主居然要承擔連帶責任,我能說看到這個新聞,我真的有些接受無能嗎?或者我們一貫號稱對法律還算了解,但對一些相對冷門的,甚至於違背我們尋常認知的法律常識,根本就沒有認識。
當然,從法律的理據上來說,摩托車屬於何某所有,也就意味著何某必須對摩托車所造成的一切行為後果視情況負責。何某雖然並非侵權人,但是作為摩托車的義務人,仍舊需要對事故造成的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在該法院的判決中,我始終覺得有一點無法自圓其說。在接到法院傳票之後,何某提交了一份由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在事故發生之時,何某的摩托車已經被盜。該法院認為,村委會和鄉政府無權出具證明,證實被盜車輛的被盜情況。這份說辭可以成立,然而,如若將村委會的證明視為由村民作為證人,出具的證詞。這又該如何定論呢?既然該村委會提供證供的村民與何某並不存在親緣關係,那麼法院又憑什麼對這一被盜主張不予採信。
那麼,這份證供如果被證實為真實,也就是說,何某的摩托車於一年前確實已經丟失這一事實成立,那麼情況是否會有所不同呢?法院原本的判決是在不採信被盜事實上做出的,如果被盜事實成立,那麼也就是說,何某由義務人,轉變為被侵權人,不但應該免於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還享有向肇事者追討賠償的權利。
摩托車被偷,被偷就算了,車輛還肇事,結果丟了車還要連帶賠償8萬,冤不冤?冤!但車主沒錯嗎?不!有錯!
當然,不能完全怪民眾不肯報案,警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警方辦事效率不高,對民眾的訴求不放在心上,愛答不理,冷臉相迎,這使得很多人不願意去報案,不樂意看警察的冷臉。
所以出了新聞車主這檔子事,該車主還是冤的,但要說怪誰呢,只能是怪自己,警察態度再怎麼樣,也不是不報案的理由,不報案出了任何結果,只能自己承擔,跟誰喊冤都沒用!看到這個問題的第一直覺,就是覺得這位摩托車的主人真夠冤枉的。自己的摩托車丟了就已經夠不幸的了,不料後面還有更倒霉的事情出現。真是人到不走運,啥事都會碰上啊!看來僅僅把摩托車丟失自認倒霉還遠遠不夠,相信誰也想不到都已經過去一年多,何某居然還會收到來自自己摩托車在外地肇事的法院傳票,想必很多人都不會想到。
這次法院傳票要求何某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最初要求何某賠償11萬元的醫療費及其它用。不過最終以8萬元的賠償成了定局。既然法院能這麼判決,想必法院也是有法可依。就在我靜下心來自信思考的時候,我發現其實何某也不是那麼冤枉,換句話說,何某隻是運氣不好,確實有些倒霉罷了。我們可以打個比方來看這個問題,假如何某養了一條狗,丟失了一陣,主人也找不到。可後來這條狗在外面把人咬傷了,這條狗偏偏這個時候回家了,傷著順便找上門來,此時,何某還是的為狗進行相應的醫藥費賠償。大家這時候,應該都會覺得何某真的應該替狗狗進行賠償。然而對於摩托車來說,雖然已經丟失,但是落戶時依然是何某的身份,摩托車的車牌照等都與何某直接掛鉤,並且駕駛摩托車得有正規的駕駛執照才行何某的摩托車丟了,如果是被沒有駕駛資格的人偷去呢,肯定遲早都會出事。由此可見,何某的摩托車丟了,沒有及時報警,這就成了後面交通事故發生的禍根。雖然不是何某自己犯下的錯誤,但是此事與何某卻有著難以抹去的干係。為此,我個人覺得,法院對何某的判決其實很合理。同時這也告誡了更多世人,以後自己的車輛丟了,一定要報警才為妥當。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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