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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如何治療?

治療

DIC的病情嚴重,病勢兇險,發展迅速,必須積極搶救,否則病情即可發展為不可逆性。原發病與DIC兩者互為因果,治療中必須同時兼顧,嚴密觀察臨床表現及實驗室化驗結果的變化。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如何治療

(一)消除病因及原發病的治療治療原發病是治療DIC的根本措施,控制原發病的不利因素也有重要意義,例如積極控制感染、清除子宮內死胎、以及抗腫瘤治療等。其他如補充血容量、防治休克、改善缺氧及糾正水、電解質紊亂等,也有積極作用。輸血時更應預防溶血反應。在去除病因後,病情可迅速緩解,消除DIC的誘因也有利於防止DIC的發生和發展。

(二)肝素治療肝素和血液中的抗凝血酶Ⅲ (ATⅢ)形成複合體,加強ATⅢ對凝血酶及活性凝血因子Ⅸa、Ⅹa、Ⅺa及Ⅻa的滅活,發生抗凝作用。故在肝素治療時,必須考慮到血中的ATⅢ水平。如ATⅢ水平過低時,即使給予大量肝素也不易見效。近年來發現肝素也有促進纖溶和阻礙血小板聚集的作用。關於肝素應用的指征包括:①DIC診斷明確,包括原發病或病因不能控制或去除時,在後者作為DIC的對症治療;②如已證實發生DIC而準備去除病因時,為防止術中或術後促凝物質進入血循環而加重DIC,也可短期適當使用;③當準備應用纖維蛋白溶解抑製劑或補充凝血物質時,如有促凝物質已在血液中發揮作用,也應先用肝素,後給纖溶抑製劑、輸血及纖維蛋白原等。對急性DIC,特別是伴有新鮮創口、創面等病情較複雜的病例,肝素的應用要謹慎,如果使用不當,有加重出血的危險;對慢性或亞急性DIC,沒有血管損傷及新鮮創面,使用比較安全。對疑似DIC的病人,例如有DIC的傾向而3P試驗或其他化驗檢查陰性,或3P試驗陽性而無臨床出血癥狀者,可暫不用肝素,待檢查結果及臨床表現明確支持DIC時,即用肝素治療。目前對肝素應用的指征,看法尚無統一,但大多數人認為,凡診斷明確並有用藥指征的,應爭取早用。據上海瑞金醫院1986年一組47例DIC用肝素治療的病例報道中,產科意外的治癒率高達72.2%,感染性疾病為42.2%。除上述疾病外,大多數DIC病例用肝素治療並無幫助,有時甚至有害。肝素治療失敗的因素包括:①用藥指征不當,尤其是診斷不甚明確;②用藥時間過晚,病情已成為不可逆性;③體內的ATⅢ耗竭,使肝素不能發揮正常的作用;④劑量掌握不當;⑤酸中毒未糾正,使肝素喪失活性。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如何治療

有下列情況時,應用肝素要特別謹慎,以免加重出血:①在DIC後期,病理變化已轉為以纖維蛋白溶解為主而出血主要涉及纖溶及大量FDP的關係,而不是凝血因子的消耗;②手術創口尚未癒合;③原有嚴重出血如肺結核咯血、潰瘍病出血或腦溢血等;④有明顯肝腎功能不良者;⑤原有造血功能障礙和血小板減少者。

肝素的劑量及用法:一般採用中等劑量,每4~6小時靜脈注射50mg或連續靜脈滴注(每小時滴10mg左右)。24小時用量為200~300mg(每100mg=12500u),每次靜注前需測凝血時間(試管法),使控制在20-30分鐘之間,適當調整肝素劑量,一直用至DIC檢查指標恢復正常。最近有主張肝素用量不宜太大,日本多用80~120mg/d,對仍不能控制者,可能由於ATⅢ減少,要給輸血及血漿以提高AT-Ⅲ的水平,才能奏效。關於肝素小劑量治療方面,有人提出用肝素5000ul次,每日皮下注射2~3次。也可靜脈給葯。用小劑量肝素後,血中濃度在15-60分鐘後開始上升,1~5小時達高峰,7小時後逐漸消失,個體間可有差異。小劑量肝素治療的優點是無出血併發症,不需要實驗室的監測。有人提出對預防血栓採用超低劑量也可有效,每公斤每小時皮下注射1單位。對肝素治療有效者,一般在凝血缺陷糾正後,臨床情況好轉,如血壓穩定,紫紺消失,方可停葯。如果凝血時間延長超出30分鐘,出血加重,說明為肝素過量,應即停葯,並靜脈輸入硫酸魚精蛋白中和,其用量相當於最後一次肝素用量或為其1/2量,每8~12小時1次,1-2次後即可糾正。停葯後要隨訪凝血時間連續3~5天,了解有無複發情況。急性DIC經用肝素有效者,凝血酶原時間可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纖維蛋白原等在1-3天內上升,血小板上升較慢,約需7天左右。

(三)抗血小板凝集藥物常用者為潘生丁,400~600mg/d,分3次口服,或將100~200mg置於100ml葡萄糖液體中靜脈滴注,每4-6小時重複1次。阿司匹林1.2~1.5g/d,分3次口服。兩者合用則需減少劑量。適用於輕型DIC或高度懷疑DIC而未能肯定診斷者。低分子右旋糖酐降低血液粘滯度,抑制血小板聚集,一般用量為500~1000ml靜脈滴注,主要用於早期DIC,診斷尚未完全肯定者,也可與潘生丁合用。

(四)AT-Ⅲ濃縮劑及合成抗凝血酶劑的應用實驗證明,AT-Ⅲ下降到一定水平時,即使增加肝素量也不能提高其抗凝作用,有人認為AT-Ⅲ水平低至正常的50%時,就應補充AT-Ⅲ。日本有人在靜滴肝素10000u/d,同時靜脈滴注AT-Ⅲ1500u/d,相當於血漿1500ml的含量。

日本最近合成抗凝血製劑,其作用與AT-Ⅲ無關。對DIC有明顯的療效,而且副作用少。

(五)補充血小板及凝血因子在未用肝素前輸血或給纖維蛋白原時,可為微血栓提供凝血的基質,促進DIC的發展。但如凝血因子過低時,應用肝素可加重出血。應當輸血(最好鮮血)或補充纖維蛋白原,後者每克製劑可提高血漿纖維蛋白原25mg/dl,纖維蛋白原濃度超過100mg/dl時才有止血作用。

(六)抗纖溶藥物的應用在DIC早期,纖溶本身是一種生理性的保護機制,故一般不主張應用抗纖溶藥物。早期使用反使病情惡化可能。但在DIC後期繼發性纖溶成為出血的主要矛盾時,則可適當應用抗纖溶藥物。這類藥物應在足量肝素治療下應用。只有當已無凝血消耗而主要為繼發性纖溶繼續進行時,方可單獨應用抗纖溶藥物。常用的藥物包括6氨基己酸(6EACA)2-6g/d,靜脈滴注,抗纖溶芳酸(對羧基節胺,簡稱PAMBA)200~400mg/d,或止血環酸(AMCHA)200~500mg/d,用葡萄糖液稀釋後緩慢靜脈滴注或注射。有人主張血中有大量纖溶酶時可採用抑肽酶,試用劑量為8~10萬u,靜脈注射,好轉後減量,每2小時用1萬u。

正在載入復方丹參

(七)中醫中藥常用的為活血化瘀的中藥藥物如復方丹參、肝芎嗪、參附註射液及刺參酸性粘多糖等,對治療DIC中有一定療效。

(八)其他國內在治療DIC並發休克的病例中,有人報道用山莨菪鹼,東莨菪鹼或酚苄明能解除血管痙攣。低分子右旋糖酐對疏通血脈有良好療效。也有人提出用尿激酶、換血、血漿去除術、血液透析等各種不同療法,但療效尚難肯定,有待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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