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集合論的形式語言(3)
1.5. 易字變形
直觀上,公式的「易字變形」是把公式中的「約束變元」替換為其他變元得到的公式。為了給出「易字變形」的嚴格定義,我們不需要事先定義「約束變元」。事實上,我們自始至終都不會用到「出現」、「約束出現」、「約束變元」的嚴格定義;有「自由出現」的嚴格定義就足夠了。我們秉承「奧卡姆剃刀」原則,在保證「嚴格性」的前提下,儘力把所需的語法概念壓縮到最少(上一節中我們對「代入」的處理方式使得我們不需要定義「可自由代入」、「規範易字變形」,也體現了這一原則)。
然而,為了定義「易字變形」,按照公式的長度遞歸定義是不行的(原因稍後說明)。我們需要首先定義「φ 中出現的蘊含符號和全稱量詞符號的數目」(記作 ρ(φ) )。我們按照公式 φ 的長度遞歸定義如下:
(i) ;
(ii) ;
(iii) ;
(iv) 。
1.5.1. 引理:
設 是兩兩不同的變元。
。
證明:對 φ 的長度歸納。
使用這個引理,我們按照 ρ(φ) 遞歸定義「ψ 是 φ 的易字變形」如下:
(i) 是 的易字變形當且僅當 ;
(ii) 是 的易字變形當且僅當 ;
(iii) 是 的易字變形當且僅當 , 是 的易字變形,並且 是 的易字變形;
(iv) 是 的易字變形當且僅當 ,並且 是 的易字變形,其中 是不在 和 中自由出現的第一個變元。
關於這個定義,我們說明以下兩點:
第一,之所以不能按照公式 φ 的長度遞歸定義,是因為在(iv)中, 的長度未必比 短(注意,我們的變元不是一個「單獨的」符號,而是一個符號串;如果 很長,那麼 的長度可能遠大於 )。而如果按照 ρ(φ) 遞歸定義,就不存在這個問題:根據引理1.5.1, 。
第二,Bell and Machover 著 A Course in Mathematical Logic 中「易字變形」的遞歸定義中的量詞步驟是錯誤的(見 62 頁定義3.7);那裡定義的「易字變形」是沒有「傳遞性」的(雖然作者聲稱它具有傳遞性)。反例的構造留給讀者。因為這裡的「代入」定義和 Bell and Machover 的定義不同,我們這裡的「易字變形」定義不能作為對他們的錯誤定義的直接修正;對於他們錯誤定義的一個修正,見徐明老師的博文:
《符號邏輯講義》勘誤
中第358頁的修正。(徐老師的書在習題中使用了 Bell and Machover 的定義(見 358 頁習題9.20)。)
1.5.2. 引理:
如果 是 的易字變形,那麼 。
證明:對 ρ(φ) 歸納,用到引理1.5.1.
1.5.3. 引理:
設 是 的易字變形。
對所有的變元 , 在 中自由出現當且僅當 在 中自由出現。
證明:對 ρ(φ) 歸納,用到引理1.4.2.
1.5.4. 引理:
(i) 是 的易字變形;
(ii) 是 的易字變形當且僅當 是 的易字變形。
證明:對 ρ(φ) 歸納。
1.5.5. 引理:
(i)如果 是 的易字變形,並且 是 的易字變形,那麼 是 的易字變形。
(ii)設 是兩兩不同的變元。如果 是 的易字變形,那麼 是 的易字變形。
(iii)設 是兩兩不同的變元, 是兩兩不同的變元,並且 也是兩兩不同的變元。如果對所有在 中自由出現的變元 ,
,
那麼 是 的易字變形。
引理1.5.5 的證明是 straightforward 的,但是極為繁瑣:需要對 ρ(φ) 歸納同時證明(i)(ii)和(iii)。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給出這個引理的完整證明,作為「歸納同時證明」的第一個例子,它也將是該系列文章中的第一個完整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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