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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凱:百年中國經濟史筆記(節選)

清朝末年中國的原始資本主義 (或商業資本主義)

中國的原始資本主義是指城鎮中生產最終消費品的活動和商業活動中分工的發展,但是這種分工沒有在迂迴生產性的製造機器和工具的行業加深,也不可能在發明創造新機器的活動中加深,因此原始資本主義不能發展到近代工業資本主義。

阻礙原始資本主義向工業資本主義發展的關鍵因素是清朝末年的落後的政治,經濟制度。清朝一直1996才有專利法(費維愷, 1999下卷第一章,pp73-75),此前專門發明創造不能得到商業化的收入,因此分工專業化不能在技術發明中加深,因而使中國的很多工業技術都停留在胚胎階段,不能形成大規模商業化生產按照 Mokyr(1990,pp.235-50) 的記載,英國的專利法相對於法國的政府獎勵科技制度的優越性是英國工業化比法國走在前面的原因。他還指出,有半數的新技術在英國不是靠專利法保護,而是靠保護私人企業剩餘權的普通法來保護。自由企業制度 (私人企業自動註冊,不需政府批准) 可以用私人企業的剩餘收益權和剩餘控制權對企業主的發明創造及企業家活動間接定價,因此,可以使這種直接定價成本極高的活動捲入專業化和分工,且避免直接定價的高交易費用,因而新技術,新的管理方法可以變成大規模商業化生產。

而按費正清的記載 (Fairbank,1992,p179),清朝末年的中國,政府壟斷了一切大規模有組織的活動,包括政治,軍事,企業,大型工商業,技術發明鹽,鐵,火柴等大型生產活動都被政府壟斷,中國不但沒有結社自由,也沒有自由企業。任何大型生產活動是不可能在沒有與官府的特殊關係及批准,和監護下發展起來的 (見費正清1999,上卷p.19)。皇帝不但對一般百姓的財產,生命有生殺予奪的權力,而且可以不經審判抄沒大臣的家產及處死他們 (見費正清:第一章,導言:舊秩序,上卷,p29;張灝,第五章,思想的變化和維新運動,下卷,p345;劍橋中國晚清史 1800-1900年,中國社科出版社1993) 特別是官府由於對反政府的地下政治活動的敏感,嚴格禁止自由結社,也影響到自由企業的發展在這種制度下,需要大型私人企業來保護企業家思想和知識財產的迂洄生產行業中的分工當然不可能發展起來,加上1906年前沒有專利制度,所以以技術發明,技術在迂迴生產活動中的大規模商業化應用為特徵的工業資本主義不可能發展起來。

清朝的原始資本主義是屬於當代經濟學家所稱的壞資本主義,其特點是政府利用其政治壟斷特權追求其私利,不惜損害社會利益。比如政府利用鹽業官營,官窯,皇家織造與民爭利。沒有成立私人企業的自動註冊制,私人企業需要有權官負的監護,批准,政府也利用其任意侵犯私人企業財產的特權從與官府勾結的商人處索取各種利益 (見費正清1993.p19)。這種官商勾結是壞資本主義的另一特徵,正如 Landes(1998,p222) 所言,這種壞資本主義造成了無效率的收入分配不公,整個經濟主要是為官府和特權階級生產,因而市場狹小,分工不可能加深,生產力不可能提高。而Landes認為18 世紀的法國也是這樣一個收入分配不公,官商勾結的壞資本主義社會。而當時的英國是個稅法公平,收入分配比較公平,中產階級有相當高購買力,整個經濟為平民生產的好資本主義社會,因此當時英國的市場容量大於法國 (雖然人口和國土小於法國),分工可以加深,人均收入比法國高30%。mokyr,1993,p.56),費正清 (1993,p24)記載了清末稅收的非制度化,不透明,及事實上的累退稅收制 (越富和有權勢的人交的稅率越低,制度化的貪污,行賄及官商勾結盛行 (關於清朝成立企業需要官府特許的制度,及官商關係和政府對一些經濟活動的壟斷,見費正清1993,pp19-20及何炳棣,Ho Ping-ti,1962,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rin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 New York,Columbia Univeristy Press)。

問題是為什麼法國的壞資本主義很快就被大革命推翻,而清朝的壞資本主義卻可以苛延殘喘很長時間呢?很多歷史學家將此歸結於歐洲與東亞地理政治結構的差別,其中最有名的是Baechler (1976,p.79) 的名言:「資本主義發展的最根本源泉是同一文化下政治的不統一及政治多元化。」歐洲的政治不統一創造了一種格局,規模相近的主權國之間有激烈的制度競爭,加上自由移民傳統,統一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使得有競爭力的制度有機會勝出,而且會很快被創造性地模仿。

而18-19世紀的東亞,中國比其他國家大得多,其政治上是大一統的,早至秦朝就廢除了有利於分權體制發育的封建制度,而實行了一種政治上高度壟斷的中央集權制度,它有效地扼殺了地方和人民的創意,這應該是清朝制度和經濟發展大大落後於歐洲的根本原因。就政策層面而言,18世紀的英國早就經過了重商主義階段,並完全放棄強調政府產業政策,保護關稅的重商主義,代之以單方面自由貿易,無產業政策,放棄保護關稅,以及逐漸放棄靠特許壟斷特權獲得稅收的制度 (Mokyr 1993,p.44,north,1981,pp158-68)。而當時的清政府還處在重商主義之前的政策思維水平上,奉行閉關鎖國,重農抑商的產業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當時的中國不但沒有普通法中的公平司法,由案例在司法公正條件下自發形成法律的概念,而且沒有與中國法律制度類似的歐洲大陸法系中的民法概念? 因此當時的中國是個制度極不發達,政府能力極低的國家。清朝政府能力低下,還表現在地方政府沒有制度化的稅收和政府財政,地方官員及辦事人員主要靠制度化的貪污和受賄維持生計,其中包稅制和各種陋規就是不健全的稅制與貪污的一個混合體。軍隊中官方鼓勵戰勝時的搶劫也成為官兵收入的主要來源 (費正清1993,pp23-32)。 這種稅制不健全和不公平的狀態也是壞資本主義的一個特點。在18世紀的法國壞資本主義社會中,稅法因人而異,特權階級不交稅,平均稅率低於當時英國的平均稅率。英國光榮革命後的好資本主義社會中,稅率對所有人都一樣,且由民意代表機關決定,政府沒有獨立於議會的財權,所以政府稅收能力極強(Landes,1998)。中國清朝末年的壞資本主義與法國的壞資本主義一樣,稅制不公,特權階級交很低的稅率,由於政府權力沒有民意支持的合法性,所以只能奉行所有成功的專制政府執行的薄斌輕徭政策,政府的稅收能力很差,沒有強大的公共財政,因此公路,城市公共設施等公共事業幾乎完全沒有制度化的財政支持。這是為什麼第一批清朝官員出國時驚嘆西歐公共財產可以用來做如此之多的公共設施和善舉。

清政府的能力低下還表現在太平天國戰爭前後發展起來的厘金制。厘金制類似歐洲重商主義之前的各地貿易關卡,對國內流通的貨物在每個地方關卡收2-10%的厘金。由於對跨省跨區貿易重複收稅,這種稅收制使貿易的交易費用極高,對分工的發展起著嚴重的阻礙作用。歐洲重商主義雖然用各種產業政策和保護關稅阻礙國際貿易,但它卻以統一國內度量衡,廢除國內貿易關卡,減少了國內交易費用,促進了國內統一市場和分工的發展。中國的厘金制雖然受到外國條約制的限制,但是一直要等到民國時代才被完全廢止。

洋務運動

洋務運動在清末經濟史上是一個徹底失敗的運動 (郭廷以, 1993, pp544-600, 費正清, 編, 上卷, 陳錦江, 1993, pp428-532, 費正清, 劉廣字編, 下卷) 這個運動是在政治法律制度意識形態不能根本變革的約束下進行的,因此以堅持清朝政府的政治壟斷,沒有司法獨立和保護私人企業的法律制度為基礎。與民治維新模仿西方的政治、法律、經濟制度相反,洋務運動堅持官辦,官商合辦,官督商辦的制度,以此為基礎來模仿發達國家的技術和工業化模式。這種方法使得政府壟斷工業的利益與其作為獨立第三方發揮仲裁作用的地位相衝突,使其既是裁判,又是球員,因此利用其裁判的權力,追求其球員的利益。這種制度化的國家機會主義使得政府利用其壟斷地位與私人企業爭奪資源,並且壓制私人企業的發展。而明治維新時不但在憲法中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並且全面模仿英國,德國的政治,法律,經濟制度 (但卻不放棄天皇的實權,不搞虛君共和) ,除了在人民不知企業為何物時,辦過幾個模範工廠外,基本上不辦國營企業。因此政府可以發揮公平司法,執法的第三者仲裁功能,私人企業得以蓬勃發展起來。加上日本模仿專利法,公司法,使得私人企業可以利用剩餘權保護推廣西方專利的收益,所以西方的技術得以廣泛在日本發展,二次大戰後,日本人開始利用專利制度大量發明創造新技術,這使成功技術通過私人企業的剩餘權,經由購買專利的公司很快變成大規模商業化生產。 清朝洋務運動的特點不但是官方對大工業的壟斷,也表現為亦官亦商,官商勾結。商人成功的首要條件是與官府搞好關係和得到庇護,胡光墉 (見陳錦江,1993,pp482-483,也見 pp. 495-512) 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官商合辦,官督商辦是沒有嚴格定義的概念,就李鴻章的輪船招商局 (1872年) ,開平礦務局 (1877年) ,上海機器織布局 (1878年) 而言,李作為官員是企業的老闆,他使用合股公司的形式從私商籌到資本,任命有捐納的官銜或半官方地位的人做經理,很像政府有控股權或控制權的企業。這類企業的最大問題就是老闆既是制定遊戲規則的政府大官,又是參加遊戲的主要成員,其雙重地位造成的利益衝突使得國家機會主義制度化,公平和健全的市場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業不能發展起來。官督商辦企業有官僚機構的所有弊病,裙帶風盛行,官員濫用資金,貪污成風 (陳錦江,p488-490)。幾個所謂私營鐵路公司的例子都說明,政府一直保留撤換這些所謂私人公眾公司的總辦,及其它干涉的權力,這些干涉加上公司治理經驗不足導致問題時,政府又藉機實行國有化 (陳錦江,上引文,pp503-509)。而不受官方干涉的私人企業,如茂新麵粉廠大多生機勃勃 (陳錦江,pp509-512)。

但與1949年後的國營企業相比,清朝末年的官督商辦的企業更像一個近代企業。特別是清朝末期政府在多次沉重打擊下規劃立憲改革後,於1904年1月21日頒布<商人通例>九條和<公司商律>一百三十條,1905年頒布公司登記法,1906年通過破產法和專利法,終於使中國的經濟制度上了軌道。1904-1908年私人企業迅速發展,共有272家註冊。但這個良好發展趨勢被革命和隨之而來的民初動亂所打斷。

清末經濟史中還有幾個有意思的問題。一個是清末農業發展與土地制度的關係,第二個是外國資本主義入侵對民族經濟的影響,另外一個是外國入侵 (包括國際條約制度,戰爭和租界) 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清朝末年的經濟有一個二元結構,農村地區基本自給自足加上集市貿易。集市貿易主要協調以外生比較利益為基礎的極低分工。外生比較利益是指天生生產條件或偏好不同引起的分工和交易,而內生比較利益是指後天形成的比較優勢。由於缺乏專利制度和保護私人企業剩餘權制度,在迂迴生產和技術發明創造等活動中,分工和大規模商業化生產不能發展 (施堅雅:〈中國農村的集市和社會結構〉載《亞洲研究雜誌》,卷24,第1期 (1964) ) 。這種農村經濟的顯著特點是,農民的主要消費是自己生產的,極少部分購自市場,所以農業生產不是專業化和為了市場化而進行 (分工水平低) ,幾乎很少有專業生產一種蔬菜,水果的歐美式農戶,更少有大規模僱工進行專業化商業化生產的農場。

以楊小凱等為代表的超邊際分析文獻 (見,例如Yang, 2001)指出,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分工演進的過程。當經濟制度落後使交易效率低下時,社會就會在自給自足狀態,這時沒有農業和工業之間的分工,每個自然人自給自足生產各種產品。隨著交易效率的改進,自給自足的自然人就會分化為專業農民,各業工人,因而使生產力提高。這種分工演進的動力是交通條件的改善,制度的改進,以及城市的發展。很多學者指出,不是剩餘農產品導致城市產生,而是城市化才導致專業農業和專業生產各種迂迴農業機械的產品的出現,因而使農業生產力提高,剩餘農產品增加。

所以清朝末年農業的落後是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和沒有保護專利和企業私人財產的制度造成的,而不是土地私有制和外國工業的入侵造成。清朝末年的土地制度已相當發達,1887年清代的官方土地記錄說明,華北和滿洲,除了私人民田外,還有大量旗田,屯田和皇莊,它們都是侵犯財產和戰爭的後果。到了十九世紀後期,對私人地產的保護不嚴主要表現在對私田和特權階級田賦稅率的差別。另外官方和皇帝仍然有不經司法程序任意抄沒田產和其他財產的特權,也可說政府有能力侵犯財產的「剩餘權」,雖然政府在和平和理性時並不經常運用此種特權。特權階級不經常運用此種特權的證據是,依靠侵犯財產,強搶惡要,并吞土地的趨勢並不明顯,因而土地所有權分配比歐美要平均。很少有官吏,富紳,有官方背景的壟斷商人擁有一萬畝土地的例子。大約有50% 的農戶為佃農和部分自耕農,貨幣地租已出現,每畝現金地租為地價的5-10%,相當接見現代國家中市場的貨幣地租水平。實物地租約佔收成的 50% (費維愷,第一章:1870-1911晚清帝國的經濟趨勢,費正清,劉廣編,1993,下卷)

這種分成地租制度曾被經濟學家證明為不利於經濟發展的制度,因為佃農沒有得到他的努力產生的全部邊際收益,生產積極性受到打擊。但是1970年代發展起來的資訊經濟學證明,在測度農民努力程度的交易費用很高,且生產有不確定性時,我們會有風險分擔和提高激勵的倆難衝突,當低產量出現時,從分擔風險出發,地主不應該對佃戶有很大懲罰,但從提供激勵考慮,產量不高時地主就應懲罰佃戶。而當佃農的工作努力很難測度,生產中的風險很高時,分成地租就是這一兩難衝突的最有效折衷。因此在一個自由契約制度中自發產生的分成地租制度是種有效率的土地制度 (見 Stiglitz, 1977, 張五常1976, 張五常還發現了廢除分成地租制的土地改革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的經驗證據)。費維愷,在前引文中指出,中國的土地所有權的分布並不比當時的美國更集中,但是清末特權階級和政府侵犯財產的特權可能是土地市場不發達的一個原因。儘管民間自發的土地買賣和租賃很普遍,但法律並不能有效地保護土地私有權在租賃買賣中不受侵犯,保護土地產權的法律制度很不發達,例如有權以原價贖回已賣土地的權利是一種沒有經過類似普通法中衡平法原則,進化到自由買斷所有權的制度的機會,這曾經是清朝土地糾紛和殺人案的一個重要根源。

與農村相比,中國的城市中已有相當發達的原始資本主義。按費正清的記載 (1993,上卷,第一章) ,清末的人口增加,刺激了商業化的發展,所謂商業化就是分工的發展,按文玫 (Wen, 1996) 的理論模型,人口增加會刺激分工的發展和生產力進步,清末原始資本主義在城市中的發展使銀行業,信貸業,行會和商會出現和發展,並提高了商人的地位。分工發展的一個特徵是專業化水平高的職業會取代那些專業化水平低的職業,而且一些在迂迴生產中高度專業化的職業會取代不依賴迂迥生產器械的職業。現代工廠制度內高度專業化的各種紡織職業取代手工紡紗織布業就是這樣一個過程。這個過程與當代全球化過程中人們被迫從舊職業轉到新職業的情形相同。但是由於清末的各種法律,經濟制度並不發達,交通運輸條件也很差,所以這個工業化轉型過程在當時不是太快而是與歐美日本比較而言太慢。費維愷 (1993, pp25-40) 記載了兩方面的抱怨,這個經濟轉型中過程吃虧的手工業者抱怨帝國主義的侵略,而新的工業家卻抱怨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使他們的新生意擴展速度太慢。施堅雅 (1965) 和費維愷 (1963,下卷,第一章,pp.53-63) 記載了如下史實,由於交通運輸效率低,所以中國被分割成成千上萬互不往來的地方市場,因此分工只能在狹小的地方市場內發展,而不可能形成全國性市場及相應的全國性很高分工水平。所以沿海大城市只是協調鄰近區域的分工,而不能成為全國性分工網路的交易中心。這使沿海與內地收入差距加大,也使沿海大商業城市的發展受到局限。這表現在最初創辦的企業很快發現地方市場飽和,利潤下降。清朝末年保險市場不存在,政府的福利政策也不存在,所以還不可能用保險市場及社會保險減少工業化轉型造成的代價。這也是社會不安定的一個原因。費維愷 (pp.73-83) 還指出,清末政府制度的落後造成用於促進交通運輸,司法,執法等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開支,大大低於歐美國家,這是當時清朝經濟落後的一個主要原因。由於外國企業有相對而言較好的外國制度和條約保護其權利,而中國政府沒有保護本國企業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所以中國私人企業的確有面臨不平等的競爭的問題,但這不平等的根源不是外國企業,而是本國政府的落後制度。

與租界有關的是中國的海關制度。過去的很多史書都指稱清朝賣國的證據是將海關權利讓與外人,其實這種指責是不準確的政治宣傳。清末海關雖由英國人赫德管理,但他是作為清政府的僱員,行使他的職權。他的管理不但使中國海關迅速現代化,而且使海關成為最有效率,最少貪污的清朝官僚機構。他保證了條約制度對關稅率的限制,因而促進了自由貿易及公平稅收,他也保證了用有效率的管理和制度為清朝政府提供了大量稅收。劉廣京認為赫德管理海關的最大貢獻是促進了中國商業的發展,杜絕了清朝腐敗制度下貪官對海關的擾亂 (見劉廣京,1993,費正清編,上卷,第十章自強運動:導術西方的技術,pp566-570)。(文/楊小凱)

民國經濟史 (1912-1949)

民國經濟史分為四個階段,民初實現憲政的階段(1911-1915), 軍閥混戰時期(1916-1927) ,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1928-1938) , 及抗戰和國共內戰(1938-1949)時期。

軍閥混戰對經濟的負面影響是所有歷史學家公認的,按 Feaerwerke (1993,pp.28-127) 所記載,軍閥混戰時期,不同軍閥在其佔領某地時期重複收稅,並預收未來的稅,操縱實物與貨幣的換算率,增加苛捐雜稅,戰時捐稅,並進行強制糧食徵購,使經濟不勘重負。由於連年戰亂,農業的商業化趨勢被逆轉,農業生產力和產量下降,城鄉之間的貿易被中斷。由於中國還沒有真正統一,1928-37年中央控制的財政收入 70% 用於統一戰爭,而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達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 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於1931-1936年間只佔國民收入的3.2-6% 大大低於美國政府1929年的8.2%。

   19世紀末出現的規模仍小的工業部門及運輸業有相當可觀的增長,但卻影響有限。 勞動分工和職業結構的變化非常不平衡,屬於薩克斯,楊小凱,張定勝 (2000) 所分析的二元結構:沿海和大城市與國際市場相聯,有較高的分工水平,很多新的職業和產業在這些地區出現,而廣大農村和內地基本是個自給自足的社會,只有占收入比重很低的產品在大約70,000個地方性集市中貿易 (見Feuerwerier,1983, pp28和 Skinner, 1964, pp3-44)。 也就是說中國農村大約分成 7 萬多個地方性基本自給自足的社區,社區內有一些互補餘缺的貿易,但社區之間及它們與大城市及國外的分工和貿易極其有限。因此外國商品很難打入中國市場。由於沒有全國性統一市場,沿海城市與其說是國內分工的交易網路的中心結點,不如說是與外國經濟分工和貿易的延伸結點。

   1900到1938年中國城市化水平發展加速,城鄉之間移居基本上自由 (見Rankin, Fairbank, Feuerwerker,1986, pp,12)。城市人口增長率是總人口增長率的兩倍。1938年中國5萬以上人口的城市總人口是27.3百萬,佔5億人口的5-6% (Feuerwerker,1993, pp33)。 由於城市化可以將一個大分工網路所需的交易集中在一點進行,因而大大改進交易效率,促進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城市化的長足發展是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之一 (孫廣振,楊小凱,1998,見Yang,2001,ch.14)。

   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共有92個城市對外開放,鐵路和汽輪將這些城市與外界聯接。新的職業和中外企業在這些城市發展起來. 按Chang (1969)的記載,工業增長率在1912-20年間高達13.4%, 1921-22年有一短暫蕭條,1923-36,為8.7%,1912-42,平均增長率為8.4%,整個1912-1949,平均增長率為5.6%。而在二戰前民國時期,儘管連綿戰爭,工業增長率仍高達8-9% (Chang 1969, pp20-74)。傳統的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減少了外國產品對中國民族工業的競爭壓力,因而使中國民族工業在第一次大戰期間有機會發展的看法是武斷而沒有根據的,實際上第一次世界大戰使外國對中國的直接投資下降,使很多工業專案因缺乏所急需的設備不得不延緩 (Feuerwerker,1983, pp42)。Feuerwerker認為 (pp.120-1) ,外國投資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之命題並沒有實證資料支援,中國人所有的現代工業在總現代工業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戰前一直沒有下降,而中國人均外國投資在1914年是 $3.75,1936年是 $6.97,比印度 ($20) 和拉丁美洲($86) 低得多。 1930年代外國投資只佔國民生產總值的1%。 

   民國時代的土地制度由於1930年土地法的頒布而較清末更為成熟。 但由於缺乏長子繼承權,戰亂連綿,制度化的土地市場仍不發達,所以每戶土地分割為很小數塊。按Buck的估計,1910年戶均土地為2.62公頃,1933年為2.27公頃 (Buck,1937)。民國時土地所有權分布雖然不平均,但比其他落後國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戶擁有15畝地,他們的土地佔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戶均擁有50畝以上的耕地,佔總耕地的34%。民國時期資本主義式的僱工租地大規模商業化農業經營並不普遍。

   1930年代,50%農業人口與租佃制有關,30%佃農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 以上的佃農耕種自己的土地同時租佃部分耕地。長江流域細密的水路運輸網被用來形成區域性糧食市場,因此此區域的分工專業化,城市化,原始資本主義自宋朝以來都是中國最發達的區域。這裡專業性的租佃經紀人出現了 (類似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專業房地產經紀人) 。佃農並不一定非常貧窮,有的佃農大戶反而比小自耕農富有,他們已形成資本主義式租佃,僱工商業化農業經營的萌芽。現代最優所有權結構理論 (見Hart,1995)證明,在一定條件下租地比買地更有效,而在另一些條件下,自有土地比租地更有效,因此在不同條件下,自耕農制度都優於租佃制度的命題是完全錯誤的. 在自由契約下,自發出現的多樣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條件下對各種複雜兩難衝突的最優折衷。 

   按照Perkins(1975, pp.115-65)和Feuerwerker(1983,pp.28-33)的記載,民國時期的農村雖然基本是自給自足的,但專業商人在商業發達的城市和沿海地區比一般落後國家要發達,這被稱為商業資本主義或原始資本主義,上海,寧波沿海地區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的國內貿易和主要在最終消費品生產中的分工是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 (Rankin,Fairbank, Feuerwerker, 1986, pp.12-27)。 Perkins (1969, p.72)認為三分之二的商品是在地方定期集市上交易的,他認為「商人剝削農民」的斷言既沒有理論根據,也沒有可靠的文獻記載。

   這種商業資本主義不但導致商業分工的加深,不同的專業商人處理貿易的不同環節,專業貨棧的出現,專門協調,規制商業活動的行會和商會的出現,而且產生了相當發達的中國自己的金融網。山西票號就是這樣一個應商業發達後所需金融服務的網路,它發行發揮貨幣功能的票據及信貸。各種錢莊和當鋪也在沿海和發達地區形成網路。而各種習慣法和私法 (類似英國普通法) 也發達起來,以調節發達的商業和金融活動中分工和相關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 (Rankin等人,1986,pp.12-13)。程文利(Cheng,1998)證明現代金融和紙幣制度的發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進分工的演進,提高全社會的生產力。民國後期由於國民政府在戰爭中失利,金融財政體系崩潰,通貨膨脹率高達200%。因此紙幣成為政府搶劫人民財產的方式,人民紛紛棄紙幣不用而回到商品貨幣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紙幣改進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發揮,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產力崩潰 (Feuerwerke, 1993, pp.99-120)。

   民國時代交通條件也表現了二元經濟的特徵。大部分貨物仍是由落後的傳統運輸方式運輸,1933年傳統手工,木船,獸力運輸方式對國民收入的貢獻是現代運輸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東北生產的焦煤5.74元一噸,運到漢陽是24.54元一噸,交易費用是生產成本的3.27倍 這主要是因為政治不安定,鐵路建設遲緩造成。清朝末年共修鐵路 9,618 公里,民國共修 15,000 公里,其中三分之一由日本人在東北建設。 清朝基本沒有公路建設,國民政府部分由於統一戰爭的需要,進行了大規模公路建設,共修成116,000公里,大部分是 1928 年後國民黨政府所建。 從海關記錄,非機動運輸的貨物於1920年代開始下降(Feuerwerker, 1983, pp.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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