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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再審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五條[i]之規定,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ii]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這樣當事人在再審期間能否增加新的再審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據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再審申請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在不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再審請求。[iii]

[i] 第四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理。

  人民法院經再審,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併審理。

[ii]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iii] (2013)民提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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