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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3

氏族

在了解古代社會的婚姻與家庭之後,現在需要把目光轉移到一個更高的層面上,即人類群體所形成的社會組織。在國家出現以前,它以氏族的形式存在著。之前曾提到過,氏族產生於普那路亞家庭下,它是由一個確定的,彼此間因近親血緣關係而不能結婚的女系親屬集團組成。摩爾根通過研究證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內部用動物名稱命名的血緣團體,實質上與希臘人的genea[氏族]和羅馬人gentes[氏族]相同。只不過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落後的,而希臘、羅馬的形式則是晚生的、先進的。但在上古時代,希臘、羅馬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會組織也曾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組織處於同一發展水平。於是,恩格斯得出這樣的結論:「氏族,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往後一點,(就現有資料而言),是一切野蠻人所有共有的制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因此,恩格斯選取了不同民族且發展程度各不相同的氏族,以此來論述氏族制度的興起和滅亡,以及國家在這一過程中是如何產生的。

易洛魁人的氏族

易洛魁人因其地理位置以及自然條件的制約,使他們的氏族制度雖然達到了頂峰,但卻也永遠停留在這一階段上,沒有從中發展出使氏族制度滅亡而促使國家產生的新因素。因此,要想了解氏族社會的面貌,那麼以易洛魁人的氏族為例是再合適不過了。

摩爾根以易洛魁人的塞訥卡部落中的八個氏族為例,通過研究他發現每個氏族內都盛行以下習俗:

1氏族選舉一個酋長(平時的首腦)和一個酋帥(軍事領袖)。酋長必須從本氏族成員中選出,他的職位在氏族內世襲,一旦空缺,必須立刻重新補上。此外,由於他的職位。他也是塞訥卡部落議事會以及全體易洛魁人聯盟的議事會的成員。軍事領袖則可以從氏族以外的人中選出並且有時可以暫缺。由於易洛魁人奉行母權制,因而酋長的兒子屬於別一氏族,所以從不選舉前一酋長的兒子做酋長,而是往往選舉他的兄弟做酋長,或者選舉他的姊妹的兒子做酋長。

2酋長在氏族內部的權力,是父親般的?純粹道義性質的;他手裡沒有強制的手段。酋帥僅僅在出征時才能發號施令。

3所有的人,無論男女,都參加選舉。不過選舉須經其餘七個氏族確認,只有在這以後,當選為酋長的人才正式就職,就職儀式則由全易洛魁聯盟的總議事會舉行。

4氏族可以任意撤換酋長和酋帥。這仍是由男女共同決定的。被罷免的人,此後便像其他人一樣成為普通戰士,成為私人。此外,部落議事會也可以甚至違反氏族的意志而罷免酋長。(此時已經體現出上級組織已經可以不顧基層民意干預下級的罷免)

5 氏族的任何成員禁止在氏族內部通婚(這也正是氏族產生的根本原因)。

6因財產實行公有,所以死者的財產不能留自己的子女,而是轉歸其餘的同氏族人所有。因為易洛魁人所能遺留的東西為數很少,所以他的遺產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分享;男子死時,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親的兄弟分享;婦女死時,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據同一理由,夫婦不能彼此繼承,子女也不得繼承父親。

7氏族成員利益一體化。同氏族人必須互相援助、保護,特別是在受到外族人傷害時,要幫助報仇。凡傷害個人的,便是傷害了整個氏族。因而,從氏族的血族關係中便產生了那為易洛魁人所絕對承認的血族復仇的義務。假使一個氏族成員被外族人殺害了,那麼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義務實行血族復仇。起初是試行調節;行兇者的氏族議事會開會,大抵用道歉與贈送厚禮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議事會提議和平了結事件。如果提議被接受,事情就算解決了。否則,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個或幾個復仇者,他們的義務就是去追尋行兇者,把他殺死。如果這樣做了,行兇者的氏族也沒有訴怨的權利,事情就算了結了。

8 氏族有一定的名稱或一套名稱,在全部落內只有該氏族才能使用這些名稱。因此,氏族個別成員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屬於哪一氏族。氏族的名稱一開始就同氏族的權利密切聯繫在一起。

9氏族可以接納外人入族,並用這個辦法吸收他們為整個部落的成員。這樣,未殺死的俘虜,就可以被某一個氏族接納入族,成為塞訥卡部落的成員,從而獲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權利。接納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據氏族的個別成員的提議而實行的:男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自己的孩子,為了確認這種接納,必須舉行入族儀式。個別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於大批接納別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興旺起來。在易洛魁人中間,入族儀式在部落議事會的公共集會上舉行,實際上已經變為一種宗教儀式。

10宗教儀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聯繫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個一年一度的宗教節日期間,各個氏族的酋長和酋帥,由於他們的職位,都被列在「信仰守護人」以內,而執行祭司的職能。

11氏族有議事會,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這種議事會選舉?罷免酋長和酋帥,以及其餘的「信仰守護人」;它作出為被殺害的氏族成員接受贖罪獻禮(殺人賠償金)或實行血族復仇的決定;它收養外人加入氏族。總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

恩格斯寫道:「氏族一旦成為社會單位,那麼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為這是極其自然的)從這種單位中發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組織。這三種集團代表著不同程度的血緣親屬關係,並且它們之中每個都是閉關自守,各管各的事情,但是又相互補充。歸它們管轄的事情,包括低級階段上的野蠻人的全部公共事務。所以,我們凡遇見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為社會單位時,我們也就可以去找出類似前面所講的那種部落組織。」(《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92頁)由於氏族內部禁止通婚的規定,導致原有的群體要想生息繁衍,就必須分裂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這些分裂出去的氏族又獨立存在,並隨著人口的增殖,每個氏族又分裂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這些分裂後所形成的氏族,以及最初的氏族就共同構成了胞族,即胞族就是由一個原始氏族分裂而成的,若干個具有血緣關係的氏族所組成的集團。它具有以下特點:

1胞族間互相賽球競技。

2在部落議事會上,每個胞族的酋長和軍事領袖坐在一起,兩個胞族彼此相對,每個發言者都面對各胞族的代表講話,把他們當作特別的團體。

3作為較高級別的代表參與交涉。如果部落內發生殺人事件,而行兇者與被害者不屬於同一個胞族時,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訴諸自己的兄弟氏族;於是這些氏族就舉行胞族議事會,把對方胞族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交涉,使對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議事會,以謀求事件的解決。因此,在這裡,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資格出現,並且比它派生的較微弱的單個氏族更有獲勝的希望。

4在重要人物死亡時,對方胞族辦理安葬和喪禮,而死者胞族的成員則以死者的近親服喪人資格參與葬禮。酋長死時,對方胞族將出缺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聯盟議事會。

5在選舉酋長時﹐胞族議事會也出面參預。兄弟氏族對選舉的確認,被認為是一種當然的事情;但另一個胞族的氏族則可能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胞族的議事會即召開會議;如果議事會認為異議是正當的,選舉就算無效。

6作為單獨的軍事團體參與作戰。以征服時期,住在特拉斯卡拉四個區的四個lineages(血族)為例,每個血族在作戰時各成一隊,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幟和自己的首領。

正如幾個氏族組成一個胞族一樣,幾個胞族就古典形式來說則組成一個部落。不過胞族作為氏族與部落的中間環節,它的出現並不具有必然性,在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中就未曾出現過胞族。在這種情況下,部落則是由氏族直接組成。

部落具有以下特徵:

1有自己的地區和自己的名稱。每一部落除自己實際居住的地方以外,還佔有相當大的地區供打獵和捕魚之用。在這個地區之外,還有一快廣闊的中立地帶,一直延伸到鄰近部落的地區邊上;在語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間,這種中立地帶比較狹小,在語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間。中立地帶比較寬大。部落的名稱,看來多半是偶然發生,而不是有意選擇的。隨著時間的進展,往往一個部落被鄰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稱,與該部落自己使用的名稱不同,像德意志人的最初的歷史上的總稱「日耳曼人」是由克爾特人給他們取的一樣。

2 有獨特的?僅為這個部落所用的方言。

3有宣布氏族所選出的酋長和軍事首領正式就職的權利。

4有撤換他們的權利,甚至可以違反他們氏族的願望而撤換他們。

5有共同的宗教觀念(神話)和崇拜儀式。

6有管理公共事務的部落議事會。它是由各個氏族的酋長和軍事首領組成的——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為他們是隨時都可以撤換的;議事會公開開會,四周圍著部落的其餘成員,這些成員有權加入討論和發表自己的意見;決議則由議事會作出。按照通例,每個出席的人都可以隨意發表意見,婦女也可以通過她們所選定的發言人陳述自己的意見。

7在有些部落中間,有一個最高的首領,但他的權力並不大。他是酋長之一,當需要緊急行動時,他應當在議事會召集會議作出最後決定之前採取臨時的措施。在這裡我們看到了一種具有執行權力的官員的微弱萌芽。

比部落更高一級別的則是聯盟,它由若干個親屬部落所組成。起初,這些部落由於緊急需要,組成一個短期性的聯盟。可是當人們意識到一旦組成聯盟就具有了強大軍事力量時,這種聯盟就由起初的暫時狀態轉變為了永久狀態,並且對外極具侵略擴張性。例如「在美國﹐易洛魁人從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遷移出來,經過長期漂泊才定居在紐約州,並分成了五個部落﹕塞訥卡,卡尤加,奧嫩多加,歐奈達及摩霍克。他們以捕魚?打獵及原始園藝為生;住在大多用柵欄防衛起來的村落中。他們的人數從未超過兩萬;五個部落中有幾個氏族是共同的;他們說著同一種語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佔有互相接壤的、為五個部落所瓜分的地區。因為這個地區是他們不久以前才征服來的,所以這些部落慣於團結起來對付被他們驅逐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的事。這樣至遲到15世紀初,就發展成為一種正式的「永世聯盟」,這種聯盟,一經意識到它的新的實力,便立刻具有了進攻的性質,在1675年前後,當它遠到了極盛的時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廣大土地,把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驅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納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90頁)

聯盟具的基本特點如下:

1五個血緣親屬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內部事務上的獨立為基礎,結成永世聯盟。

2 聯盟的機關是聯盟議事會,由50個地位和許可權平等的酋長組成;這個議事會對聯盟的一切事務作最後的決定。

3 這50個酋長,在聯盟成立時,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擔任專為聯盟目的而設立的新的公職。當出缺時,有關的氏族便重新進行選舉,同時有關的氏族也可以隨時罷免他們;不過委任權則屬於聯盟議事會。

4聯盟的這些酋長們,在他們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長,享有參加部落議事會和表決的權利。

5聯盟議事會的一切決議,須經全體一致通過。

6表決是按部落舉行的,這樣,每個部落以及每個部落內的議事會全體成員,都必須一致贊成,決議才算有效。

7五個部落議事會中每一個都可以召集聯盟議事會,但聯盟議事會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會議在聚集起來的民眾面前公開舉行,每個易洛魁人都可以發言;但只有議事會才能作決定。

9聯盟沒有一長制首長,即沒有主掌執行權的首腦。

10但聯盟有兩個具有平等職能和平等權力的最高軍事首長(類似斯巴達人的兩「王」,羅馬的兩執政官)。

絕大多數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沒有超過聯合為部落的階段。他們這些人數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廣大的邊境地帶隔開,而且為不斷的戰爭所削弱。這樣,他們就以少數的人口佔有遼闊的地面。易洛魁人的聯盟是尚未超過野蠻時代低級階段的印第安人所曾達到的最進步的社會組織。落後的生產力得不到提高,食物的產量也就無法提升,從而進一步限制了人口增長以及社會的分工。這些就是導致易洛魁人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一直保留到了恩格斯所在的年代原因。儘管氏族制度註定要走向滅亡,但氏族中所存在的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平等、自由,即便是在今天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裡也永遠難以達到。在私有財產出現以前,在沒有分化為不同的階級以前,人類社會就是如此。

希臘人的氏族

英雄時代的希臘人,他們的氏族制度超越了易洛魁人兩個時期,最顯著的表現就是一、群婚制的痕迹正在消失;二、由於私有財產的出現,使得母權制(從母親方面確認世系的情況和隨著時間的進展而由此發展起來的繼承關係)讓位於父權制。

除去那些與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相似的特徵外,希臘的氏族還具有以下特徵:

1世系按照父權制來計算。

2通常情況下,禁止氏族內部通婚,但和富有的女繼承人結婚時例外。在實行父權制以後,女繼承人的財產在其出嫁時歸屬於丈夫所有,從而導致財產流向丈夫一方所在的氏族。於是為了把女繼承人的財產留在本氏族內,則要求富有的女繼承人必須在氏族內部結婚。

另外「在荷馬的詩中,我們可以看到希臘的各部落大多數已聯合成為一些小民族(這些民族大多是由部落聯盟轉化而來);在這種小民族內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著它們的獨立性。它們已經住在有城牆保護的城市裡;人口的數目,隨著畜群的增加?農業的擴展以及手工業的萌芽而日益增長;與此同時,就產生了財產上的差別,隨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內部產生了貴族分子。各個小民族,為了佔有最好的土地,也為了掠奪戰利品,進行著不斷的戰爭;以俘虜充作奴隸,已成為公認的制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00頁)

這些部落和小民族的組織如下﹕

1常設的權力機關——議事會。過去,議事會的成員,是由氏族成員全體選舉的酋長所組成,現在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人口數量增加得太多,使全體成員曾與選舉變成不可能實現的事情,於是選民從直接參与就變為了間接參與﹐由其中選出的一部分人組成,這就特權貴族出現的前身。最後,隨著國家的設立,這種議事會就變為了元老院。

2最高的權利機關——人民大會。人民大會由議事會召集,當議事會開會時,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圍,按照規定的程序參加討論;每個男子都可以發言。決定是用舉手或歡呼通過的。

3世襲元首或君主的最初萌芽——軍事首長(巴賽勒斯)。希臘人的巴賽勒斯還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君主,雖然,在父權制統治下,巴賽勒斯的職位通常是傳給兒子,但這也表明兒子們在這裡可能指望通過人民選舉而獲得繼承權,但決不是說不經過人民選舉就承認繼承合法。正像羅馬的「王」(勒克斯)一樣,必定是或者由人民選舉的,或者為議事會或人民大會所認可。巴賽勒斯除軍事的許可權以外,還有祭祀的和審判的許可權。希臘著作家用來表示荷馬所說的王權的basileia〔巴賽勒斯〕一詞,在同時存在議事會和人民大會的情況下,其意不過是軍事民主制而已。不過,各種權力的集中卻是它日後發展成為君主式獨裁的前提。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英雄時代的希臘氏族制度出現了易洛魁人氏族制度中所沒有的新因素。但同時這也意味著希臘的氏族制度已經開始走上了滅亡的道路。首先,私有財產的出現使繼承製度發生改變,子女開始繼承父親的遺產,促進了財產積累於家中,並且使家庭變成一種與氏族對立的力量。財產的差別使一些在經濟上具有優勢的家庭成為了世襲顯貴,並使權力與大眾分離,集中於這些顯貴手中。奴隸制開始出現,並且奴隸的來源也不再僅限於敵方的俘虜,同部落、同氏族的一些內部成員也開始因為債務原因淪為奴隸。古代部落之間以血親復仇或爭奪生存空間的戰爭,此時開始轉變為爭奪他人家畜、奴隸和財產的戰爭。這時氏族制度中的共產制度,對私有財產的鄙視以及反對有產者剝削和壓迫無產者的原則已經與當時的社會現實發生嚴重衝突,此時需要建立一個新的機關來取代氏族制度,以便用新的方式來解決社會上出現的問題。

雅典國家的產生

在這裡,恩格斯以四個不同時期的改革歷程來敘述雅典國家的產生,英雄時代的雅典,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社會分工進一步擴大,出現了農業、手工業、商業、航海業等。從事不同行業的成員之間由於利益的需要形成了相應的穩定的集團,而以往的氏族僅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無法顧及這些集團的利益,這時就需要設立新的官職來解決這一問題。由於地產的買賣,氏族、胞族和部落成員中開始出現雜居現象,這使得原來以血緣為紐帶組成群體中,出現了血緣以外的成員。同時奴隸的數量也大幅度增加,並超過了雅典中自由人的數量,貿易的繁榮也使得大批追求財富的外地人定居此處。這些變化是氏族制度所無法應對的。因為依照氏族制度的規定,非氏族成員是無法參與氏族日常事務管理的,因此,這些非氏族成員就無法表達他們的訴求,利益也就得不到保障。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提修斯進行了制度上的改革。首先,在雅典設立了一個中央管理機關,將過去各部落獨立處理的一部分事務作為全體成員的共同事務來進行管理。同時,由於雅典的部落聯盟逐漸融合為統一的民族,從而形成了凌駕於各氏族和部落的習慣法之上,對全體成員具有普遍適用的民族法。這就使得氏族以外的成員,即使在非本部落地區,其權利也能得到新法律的保護。其次,不再考慮氏族、胞族或部落的成員身份,將全體成員分為貴族、農民和手工業者三個階級,並僅給予貴族成員擔任公職的特權。雖然此時,擔任公職的貴族與其他各階級相比並無任何法權上的差別,但從觀念上講,由一定家庭成員擔任公職的做法,在過去只是習慣而已,但現在卻具有了不容置疑的必然性。有錢有勢的家庭開始超出了自己的氏族之外,聯合成為了一種獨立的特權階級,國家產生以後為這些特權階級的霸佔行為賦予了一種不容侵犯的神聖性。

提修斯的改革表明,不同的職業群體對社會生活有著重大影響,使過去以氏族和部落的劃分方式在社會意義方面已不再重要。其次,氏族自身的局限性,導致其日後必然被國家所取代。建立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打破氏族的平等原則,將每一名氏族成員分為特權者和非特權者,再把非特權者按照他們的職業分為不同階級,以此來建立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新的社會秩序。

到了梭倫時代,巴賽勒斯一職已經喪失它的意義,國家首腦人物由貴族中推選出的執政官來擔任,貴族統治不斷加強。具體表現為貴族在經濟地位上確立了壓倒其他階級的絕對優勢,一方面通過海上貿易以及偶爾附帶的海上掠奪使貴族發財致富,另一方面,貨幣和高利貸更加重了被剝削階級的貧困,使貨幣財富集中於貴族手中。日益發達的貨幣經濟開始衝擊並破壞農村公社中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生活方式。債務契約開始出現,無論債務人是否基於公平合理的事實前提下與債權人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得貨幣所有者對小農的剝削變得神聖化、合理化,一種新的習慣法應運而生。「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處都豎立著抵押柱,上面寫著這塊地已經以多少錢抵押給某某人了。沒有豎這種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還押款或利息而出售,歸貴族高利貸者所有了;農民只要被允許作佃戶租這原地,能得自己勞動生產品的六分之一以維持生活,把其餘六分之五作為地租交給新主人,那他就謝天謝地了。不僅如此,如果出賣土地所得的錢不夠還債,或者債務沒有抵押保證,那麼債務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賣到國外去做奴隸,以償還債務。父親出賣子女——這就是父權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第一個果實!要是吸血鬼還不滿足,那麼他可以把債務人本身賣為奴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07-108頁)

隨著被剝削的人民所處的絕境越發艱難,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梭倫在公元前594年掀起了一系列的政治革命。這種革命是為了保護一種所有制而反對另外一種所有制的。例如在法國大革命時期,是以犧牲封建所有制來拯救資產階級所有制。同樣,梭倫所進行的革命也不例外,他將所有的債契全部廢除,禁止締結以債務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債務契約;又規定了個人所能佔有的地產的最大數額。在制度上,創立了400人組成的議事會,把公民按照他們的地產和收入劃分為四個階級;500、300、150袋穀物(一袋約等於41公斤)為前三個階級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額;地產少於此數或完全沒有地產的人,則屬於第四階級。一切公職只有前三個階級的人才能擔任,最高公職只有第一階級的人才能擔任。第四階級只有在人民大會上發言和投票的權利,除此之外,四個階級還是軍隊組織的組成基礎,前兩個階級提供騎兵,第三個階級提供重裝步兵,第四個階級提供輕裝步兵和一般水手。

梭倫的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約束了貴族階級的統治,解決了被剝削人民的沉重負擔,新興階級,即富有的工商業者以其雄厚的財力得以參與政治活動,打破了貴族的階級專權的局面。雖然貴族為奪回他們以前的特權與平民展開了一個多世紀的鬥爭,並在短時間內佔據上風,不過到了克里斯提尼革命時,這場鬥爭最終以貴族的失敗而告終。

克利斯提尼的新制度在劃分民眾時,不再以氏族和部落為標準,而是以居民的居住地區為標準。這種方式與我們現代國家的做法相類似。血緣關係作為氏族、部落成立的基礎,一旦被摒棄就意味著氏族在滅亡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氏族制度的各種機關被新的機關取代之後就不再處理社會事務,它下降為私人性質的團體和宗教社會。不過,舊氏族時代的道德影響、因襲的觀點和思想方式,還保存很久,只是逐漸才消亡下午。例如,警察這種職業,在自由的雅典人看來是非常卑賤的,以致他們寧願讓武裝的奴隸逮捕自己,也不願從事該職業。另外就是對勞動的鄙視,隨著商業和工業的發展,發生了財富積累和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導致出現大批自由公民貧困化的現象。這些公民寧願成為窮光蛋,也不願從事手工業,同奴隸們一起參與勞動競爭。

羅馬的氏族和國家

羅馬的氏族除已經完成了父權制過渡外,在權利義務方面幾乎與易洛魁的氏族相同。羅馬也存在著胞族和部落。這裡十個氏族構成一個胞族(庫里亞),十個胞族構成一個部落,所有三個部落合在一起形成了羅馬人民。

在政治制度方面,元老院負責處理公共事務,它是由三百個氏族首長所組成的。氏族首長總是從每個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選出,這就是最初的部落貴族。這些家庭要求加入元老院並擔任其他一切官職的獨佔權。元老院還象雅典的議事會一樣,在許多事情上有著決定權,有權預先討論其中比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

不過,這些新法律最後由庫里亞大會(人民大會)通過。來參加大會的人民按庫里亞分組,而在每個庫里亞內大概又按姓氏分組;再通過決議時三十個庫里亞各有一票表決。庫里亞大會通過或否決一切法律,選舉一切高級公職人員,包括勒克斯(所謂為王)在內,宣戰(但有元老院媾和),並以最高法院資格,在一切事關判處羅馬公民死刑的場合,根據各方的上訴作最後的決定。

最後,與元老院和人民大會並列的,還有勒克斯,他完全相當於希臘的巴賽勒斯,但絕不象蒙森所描述的那樣幾乎是專制的君主。他同樣也是軍事首長、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審判長。他不掌握民政方面的權力,也決沒有處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力,除非這些權力來自軍事首長的懲戒權或法庭審判長的判決執行權。勒克斯的職位不是世系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薦,先由庫里亞大會選出,然後在第二次大會上正式就職的。他也是可以撤換的。

羅馬在對外征服的過程中取得了大片土地和人口。而這些外來移民和被征服土地上的居民,他們雖然是自由人,可以佔有地產,須服兵役和納稅,但卻因血緣關係被阻擋於羅馬的氏族之外,因而不屬於羅馬人民。不能參加庫里亞大會,不能擔任任何官職,也不能參與政府得來的國有土地的分配。他們成為了被剝奪一切公權的平民。這些不屬於羅馬人民的民眾暫且稱之為平民集團。他們的人數不斷的增加,並且擁有武裝受過軍事訓練,並且在經濟實力上也與羅馬人民旗鼓相當。他們佔有與羅馬人民數量相當的土地,商業和工業的財富雖然還不發達,但也都掌握在平民集團手中。這就是使得平民集團擁有了與羅馬人民對抗的強大實力。

塞爾維烏斯為了緩和羅馬人民與平民集團的矛盾,依照希臘梭倫的模式,設立了新的人民大會。能否擁有參與該大會的資格,以其是否服兵役而定,不再區分羅馬人民和平民集團了,這就改變了以往平民集團無法參與政治活動的局面。他把應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財產分為六個階級。其中第六個階級為無產者,是由那些沒有什麼財產,不服兵役和不納稅的人構成的。

在新的百人團人民大會上,公民以軍隊方式按連隊來編組,每隊一百人,稱百人團,每個百人團有一票表決權。但是,第一階級出八十個百人團,第二階級出二十二個,第三階級出二十個,第四階級出二十二個,第五階級出三十個,而第六階級,為了體面起見,也准出一個。此外,還有從最富裕的公民中徵集的騎士所組成的十八個百人團;一共有一百九十三個百人團;多數票為九十七票。但騎士和第一階級合在一起就有九十八票,即占多數;只要他們意見一致,就可以不徵詢其餘階級的意見,決議也就有效了。以前庫里亞大會的一切政治權利(除了若干名義上的權利以外),現在都歸這個新的百人團大會了;這樣一來,庫里亞和構成它們的各氏族,象在雅典一樣,就降為純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團體,並且作為這樣的團體還苟延殘喘了很久,而庫里亞大會不久就完全消失了。

隨著四個地區部落的設立,三個舊有的血族部落也從國家中排除出去了。至此,以個人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制度已經被破壞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新的,以地區劃分和財產差別為基礎的國家制度。此時,公權力體現在其所擁有軍隊。這些軍隊不僅用來對外作戰,而且對內還用來鎮壓反抗的奴隸和擁有武裝的無產者。

德意志的氏族及其國家的形成

在公元初,德意志人口大概就有600萬人,而易洛魁人在其全盛時代人口總數也不足2萬人。龐大的人口數量意味著德意志人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氏族發展程度必然要超越易洛魁人,相應的其氏族制度也正走在滅亡的道路上。龐大的人口使德意志人有了對外擴張的需要,而且羅馬自身的統治危機也使德意志人有機可趁。

就在德意志人入侵之前,羅馬帝國已經走向了沒落,國家制度失去了調和矛盾的作用,反而其殘酷的剝削造成了各省的離心。捐稅、國家的差役和各種代役使人民大眾日益陷入貧困的深淵中。地方長官、收租官以及士兵的勒索,更使壓迫加重到了使人不能忍受的地步。帝國越是沒落,這一情況就越發嚴重,從而造成了惡性循環。商業在官吏的勒索下毀滅了。普遍的貧困化,商業、手工業和藝術的衰落,人口的減少,都市的衰敗,農業退回到更低的水平。羅馬所建造的秩序已經不被它的民眾所認同,而是把入侵者視為把他們從沉重賦稅和壓迫中解救出來的解放者。

過去存在的大莊園經濟以兩種方式存在著。一種是大牧場,這種經濟只需要少數奴隸看管牲畜即可;另一種則是大田莊,這種經濟則需要大批奴隸進行生產勞動。不過,田莊田產及其園藝業隨著領主的貧窮和城市的衰落而衰敗了,從而導致奴隸勞動為基礎的大田莊經濟不再有利可圖。「到羅馬帝國末年時,隨著帝國政治和軍事力量的衰落,奴隸的來源遂日益枯竭,使原來用奴隸勞動經營的大種植園,由於得不到充足的勞動力而日益陷於荒蕪。羅馬時代的大量奴隸,大部分得自戰爭俘虜,小部分得自購買,在帝國力量衰微之後,遂因之失去奴隸的重要來源。奴隸的來源既少,價格必因之大漲,且不易獲得,奴隸主便用加強剝削的辦法來暫時解決矛盾。但加強了剝削必然要引起奴隸的反抗,結果,舊的矛盾沒有得到解決,卻又增加了新的和更為尖銳的矛盾。在奴隸暴動頻繁發生的情況下,這些含有強烈敵意的奴隸,不但生產效率很低,而且經常以毀壞工具、虐待牲畜、消極怠工等等來發泄他們的怨憤,因而對奴隸的管理非常困難,奴隸主必須僱傭眾多的管理人員,以致耗費很大,常常是得不償失。」(《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第20-21頁)於是,小規模經營取代了大田莊生產,大田莊被分為若干的小塊土地,分別租給世襲佃農、成分制農民以及隸農。成分制農民只能獲得一年勞動生產品的六分之一或九分之一。隸農除了要每年繳納一定的款項外,他本人也成為了土地的依附物,當隸農所在的土地被出售時,他也隨之一起流轉。

過去龐大的生產已經收縮為了小農業和小手工業,這些產業也不像過去那樣需要大批奴隸,只剩部分奴隸替富人做家務和供他們過奢侈的生活。古代的奴隸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不適應時代的需要了。這也註定著它要走向滅亡。不過它卻留下了一根毒刺,那就是社會上鄙視自由人從事勞動,認為生產勞動是奴隸們所做的事情。行省中,自由的小農處境也並不樂觀,為了避免受到官吏和高利貸者的侵害,只有向有權勢者尋求保護。為此,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那就是交出土地的所有權,而僅剩土地的終身使用權。

德意志野蠻人以解放者的姿態擊敗了羅馬,並把三分之二的土地拿來重新分配,這些土地一部分歸全體人民所有,一部分歸各個部落和氏族所有。在每個氏族內,則用抽籤的方式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給各戶。不過,這種帶有氏族色彩的分配方式不久就被取消了。單塊的份地變為可轉讓的私有財產,隨著德意志人與羅馬人的雜居融合,過去以血緣為紐帶的聯繫逐漸被地區性質的聯繫所取代,氏族消失於馬爾克公社中。

德意志人在征服了羅馬以後,同樣面臨這希臘人曾遇到過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與數量龐大的氏族外部成員的之間關係。因此,廢棄氏族制度,繼承羅馬的國家制度就成為了維持統治的必然選擇。而也正是這一做法,導致了日後法蘭克王國在400年里重演了羅馬帝國的興衰與滅亡。首先是軍事首長實現了向王權的轉化,土地有部分公有全部變為私有,並以采邑的方式分配給了手下親信。氏族首長議事會被國王的固定親信所取代。舊的人民大會也愈來愈成為下級軍事首長和新貴人的會議。佔有土地的自由農民在連年的內戰和對外戰爭中破產。以致他們不得不轉讓土地所有權給保護人,自己再將該土地承租回來,不過,一旦陷入這種依附形式,他們就逐漸喪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經過幾代後,他們大多就變成了農奴。最後法蘭克王國被諾曼人征服,正如四百年前,法蘭克人征服羅馬那樣。

德意志人重蹈羅馬人的覆轍,證明了社會分化和財產分配是跟當時的生產水平相適應的。同樣,一定的生產水平又必然決定著社會的分化與財產分配。不過,這看似循環的四百年中,還是出現一些新的因素,古代奴隸制已經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地主和農民所構成的新的生產關係。原有的土地所有者把他們采邑中的土地分割出一部分,分配給手下的奴隸,使其依靠這些土地來自己維持生計。這樣一來,奴隸因獲得了屬於自己的土地而提高了生產積極性,又為奴隸主節約了管理奴隸的費用,例如不再需要僱傭大量的監工,不需要負擔奴隸的生活費用。於是這些擁有土地的奴隸就轉化成為了農奴。以往的奴隸不具有自己的經濟來源,終身為奴隸主無償勞動。他們被視為奴隸主的「會說話的工具」,其地位如同牲畜一般,他們沒有人身自由。而農奴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因此,有著自己的經濟來源。農奴除服徭役外還能自由支配一部分勞動時間,即為自己生產,他不再是奴隸主的所有物,他們不像奴隸那樣對奴隸主具有直接的人身隸屬關係,而是通過土地建立起的一種隸屬關係。這樣,一種封建式的生產關係開始出現,標誌著一個全新的時代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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