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簡介

  §1·3·1 什麼是診所課程

  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是與法律診所相關聯,區別於以講授為主、師生互動較少的傳統法律教育課程,以實踐教學為核心,以體驗、學習法律職業技能、技巧,培養法律人的職業角色意識為目的的課程。

  §1·3·2 診所課程與法律診所的關係

  法律診所與診所課程是各自獨立,又相互聯繫的兩個事物。在我國目前的診所教育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有些開設診所課程的學校可以沒有專門的法律診所組織,選修診所課程的學生在診所課外並沒有相對固定的實質聯繫,只在課堂討論時有互動;相反地,有些成立了專門的法律診所組織的學校也可以沒有專門的診所課程,此時的法律診所就以類似學生社團和學生自發學習組織的形式存在,教師的指導行為大多屬於個人行為,不受學校教學規章制度的約束。

  由於診所課程和法律診所存在各自的相對獨立性,有的診所教師便產生了這樣的疑問:「法律診所和診所課程到底是什麼關係?怎樣處理二者關係?診所課應該怎麼上?」

  要解決好這幾個問題,應該首先探討以下幾點:

  1.辭彙的不同意味

  使用「診所課程」一詞時,更多地體現出管理和規範感。對於教師來說,診所課程的開設、內容、進度、評估等都必須接受所在院校教務部門的管理;對於學生來說,診所課程的選修、出勤、學分、成績等都必須符合相關規章制度。

  使用「法律診所」一詞時,則更多地體現出實體和整體感。在其內部,學員和教師對「法律診所」這個集體組織會有歸屬感;在其外部,當事人可以明白幫助他的並不僅僅是代理他的這一兩個學生,而是有一個師生群體為他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幫助。

  2.「課程」的廣義與狹義

  教育部於1998年發布的關於高等教育的第2號文件,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修訂本科專業教學計劃的原則意見》中提到:「課程設置可由公共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技術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必要的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社會實踐)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等組成。」顯然,在高等教育語境中,廣義的課程包括了「課程」(狹義的)、「實習」、「實踐」和「畢業論文」。故此,診所課程中的「課程」二字可以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

  從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來看,我們認為,「診所課程」中的課程應當以廣義為宜,其中應當包括實踐,甚至是實習的部分。

  3.課程教學與課內教學

  前引教育部文件中還提到:「要處理好課內教學與課外指導的關係,通過優化課程結構、改進教學方法、引進現代化教學手段等途徑,減少課內學時,加強課外指導,為學生的自主學習和獨立思考留出足夠的時間和空間,使課內與課外、校內與校外的教育活動形成有機整體。」

  這段話說明,課程教學與課內教學不能劃等號,而且應當逐步降低課內教學在課程教學中所佔的總體比重。這一教學理念對於實踐教學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特別是以辦理實際案件為主的實案型或混合型法律診所而言,適用性極強。

  通過前面的分析可知,法律診所與診所課程在實現診所式法律教育教學目標過程中的相互關係可以表述為:由學生組成的法律診所團隊或群體,通過學校開設的專業課程中的診所課程,以及學校組織的實踐、實習中與診所業務有關的具體活動,在專業教師的指導下,採取課內教學與課外指導相結合的方式,實現職業技能教育的目的。診所課程的開設形式由其所對應的法律診所的類型,以及教學、實踐的中心內容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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