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沒有作惡的權利?
人有沒有選擇做壞事的權利?
比如說,我可以選擇搶劫或殺人,我可以宣布這個決定,而在實施之前,不受懲罰嗎?或者說人有沒有選擇做壞事的自由?--------------------2014.2.20修改-----------------------1、寫謀殺策划算不算犯罪?組織多人進行謀殺策劃是不是犯罪?
都在未實施的情況下。2、或者策劃其他違法行為,如性騷擾,強姦呢?3、把細節寫成小說呢?
區分實然(能)和應然(該)。
區分自由和權利。區分實然自由和應然自由。什麼叫做實然?我現在拿一把刀出門一刀砍死見面看到的第一個小孩(恩,大人我估計砍不死,打不過啊!)只要我做了,這就是一個現實事件。所以,它是實然。什麼叫做應然?應然就是一個孩子應該健健康康安安穩穩的長大,我們要保護他的生命健康安全。
實然自由就是——我現在絕對能夠拿把刀下樓去砍人。各位,如果我真的這麼做了,你們攔得住?沒有人攔得住的。對於一個處心積慮要最某件事情的人而言,全世界都攔不住他去做那件事情的腳步——當然做得是否成功是另一回事情。我能夠拿把刀去砍人,但是根據對象和我的戰鬥力差距,我是否能夠順利地砍死人或砍傷人,則在未定之天。
具體到同性戀的問題上,實然自由就是:別人是同性戀,你不可能必定成功攔著他實踐同性戀,更不可能讓他不在想同性戀的事情。別人要歧視同性戀,你不可能必定成功攔著他不歧視同性戀。
所以,自由是一種潛在的普遍的不可根除的行為可能性,思想、情感更是他人無法徹底控制。
我們近代一切法律,都是建立在控制行為上,而不是控制思想、情感。因為我們知道,思想情感這東西,怎麼的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控制了也不一定有意義。反正我們想辦法控制人的行為,也就達到目的了。如果連行為都控制不了,更別想控制思維和情感了。事實上,控制思維和情感,也要通過行為啊。
應然自由就是——我應不應該擁有砍人的自由。答案顯然是,在現在的社會背景下、以我的身份,我不應該去砍任何一個人。哪怕是我的殺母仇人,我都不應該砍。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有人想砍死我,而且我跑不掉,我只能砍死他來自保。這就叫做正當防衛。
應然自由,其實就是『權利』,注意不是『權力』,是right而不是power。準確的說,是合法權利、合理權利。
我沒有權利去砍人,也就是我不應該有砍人的自由,也就是大家現如今都不認可我砍人的實然自由。
大家會想盡辦法,讓我不去砍人,就算去了也會砍人失敗。比如,刀具管制,比如我拿到下樓沖一個人跑過去保安會報警甚至衝過來制服我。萬一我真的變身超級賽亞人,砍死了保安和一個陌生人,那麼警察會來。最終,應該是一槍斃掉我,或者無期徒刑。為啥?徹底剝奪我砍人的實然自由。我們還通過教育、宣傳告訴每個人:別砍人啊!否則後果很嚴重啊!你小子沒好日子過的啊!
以上節選自本人答案既然性向是自由的,那人們有表達同意和不同意同性戀的自由嗎?
你都說了是『作惡』了,肯定是沒這權利啊。所謂權利是RIGHT。自由和權利請樓主分清楚。
人有『不為善』的權利,但沒有『作惡』的權利。
你有這樣的自由,只是需要承擔後果。
每個人都是自由的,都有天賦的權利,然而如同作用力與反作用力,這自由與權利的反面,自有對應的後果。
「無善無噁心之體,有善有惡意之動,知善知惡是良知,為善去惡是格物。」
這個世界總是在某種層面上守恆。人有選擇做某個事情的權利,無論好事還是壞事。
但是你的權利不是孤立的,和其他人的權利是互相糾纏的。
如果你說你要炸飛機,那麼警察叔叔就要行使他們的權利,來阻止你的企圖, 同時還會因為你的言論,來進行一定程度的預防和懲戒。
所以,禍從口出,這是實話提問者的說明內容,似乎表明這是一個法律問題。
具體到某個特定的歷史時期,即使並無實際惡行,僅僅是宣布行惡(公開宣揚或寫恐嚇信),也是會受到法律懲罰的。比如美國,公開人身威脅被歸類為侵權行為,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其懲罰。我國也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
如果抽象地說為惡,則取決於當事人如何看待法律和道德觀念。不同的法律觀和道德觀下的看法很不相同。抽象地說應然其實比較簡單:人當然有為惡的能力;但既然是說「不受懲罰」,故這裡只說實然。
傳統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認為,人沒有作惡的權利。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釋義》中認為,在人類的律法產生之前,已經有神啟法和自然法定義了基本的原則,人類的律法不得與其抵觸。神啟法的原則來自《聖經》,因而至少相當一部分惡行已經被明確禁止,比如謀殺(來自摩西十誡)。如果《聖經》上規定禁止的惡行,非但人無權行惡,而且如果某個國家的律法允許惡行,這種律法也將不能被視為有效。至於那些神啟法和自然法無法涉及的部分,理論上,足夠聰明的人當然可以違法法律而不受法律制裁,但這裡不能避免的一個問題是道德上的罪感。由於自然法理論與神學傳統千絲萬縷的聯繫,對抽象的「為惡」概念做判定很容易被轉化為信仰上的拷問,進而推演出「不可為惡」的結論。
而對分析法學派而言,情況則有所不同。分析法學強調從法律內部研究法律,否認神啟法的觀念。在這種思路下,法律被認為是一種規則。因此,只要某個惡行成為公認的規則,那麼人可為惡。這也就是所謂「惡法也是法」命題的起源。不過,分析法學觀念的固有弱點在於其無法很好地解釋道德規範的作用,特別是在紐倫堡審判後被廣為批評,這使得規則說的支持者大大減少。即使是哈特,也不得不將所謂「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引入其理論體系中。所以,如果辯論的對象不接受這種觀念,也請不要強求。
(註:本人立場從分析法學派)
從道德觀點來看,這個故事就複雜很多。儘管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很可能是:人當然沒有作惡的權利。但實際上並非那麼簡單。由於道德缺乏強制性,因此即使是同一個歷史時期也可能出現道德觀不同的人群。因此談道德時就必然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一個人做的事在自己的道德體系中被認為正常,而在另一個道德體系中被認為是惡行,如何對此定性?事實上,這個問題並沒有統一的回答。很多人選擇容忍但指出,也有人選擇強硬禁止。所以無法對某個抽象的「惡行」給出結論。
達到某種程度的自由後,赫然發現自律和剋制才更牛逼,自由算個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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