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劉鑫事件中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03-16
2016年11月3日凌晨,來自山東青島的女留學生江歌在東京都中野車站接回同住的女友劉鑫時,在公寓樓門口遇到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雙方發生了爭吵,繼而遭到該名男子殺害。
法律問題一:為什麼不能將陳世峰引渡到中國來審判呢?這涉及到域外刑事案件管轄問題。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地所屬國被審判前回到國內,則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時,不論我國是否和其他國家簽訂了引渡協議,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就不會被引渡,這就是"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國外,則不論雙方是否簽署引渡的雙邊協定,都應該優先適用屬地原則。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屬地原則,也因此被稱為域外犯罪選擇適用管轄的"黃金原則"。因此,華人在國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時,應該及時報警,向當地司法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依據當地法律使罪犯受到應有懲處。
法律問題二:
在日本接受審判後,中國法律還能否對其進行追責?
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法律問題三:日本法律和中國法律對於故意殺人罪的定罪處罰的法律規定?日本刑法典第九十九條規定:人を殺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處する。即犯殺人罪一般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椐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江歌案件即將開庭,案件還需要等待法律判決,要相信,正義不會缺席。我們要做的就是尊重事實,給正義一點時間,等待法律對真正加害者的嚴懲。
以上就是劉鑫事件所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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