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人情,找找「辱母案」中的貓膩!

2016年4月14日發生的「辱母殺人案」在過了一年之後,「餘味」仍然沒有消除,為什麼每年那麼多的刑事案件,這個卻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呢?或許有人認為這是一次人情和法律的碰撞,是一次刺痛了大多數人道德神經的一件案件。

然而minako卻不這麼覺得,無巧不成書,正是因為事件剛開始就隱藏著眾多貓膩,之後才會被擴大至此,顯然如果沒有一些「順風順水」的幫助是不可能成為這麼多網民口誅筆伐的對象的,那麼這一篇minako就從自己所看到的一些角度來分析一些,「辱母案」中存在的一些貓膩!

法律OR人情,找找「辱母案」中的貓膩!

貓膩之一:《南方周末》的報道。

關於報道的問題剛開始並沒有讓觀眾指責記者的風向,或許這一點是大家太過相信記者的言論了吧,又或者是職業道德這四個字讓民眾忘記了反駁的能力。

在他們的眼中,其實群眾不過是刀罷了,能夠起著尖銳的,決定性的斬殺能力,其實背後能夠操縱全局的劊子手們則是那些記者,憑藉著他們的筆法,讓所有的群眾一邊倒的靠在了「人情」上面,包括之後不少網站新聞出現的要求法律體察民意,考慮民情等等的情況。

誠然,minako的認知中也是法律必須站在人情和道德的基礎上才予以建立的,若沒有一種認知,法律確實是不能夠服眾的,不能服眾的結果也就是讓大家失去了對社會,對政治,乃至對國家的一種信任,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依然不少呼聲在抨擊國內製度的不完善呢,絕對有這些喜歡煽動言論的記者的一份。

那麼話又說回來,作為最早爆出的「辱母案」的《南方周末》對此就必須付出極大的責任,為了點擊率,又或者是記者自身的三觀不正從而帶動了一大批人對此的歪曲,那麼這裡面的貓膩顯而易見。或許記者們自己都不知道會帶來這麼一大串負面的效應,但是不得不說的是對於記者這個職業的要求上面有太多的關於真實性的要求了,然而現在的記者能夠做到的卻是少而又少。

第六條 真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第七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該對報道內容的真實和準確負責,報道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編造新聞,不歪曲、誇大事實。

第十條 報道中的細節必須真實,不加以拔高、想像和誇張。報道所採用的聲音、圖像均應來自新聞現場或與報道主題相關的采編活動,而非個人編造或拼接。

第十一條 在報道、說明、解釋和評論事實時,要全面把握和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本質和主流,避免因為報道膚淺、片面而導致公眾對事物的判斷產生偏差或錯誤。

第十八條 批評性或揭露性報道要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不追求所謂「轟動效應」、嘩眾取寵;不以個人情緒代替政策法律、發泄私憤、中傷他人。尊重被批評者申辯的權利。

我只挑取了上面五條準則,但是僅僅這五條準則就可以把《南方周末》通篇的報道打擊得體無完膚,那麼現在看來這則新聞就是個笑話,一個幾億人民被幾個記者玩弄的笑話,好在minako在網上依然找到了一些還懷著理性的寫手!

想想,如果沒有這篇花樣百出的文章,怎麼會招致那麼大的轟動呢?無因則無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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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膩之二:自我帶入的引導。

這裡面就不止《南方周末》有這樣的錯誤引導了,很明顯還有其他媒體跟著附和的緣故了,不夠真實的報道帶動著大家的思維往「污」的方向走了。而生動的場面描寫和一些用詞上的細緻不得不讓讀者自己往某些不太好的方面考慮了。並且評論的風向也是一個毒瘤的存在,為什麼會引起大批人的罵街?因為不少人都把這樣的問題往自己的身上考慮了,我跟我身邊不少人聊到這個事情的時候,第一個反應都是「如果他們這麼侮辱我的母親,我也會這麼做!」

那麼這樣一種帶入就是讀者們的一種慣性了,所以當我們要比較理性的去判斷一件事情的時候,人情是一個有良心的角度,同樣也是一個危險的角度,我們很容易因為主觀臆斷而打亂一些公正的判決。

如果我們不往下想,不把「極端侮辱」想成口交或者強姦的話,也不會鬧成那麼大的問題,如果提早知道「生殖器蹭臉,塞嘴」是謊言的話,也不會那麼群情激奮,如果只是顯露生殖器,大家還會有那麼悲憤的情緒嗎?自然就是被大大削弱了,其目的還是為了誇大事實,然後起到輿論風向偏向於歡母子的一方!順便還「埋沒」一下蘇銀霞高利貸的問題,甚至於變成了借高利貸是無奈的,是值得同情的,是被逼到走投無路的!

所以勸借各位,以後看文章的時候還真要小心的去摳字眼,並且不能夠自然而然的空想,壓住文本內容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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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膩之三:材料堆積且不劃重點。

這裡可不是我瞎說,很多媒體為了掩蓋自己之前說大話的一點,然後沒有幾句話,就把那個內容不清楚的,多達十幾二十章的材料書給大家看,那麼面對碎片化的閱讀時代,還有內容的雜亂的問題,讀者能夠靜下心看完的並不多,minako也承認是之後看著劃重點的部分細細閱讀才知道其中的貓膩。那麼這一點也算是小的方面卻也很容易影響全局的一個點,別說,掉下去的人還真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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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膩之四:警察到底的」作為「問題。

不管是於歡的姑媽的證詞還是新聞報道上面一筆帶過的一句話,都似乎板上釘釘的顯示了警察的」不作為「,可是現在經過調查又出現了多方的質疑,那就是如果不是控制現場,那麼警察出去是否還有別的緣故。以及如果真的沒有作為,那麼之前的糾紛是怎麼處理的,還有就是如果之前就發現沒用,那麼為何還會打電話叫警察呢?顯然諸多的疑問,諸多的角度。

失職是肯定會有的,因為在現場的行為太過淡漠了,但是並非警察」離開「的行為就會成為最後一根稻草,所以對於警察的立案,就不做解釋了,但是這也算是迷惑大家的一個明顯的方案~

法律OR人情,找找「辱母案」中的貓膩!

貓膩之五:判決問題爭執不下。

面對這樣的殺人行為,minako一直持有的態度是量刑過重,但是並不是毫無說服力,也不是毫無依據的!而民眾大多數被一些推手往於歡動手是因為「辱母」的方向帶著了。但其實聯繫看來,minako的眼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的理由有四點:

1.高利貸問題,如果不是蘇銀霞捲入高利貸的問題,何來的債主催債,並且蘇銀霞很明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由於minako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並不能很清楚的說明這個問題到底是什麼,但是高利貸,犯法,涉黑這幾個詞往往都是聯繫起來的,那麼因此引發的問題怎麼可能判決的時候只單單考慮於歡動手一事,必須連帶母子關於高利貸上理也理不清的內容。

2.受辱的對象,且不說上面的怎麼侮辱的來著,光是對象上面就有極大的問題,正當防衛要求的對象必須是正在遭受傷害的本人,而於歡明顯是替母親進行反抗,那麼防衛這一段如果能夠按照「防衛過當」的判處已經是非常好的了,要以「正當防衛」的借口來辯護,顯然不切實際。

3.並非「極端」侮辱,動手過失性比較大,這裡就是一個關鍵點了,也是「人情牌」不好打的地方,猥褻和強姦尚且相差的多,更何況「露性器」和強姦的差別呢,如果沒有極端的惡劣,於歡故意的成分比較多。也是年輕人血氣方剛忍不住造成的過失殺人!

4.殺人致死,這一點就非常的嚴重了,杜志浩有罪,但尚不致死,而於歡的行為導致了他的死亡,那麼對於中國一直也有的「死者」為大的思想來說,無期徒刑也是情理之中,畢竟對方因為你的行為而死!

這有人可能會問為啥這也算貓膩,反正如果你不聯繫起來,只看大多數人的片面之詞的話,你也會相信於歡值得「被無罪」,值得」正當防衛「。

所以這樣看起來一個很完美的故事就躍然紙上了,然而就是因為報道不實而延伸出的種種貓膩,以及說的非常好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其實說白了,仔細分析起來,法律並沒有太多不完善的地方,偷偷告訴你們,中國的法律在世界的律法上面其實已然很健全了,並且名列前茅,所以千萬不要因為一些貓膩而懷疑你的國家乃至你的人生。現在我們需要的就是坐等蘇銀霞關於高利貸問題的始末以及二審的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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