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平靜的河水之下,暗藏殺機;七歲孩童,殞命其中。「那真是難過了,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怎麼能不想呢。」

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照片里的這個男孩叫小聰,家住在廣西靈川縣小水村。2015年10月18日,年僅七歲的小聰不幸去世。

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小聰去世的時候才上小學一年級,每當提及這件事,家人們都痛心不已。那麼小聰是怎麼死的呢?

事發突然小聰的父親在離家十公里外的桂林市打工,10月18日上午有人給他打電話,說他的小兒子在河邊溺水,可能沒救了。匆忙趕回來的他在花江河岸邊只見到了兒子的遺體。小聰躺的地點是花江河右岸,屬於桂林電子科技大學的校區,小聰的伯父是聞訊後最早趕來的家人。

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儘管校醫和120急救中心指派的醫護人員都全力對小聰進行了搶救,但還是沒能挽回這個年幼的生命。

孩子是什麼時間下河的?又是怎麼溺水的呢?現場沒有人看到事發過程。而家人經過一番打探,了解到當時附近有幾名大學生,聽到小聰在河裡的呼救聲後才下河去營救的。

小聰的父母在兩年前離婚,把孩子交給了爺爺奶奶照顧,出事那天小聰在家吃過午飯後,就跑出去玩了,但具體去哪裡玩了爺爺奶奶並不知道。對於小聰的突然溺水身亡,爺爺奶奶接受不了,幾度暈厥。

花江河離村子很近,小聰不會游泳,家人曾多次叮囑他不要下河玩水。但他們同時也表示,即使小聰不聽勸告下了河,但河水較淺,小聰也不會溺水身亡的。這次小聰遭遇不幸,他們認為是另有原因。

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禍起源頭2014年,一家公司承包了花江河流域的防洪治理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把花江河右岸的河道挖出了幾個大坑,最深處達到了兩米多。這項工程開工後,村民認為它破壞了河道原來的自然環境,嚴重影響了日常生活,強烈反對,這項工程便暫時停工了。小聰的家人認為,儘管事發的時候施工已經暫停,但是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挖深河道的行為導致了小聰此後的溺水身亡,對孩子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小聰的家人也曾與施工方「廣西天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交涉,無果。2016年1月 小聰的父母向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施工方「廣西天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工程的發包方「靈川縣水利工程管理站」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2萬餘元。此後,又將工程發包方的主管部門靈川縣水利電力局也追加為被告。

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針對原告方的索賠要求,三個被告方都表示,小聰的溺亡,他們都沒有過錯,不能為此承擔任何責任。同時他們也表示小聰作為未成年人,其溺亡是由於家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而造成的,原告應承擔全部責任。

對於被告方的辯解,原告方表示,停工後施工方並沒有及時做防護措施,例如,擺放警示標誌、以及回填的工作,也是造成小聰溺亡的根本原因。為此三個被告都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爭議的焦點那麼施工單位、發包單位、河道管理機關三方是否均有過錯?以及包括原告自身是否有過錯呢?

被告之一的施工單位表示,公司在施工的過程中沒有進行任何違規操作。小聰作為年僅7歲的未成年人,沒有成年人看護就下河玩水,這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他的溺亡與河道在施工過程中是否被挖深,以及附近是否設有警示標誌,都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此外,作為工程發包方的靈川縣水利工程管理站,及其主管部門靈川縣水利電力局都表示,就算承包工程的公司真的存在過錯,他們兩家單位也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新的疑問出現

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施工方又提出了一個新的觀點「小聰落水的區域是否屬於施工方的施工區域?「針對施工

單位的質疑,原告方出具了幾張在搶救現場拍攝的照片,照片顯示就在施工地段之內。

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對於原告的這種說法,施工單位認為,搶救的地方雖然在施工範圍內,但這並不代表小聰就是在這裡溺亡的。針對小聰溺亡的地點,是否在施工地段之內,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

尋找證據小聰溺亡地點的第一目擊證人是撈起他的幾名大學生,法官經過多方走訪始終沒能聯繫上,也沒能獲得更多的線索。

接下來,法官對花江河多個位置的水深進行了測量。發現距小聰遺體放置地點很近的河道中就有一個深坑。根據被告方提供的工程圖紙,法官判斷這個深坑應該就是施工時為了修建暗渠而挖出來的。但由於找不到目擊者,法官對小聰溺水的具體位置仍然無法給出最終結論。

今日說法一去不返的7歲男童到底去了哪裡

在這種情況下,秀峰區人民法院決定組織「陽光評議」活動。邀請了八名社會各界人士共同對案情進行評議和研討。在「陽光評議」活動中,八名社會代表也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有四名代表支持原告方的訴求,認為施工單位應該對小聰的溺亡,承擔責任;另外四名代表則認為,小聰的溺亡是由於家人的疏忽造成的,與河道是否被挖深無關,原告方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陽光評議」之後法官意識到對小聰溺亡地點這個重要事實的認定,是決定此案判決結果最重要的因素。

第三次開庭時,原告方找到了兩名證人,分別是小聰的伯父和搶救小聰時在場的一位村民,庭審中這兩個人表示,從打撈小聰上岸的幾名大學生口中得知小聰就是在附近的深坑裡被淹的。法官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認為原告方兩名證人的證詞高度吻合,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採信。被告方也出具了一份調查筆錄作證,但由於作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以法官認為此證據效力較低,不予採信。

綜合整個案件的勘驗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證人證言情況,法官對整個事件做出判斷:「這個小孩的溺亡地點,就是在這個施工方施工所形成的這個深坑裡面。」

2016年7月19日,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廣西天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小聰的溺亡存在過錯,承擔次要責任,也就是判定其承擔30%的責任,賠償兩名原告各項費用共計62417元;法院同時認定,兩名原告作為小聰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對其溺亡存在重大過錯,承擔此案的主要責任;另兩個被告「靈川縣水利工程管理站」、「靈川縣水利電力局」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推薦閱讀:

如何辨別紅頭文件的真假?
從重判刑能否減少犯罪率?
怎樣看待宜賓首富被綁架,被迫殺人一案?
為了國家安全,刑訊逼供應不應該被禁止?
憲法是否屬於法律?

TAG:法律 | 今日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