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永淳醉駕如何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酒駕車,處一到六個月的拘役,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又做了進一步的細化: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兩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過程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郎永淳駕駛的機動車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駕駛的時間是在夜晚11點左右,路上車輛行人很少,行駛的距離也很短,從飯店到家大概三四公里的距離;在行駛過程中不存在超速情況,因此在「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方面,郎永淳醉駕情節較輕。
本案中,郎永淳在醉駕過程中雖發生了車輛剮蹭,但非常輕微(損失大小並沒有做鑒定,但根據對方的證言證實剮蹭得非常輕微),且郎永淳第一時間就委託其親屬積極賠償對方的損失,達成了和解協議並取得對方的諒解。根據最高院的有關政策,可不再作為醉駕的從重情節考慮。
在醉酒程度方面,郎永淳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07毫克/100毫升,屬於從重處罰情節。但郎永淳同時存在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因此,郎永淳所具有的自首情節,足以能夠抵消醉酒程度較重的從重處罰情節。
郎永淳一貫表現良好,為人正直,工作勤勉,這次完全屬於初犯、偶犯,事後已後悔不已,深感對不起妻子,對不起公眾。真誠徹底的悔罪態度,也是量刑的一個酌定考慮因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郎永淳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優待,但也不能因為郎永淳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從重處罰,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層應有含義。換句話說,在法律面前,郎永淳只是一個普通人,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和事實量刑。綜合以上有關郎永淳醉駕的量刑情節,總體上仍屬於情節一般,因此法院在上述《量刑指導意見》所規定的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判處3個月拘役是適當的,並且也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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