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法學第一課,你為何想學法律?

你們來到法學院,是想學習法律的。在你們當中,大多數人認為學完法律將來會成為律師。有一些人在想律師是做什麼的,以及什麼人會在法庭之上審判案件?特別是,你們可能會想到,要是基於某些原因不巧被捕的話,你們應該向誰求助?

於是,圍繞著法庭的所作所為、律師在法庭內外的所作所為、法庭或律師與法律的關係、法學院與所有這些人事的關係等問題,我想,在座各位一定充滿了疑惑,儘管這些疑惑是令人愉悅的——假如這些疑惑無法令人感到愉悅,你們就不會來到這裡;假如根本沒有疑惑,你們或許也不會來到這裡。

接下來,我想依次提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今天,你們正打算學習的法律是什麼?

第二,明天,你們開始學習法律的方法是什麼,你們打算在法學院做什麼,以及你們能在多大程度上努力學習?

第三,法學院能給你們提供什麼樣的機會,在這裡,你們不得不解決的問題是什麼,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是什麼?

最後,當你們離開法學院、投身實踐時,在這裡學習法律的經歷,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到你們將要從事的工作以及你們將要過的生活?

那麼,法律事務是關於什麼的呢?它涉及我們社會中隨處可見的糾紛:實際發生的和潛在的糾紛;有待解決的和應當預防的糾紛;訴諸法律的糾紛,構成法律事務的糾紛。但顯而易見,那些強烈要求得到關注的是實際發生的糾紛,而此類糾紛必定會最早吸引我們的注意。

實際發生的糾紛要求有人對其有所作為。首先,對於糾紛當事人以及耳朵和情緒受到糾紛當事人攪擾的其他人而言,由此可以實現社會安寧。其次,由此可以使糾紛真正終止,也就是,糾紛可以得到解決,至少大體上得到解決。對此解決,當事人可以接受,旁觀者也覺得說得過去。這種對於糾紛的所作所為,這種對於糾紛的理性的所作所為,就是法律事務。法律事務職責所在之人,無論是法官、治安官、法官助理、監獄官,還是律師,都屬於法律官員。這些法律官員在處理糾紛時的所作所為,在我看來,就是法律本身。

我想,不會有多少人贊同我如此看待法律。較為常見的看法是,將法律視為一套行為規則,大多數思想家會說法律是外部行為規則且區別於道德規則,因後者旨在從內里塑造善良、可愛、聰慧的少女。

這些思想家中的多數人或許會說法律是由外部的約束強制推行的規則,不僅區別於道德規則,還區別於某些習慣,例如繫上領帶,穿上法式襪帶(Paris garters)。許多思想家還會補充說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規則,區別於家父的命令或大學的規章,或者在喬治亞州要求人們加入民主黨的強制。大多數思想家會向路人宣講這樣的規則,並且告訴他們應該做什麼和不得做什麼。我認為,對於多數思想家來說,規則就是法律的核心,在連貫有序的體系內編製規則是法律學者的事務,而依據規則的主張是從一個規則中找出一種適合於處理手頭案件的簡單方法——這屬於法官和律師的事務。

在我看來,所有這些都容易使人產生誤解。重點關注的不是糾紛,而是「制定的行為規則」。就這樣的觀點來看,在法律的某些方面,是有一定道理的。每個人在申請返還所得稅時,必須填寫同一類型的表格,這樣的規則與其說是為了準備糾紛解決的依據,不如說是為了行政管理的便利。要求為電梯井架設圍欄的規則原本不是為了避免糾紛,而是為了避免傷害。

實際上,或許可以恰當地說,隨著文明越來越複雜,法律的限度也越來越寬泛,在這裡,法律似乎不再關注糾紛,而是為了更迅速、更順利、更安全地解決問題,把焦點集中在事務或行為規則的編製或重新編製上。

或許可以恰當地說,在許多這樣的案件中(例如,要求沿道路左側或者右側行駛,或者確定證明遺囑或者契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格式),除了便利之外,根本不是為了避免糾紛。

最後,或許還可以恰當地說,即使目的顯然是為了避免糾紛,但通常也會隱沒在背景之後,當人們談論合同、信託及公司時,就好像這些問題各自獨立存在一樣,而實際上,是那些人們沒有注意到的法庭之外的法官活動影響著法庭的判決。然而,所有這一切與其說是指向「規則」的重要性,不如說是強調糾紛的排他性的重要意義。無論是關於遺囑何時生效,還是關於所得稅的申報格式,我們總是會追溯到一個共同的特徵:關鍵在於法律官員將要做什麼。

因此,在我看來,關鍵在於觀察法律官員做什麼,他們如何處理糾紛或者其他任何事務,以及觀察他們的所作所為,從中尋找某種獨特的規律性——這種規律性使人們有可能對法律官員及其他官員今後的所作所為作出預測。

無論我的分析對錯,可以確信的是,你們會花大量的時間,努力去發現、學習、記憶並理解這些所謂的法律規則的意義,法官聲稱他們受到法律規則的約束,也不得不適用法律規則。如果我錯了,你們或許會滿足於你們理解的法官的說法。

如果我錯了,你們可能會相信並且願意接受法官的說法。但是,如果我是對的,那麼理解法官的說法就僅僅是你們使命的開始。你們就不得不記住法官的說法,並且將他們的言行加以對照。你們就不得不判斷法官的言行是否一致。你們就不得不懷疑,法官自己是否——比其他人更——了解他們自身的做事方式,以及即使了解,他們能否準確地加以描述。

我希望,你們會注意到我已經簡要談到過糾紛。然而,普通人關於法律的思維就是「斧頭兇手擊碎了愛巢」或者「短髮劫匪搶劫了三家銀行」——或者,至少是像沃爾斯蒂德(Volstead)先生一樣。但是,作為一個邏輯問題,犯罪、實施犯罪的人以及認為他們沒有犯罪——儘管地區檢控官冷酷地宣稱他們犯了罪——的人所作的有罪或者無罪判決,全都隸屬於糾紛這個主題之下。作為一個邏輯問題,它們僅僅是這樣一類糾紛:通常認為此類糾紛僅僅影響偶然牽涉到利害關係的兩個特定當事人,而並未影響——由國家官員代表的——公眾整體。

不僅作為一個邏輯問題,還作為一個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問題,糾紛是一個比犯罪更寬泛、更重要的範疇。從表面上看,法院的刑事審判顯得很重要;但如果僅僅從數量上看,刑事案件並不比民事案件更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法律首先涉及糾紛問題,而犯罪僅僅是法律事務的組成部分之一。

當然,在你們當中,有些人,特別是那些懷有政治野心的人,或許會在公訴人辦公室工作一段時間;少數人或許會走得更遠,致力於效仿並且超越那些為受刑事指控者辯護的著名辯護人。但是,總體而言,在你們的職業生涯中,如果你們當中有5%的人——並非出於偶然地——觸及刑事法律實踐,都是出乎意料的。

這會令人非常遺憾,而同樣令人遺憾的是,刑事律師在很大程度上並不在意是否擁有一個令人羨慕的名聲。但是,令人遺憾的情緒並不會改變環境條件,據我推測,法學院課程表的編排所依據的是環境條件,而不是令人遺憾的情緒。

但是,在這裡,我應該說,無論你們未來執業的性質如何,如果你們把自己在法學院受到的訓練僅僅局限於我所描述的謀生課程,局限於在你們看來具有最直接的實踐意義的課程,局限於你們認為適合於在你們的麵包上塗抹黃油或者給你們提供塗抹黃油的麵包的課程,那麼,對於你們,對於我們,以及對於假定你們今後將會為之提供服務的公眾來說,都將是一種厄運。


今天的文章選自我社新書《荊棘叢》,這是一部從1930年起美國法學院學生人手一本的經典作品。作者盧埃林(1893-1962)是20世紀最為著名的法學家之一,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曾任《美國統一商法典》總起草人。畢業於耶魯大學,先後任教於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芝加哥大學。既是引人注目的異議者和正統法律人的奇妙結合,也是集多元法律理論於一身的偉大思想者。

本書為這部法學經典90年來首次出版的中文版。

《荊棘叢》

[美]盧埃林 著

明輝 譯


推薦閱讀:

如何有效提交你的法考意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官方反饋渠道、方法匯總

TAG:法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