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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撿到一隻死獼猴私自運輸,獲刑半年冤不冤?

從法律上而言,這兩位村民撿到獼猴後私自運輸獲刑半年並不冤,法不容情嘛!可是從另外一個方面考慮也就是從村民的角度來說有些過分了。因為一隻死去的猴子而判刑,這兩個村民就有些冤枉了。

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是一些人對其的意識淡薄,儘管模糊有些意識但是仍然存有僥倖心理。觸犯了法律,這些則新聞並不是例外,天津大媽模擬槍獲刑事件,男子賣自己養鸚鵡獲刑事件……這些人不能說完全沒有法律意識,只能說法律意識不強,存有僥倖心理罷了。因此被法律處置獲刑並不冤枉。

2村民撿到一隻死獼猴私自運輸,獲刑半年冤不冤

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物競天擇,適者生存。能夠適應自然變化並存活下來,那麼它就是自然界的強者,比如人,隨著生活環境污染的嚴重一些動物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人們應該有些反思。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導致生態系統遭到破壞,然而想要補償時不覺得為時已晚嗎?與其去做些保護動物的措施不如少些破壞環境的手段。

什麼是稀有保護動物,還不是因為它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而消逝的嗎?假若滿山遍地都是那它就不屬於稀有了。有的時候人類很好笑,在一種動物或植物多泛濫成災時,想起各種手段來消滅掉他,但是在某種動物或植物真正減少時又打著維護生態平衡的口號對其進行搶救。

對私自運輸或販賣不同珍貴動物的人有刑懲罰,是應該的,畢竟要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只有人們與生態圈裡的東西。可是也要考慮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人們願意販賣的?不只是簡單的判刑就或者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就完結的。


法律面前沒有人情可講,這種意外之罪從情感層面來說肯定是極大的冤屈,但從法律層面來說,國家針對珍惜動物的保護機制是非常完善的,既然觸犯了相關的條款,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也不能說是不白之冤,只能說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既然知道獼猴是國家保護動物,在撿到之後無論是死是活都應該選擇上交,但很可惜,因為平時對法律沒有足夠的敬畏,才會在遇到事情的時候因為一念之差而獲刑,這也是對那些缺乏法治觀念的人敲響了警鐘,現實生活中很多細節都可能釀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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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以來,因為對法律條款的認識不足而犯法獲刑的案例呈現上升態勢,天津大媽因為擺氣槍攤獲刑、內蒙農民因為收玉米被抓,這些案例都說明我國的普法工作依然存在顯著不足,民眾對很多法律條款並不是不遵守,而是根本不知道這些法律的存在,那麼這種情況下釀成的犯罪該如何處理,也就成為了法律界認識需要思考的問題。就在近日,深圳一男子因為自己養了兩天的鸚鵡賣掉而獲刑,此事一經曝光立即引起了法律界認識的高度關注,雖然也是為當事者喊冤,但仔細分析其實不難發現的確是違法了相關法律,因為我國對珍惜動物的保護名錄相對複雜,而該男子所賣的鸚鵡恰巧屬於保護動物品種,因此獲刑也只能是自認倒霉,談不上冤屈不冤曲。

2村民撿到一隻死獼猴私自運輸,獲刑半年冤不冤

農村地區的民眾平時很難接觸到法律,即便是常規性的治安處罰條例也是一知半解,在這樣的法律意識面前,出現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違法行為,究竟是該照章辦事還是網開一面,已經成為了對我國法律權威的拷問,不過話說話來,如果情節並不嚴重,完全可以考慮緩刑處罰。當然了,該案的兩名農民明顯是想要從中牟利,因此被判處半年徒刑也是咎由自取,其實兩人對獼猴的價值是有所了解的,利益的趨勢使2人失去了基本的理性,殊不知這種私自運輸和販賣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這也是對法律意識淡薄的一種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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