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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救人,醫生怕的其實不是法律條規,而是怕「惹麻煩」

各類新聞媒體對於醫者在院外對患者進行緊急施救的報道屢見不鮮。

醫生院外救人是非法行醫嗎?

1999年發布的《執業醫師法》: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執業醫師法的這兩條規定有一定的自相矛盾之處,一說醫師需要在執業地點進行執行,二說醫師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衛生部2001年的《關於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條件徵詢意見函》

三、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采血車出車采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廣義上所認識的「非法行醫」,基本上可以理解為:沒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或在沒有執業資格的場所,主要以獲得利益為目的進行行醫。從這個函之中我們可以看到衛生部對於「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有了較為明確的定義,並且指出了有醫師資格的醫生「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不屬於非法行醫。醫生在院外自發進行的搶救行為是出於人道主義的,並不是為了獲利,在情況緊急下,這種急救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通常是不會被判定為「非法行醫」的。

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法院在判決過程中,對於如《執業醫師法》的行政法規是一定會作為有效參考的,但是對於諸如《關於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條件徵詢意見函》之類的文件,是否適用,並不完全保證。當然法院同樣也會對相關案例徵求衛生部的意見,他們通常會比較尊重行政機關的意見。

其實說了這麼多,我們可以看出,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在院外對急救病人實行急救從法律本身關於「非法行醫」的角度出發,風險並不大。即使是沒有執業資格的人,在路邊對別人進行心肺復甦進行急救也是很正常的,大家也都應該學習一些簡單的急救措施以備不時之需。

那麼醫生們院外救人,到底擔心的是什麼?

去年醫庫曾經做過一個「你會在院外救治突發疾病者嗎?」的調研。調研結果顯示,在院外遇到過突發疾病患者的醫務工作者中,76.1%的人選擇了去參與急救,剩餘23.9%則沒有。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多數醫者是抱著見義勇為的心態,非常樂於幫助他人的。但是處於觀望狀態的人也很多。

一位江蘇的醫師:「疾病很複雜,沒有病史很難有效救治,周圍觀看給人壓力很大。」

一位天津的醫師:「現在的社會,讓人噁心寒心,救活了他們說你應該的,萬一死了,又糾纏不清,何必給自己惹麻煩。」

一位湖北的醫生:「針對自己能救治的還是需要勇於參加,針對自己不能力所能及的,還是不要強出頭,否則容易引火燒身,得不償失。」

一位山西的醫師:「看情況吧,不確定的狀態,還是保留為好,現在人心叵測,不太想惹麻煩。」

怕惹麻煩!怕引火上身!

既然選擇了學醫的道路,就是為了救人的,如果遇到緊急情況,不管是出於人道主義還是職業道德,在能救治的情況下我想多數醫生都會選擇幫忙,但是什麼阻擋了醫生們的腳步呢……除了怕被法律判定為非法行醫之外(以上可知其實基本不會),最重要的是怕惹麻煩!哪裡的麻煩?當然是如果救不活會帶來的麻煩,主要是來自家屬的麻煩。

如果患者救活了,那當然皆大歡喜,但是如果出現意外(意外死亡,或者經急救後去醫院救治出現後續問題),參與急救的醫生可能會被家屬「反咬一口」。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只要鬧一鬧,醫生就會惹一身腥,只是賠錢還不是最嚴重的,惹上官司,影響後半輩子職業生涯也是有可能的!這也是醫生們為什麼雖然願意在院外進行急救但是依舊非常害怕的主要原因。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由醫生故意、責任心不強等主觀因素導致的人身損害。

醫生在院外急救,主觀上不可能故意導致產生意外,而且出於各類救助條件限制,所以出現無法救治的情況是很正常的。從醫生的角度來說,參與義務救人,救是出於道德,但是不救也不會有什麼懲罰,那為什麼多數人還是選擇救?因為良心,因為責任,因為一片赤誠之心,因為救死扶傷是醫務工作者天職,修合無人見,存心有天知。

但也請社會、法律和大眾給予醫生更多的保護,不要讓「怕惹麻煩」成為阻擋醫生的攔路石,不要讓「醫鬧」、「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寒了醫者的心,不要讓「老人跌倒沒人扶」、「患病無人敢救治」成為冷漠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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