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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中的法律關係和請求權

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7]216號),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由此,票據貼現過程中存在兩個環節:一是申請人和貼現銀行達成票據貼現合同,貼現銀行支付貼現票款;二是申請人把票據背書給貼現銀行。換言之,票據貼現合同是申請人和貼現銀行之間票據基礎關係的法律文件,確立的是票據原因關係,而票據背書行為確立的是票據關係,這兩種關係共同組成了完整的票據貼現行為。

在涉案商業承兌匯票被拒付後,貼現銀行相應享有兩種權利,貼現銀行有權任選其一行使:

1. 基於票據關係主張票據追索權,貼現銀行依背書取得票據,到期享有付款請求權,並在票據拒付時,享有對於包括貼現申請人在內的所有背書人的追索權,這是作為票據上的被背書人享有的票據權利;

2. 基於票據基礎合同關係主張相應的合同權利,是貼現銀行和申請人之間在票據關係之外特殊的約定。[i]

[i] (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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