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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贊成么?人大代表建議「增設非法放貸罪」

近日,有市民報警稱,一男子爬上火車站附近一家賓館屋頂,準備跳樓。該男子今年50歲,兒子在南昌讀大學,本來等著兒子讀完大學後,家裡生活便會有所起色了,卻因為變味的「貸款」讓他們走進了深淵。

原來,該男子的兒子在大學期間因為借校園裸貸欠下高額利息卻無力償還。男子走投無路才出此下策,選擇跳樓結束自己生命。

上述悲劇並非個案,近幾年「變味」的校園貸、裸貸事件越來越多,造成家庭支離破碎的不在少數。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厲莉準備向全國兩會提交了關於增設「非法放貸罪」的建議,同時也建議將所有放貸行為納入金融監管,進行規範。以期治理因民間借貸所衍生出的暴力催收、侵犯個人隱私等亂象,進而有效打擊逃避金融監管的放貸行為。

有人或許會好奇,「非法放貸罪」與「放高利貸」有什麼區別呢?

放高利貸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放高利貸」是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的行為,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司法實踐中普遍對放高利貸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放高利貸的形態繁多,還有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

▲ 「非法放貸罪

建議將「非法放貸」入刑是考慮到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隱藏於國家監管視線之外,打擊的是逃避金融監管的放貸行為。「高利」只是「非法放貸」的表現形式之一,不足以覆蓋「非法放貸」的全部社會危害。

人大代表厲莉稱,如果某「非法放貸」經營主體,放貸利息僅為年利率18%,但其卻長期通過暴力脅迫滋擾恐嚇等方式催討債務,或者通過裸條威脅還債,造成多名債務人自殺,就難以構成放高利貸的相關罪名。

該提案一出,網友們議論紛紛,意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方向:

有人表示強烈贊同,認為出於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角度考慮,對校園貸、網貸等行為嚴厲懲治勢在必行。

但也有人表示,「一個巴掌拍不響,都是那些大學生貪圖虛榮到處借錢來滿足自己的高消費,最後又沒能力償還,問題的根源在於借款人,不在於放貸人!」而且現有的法律尚足以規制該行為,沒有必要將其入刑。

對此,你怎麼看呢?

(以上圖片均來自網路)

法加,您的隨行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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